[公告] 西布板板規修改

看板C_BOO (西布)作者 (低調之神)時間3年前 (2020/06/19 23:53), 編輯推噓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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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全文與肆前文重新編寫,整體檢舉程序改變並多了公告詢問與自決時間。 板友依板規檢舉 → 板主受理前內容已刪除 → 不需追溯處理以不處理結案 ↘ 內容未刪除或已刪除需追溯處理 → 進入板主受理階段 板主依板規受理 → 已刪除需追溯處理或需立即處理 → 進入板主處理階段 ↘ S標記並推文註明時間 → 24小時內刪除以無違規結案 ↘ 24小時內無刪除皆進入板主處理階段 或板主皆認定無違規進入板主處理階段 板主依板規處理 → 板主依板規判定結果結案 ↘ 板主依板規公告詢問或勸導 → 板主依板規判定結果結案 ★ 所有板主皆認定無違規者,可不受S文標記24小時限制以無違規結案。 ★ 自刪無效的相關板規經檢舉不論自刪與否都會進入板主受理、處理階段。 ★ 僅公告勸導有次數限制,公告詢問不會算在板友勸導次數上。 2.發文ACGN點違規與回文關聯性字數違規兩者分開為肆-01、肆-02並簡單說明標準方向。 3.肆-01(發文ACGN點違規)、02(回文關聯性字數違規)、07、08、09可公告詢問。 4.肆-07更改改為刪除,肆-09重新編寫且處理方式改為最輕可至只刪除違規內容。 5.柒-02、03、05修改文字與相應細節。 6.僅提到站方規定的部分會再補上個"組"。 以上改動,如一週無問題需再討論,板主公告新板規並除榮譽板主外皆附議後生效。 ================================================================================ 貳、立場態度: 只要在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批踢踢實業坊站方之組規 與西布板板規之規範下,本板不會干預板友以任何形式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力。 參、看板使用認定: 01.板友要自負言論之責任與注意自身安全,涉及現實法規跟組規,本板不負任何責任。 02.本板非常講究個人行為之責任,分身帳號視為同位使用者或板友, 原則上在帳號部判定之前不同帳號視為不同使用者, 若經確認為同位使用者其所有帳號處理紀錄(勸導、水桶、警告)將全加總。 03.若有處罰中以多重帳號違反板規或影響公正之嫌疑者會送帳號部判定, 該次違規處理會另外水桶30天與警告1次。 04.轉錄文章至本板視為轉文者發表文章,另站組方相關公告不受ACGN點之規範。 肆、看板規定與違規處置: 板友依板規檢舉後至板主受理前,如果被檢舉內容不存在,非需追溯可視判定不處理。 板主依板規受理檢舉後可視判定在被檢舉內容所在文章S文標記推文註明時間, 原則上非需直接處理之違規檢舉從S文標記起給予至少1天的自決時間後處理, 另所有板主皆認定無違規者,可不受S文標記至少1天的自決時間限制以無違規結案。 板主依板規可視判定公告詢問、勸導或直接公告處理,勸導不分規定種類最多3次, 若在板主公告詢問、勸導2天內或後該使用者上站時間2小時內無回應或不配合, 公告詢問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獲回應會轉為勸導, 公告勸導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獲回應則視為違規處理, 經公告勸導後未配合回應者或視判定直接處理,其違規處理方式如下: A.刪除違規內容並備份至精華區。 B.水桶,累犯以2的次方計算天數,初犯罰2天,之後4天、8天…以此類推。 C.警告(累計至第3次永久水桶),警告必須有除榮譽板主外所有現任板主皆同意。 如因不可預期或無法避免之事無法回應,可告知板主緣由,另視判定處理。 01.發表、轉錄文章要有ACGN點,不接受補個點等類似之說法, 發文之ACGN點應能直接聯想到該主題與該文討論目的上。 公告詢問或初犯公告勸導後視判定處理,違者公告刪除並水桶。 02.回覆文章不需ACGN點,但需有不過度牽強之關聯性與非灌水之20字, 回文之關聯性為基於原文ACGN點的延伸或能客觀判定內容與所回覆對象有相關。 公告詢問或初犯公告勸導後視判定處理,違者公告刪除並水桶。 07.勿在標題過度透露新番新刊7天內之雷, 公告詢問或初犯公告勸導後視判定處理,違者公告刪除並水桶。 08.經板主主觀認定過度獵奇、性相關之影片、圖片與描述者, 可公告詢問、勸導後視判定處理,違者公告刪除並水桶。 09.經板主主觀認定過度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或不符本板板旨、立場態度之行為者, 可公告詢問、勸導後視判定處理,違者公告刪除,或並水桶,或並給予警告。 柒、板主之權力與義務: 02.西布板板主應盡快處理檢舉與回覆板務建議,但本板採不告不理原則, 板主未收到檢舉得不處理,違規檢舉之追訴期為7天, 如因帳號部多重帳號判定程序拖延,視判定可延長時間或!文處理。 03.對於板主無正當理由不回應處理檢舉或建議者,可視為板主失職,應給予警告, 任何給予板主的警告不需有除榮譽板主外所有現任板主同意。 05.本板板規更改需有除榮譽板主外所有現任板主附議或授權始得生效。 ================================================================================ 另外近期會公告類似之前使用者推噓評判規則實驗性質的活動, 視活動過程與結果可能會投票表決是否列入未來板規。 -- 然後順便提醒一下這週想要搶置底閒聊串的,當你看到這邊時注意一下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52.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BOO/M.1592581980.A.F9D.html

06/19 23:55, 3年前 , 1F
需要懶人包
06/19 23:55, 1F

06/19 23:55, 3年前 , 2F
好多箭頭
06/19 23:55, 2F

06/19 23:58, 3年前 , 3F
你這樣排版對手機使用者不友善喇
06/19 23:58, 3F

06/20 00:01, 3年前 , 4F
手機使用者自己切模式
06/20 00:01, 4F

06/20 00:01, 3年前 , 5F
不過回文的規範我一直很好奇 到底跟原文相關薄弱
06/20 00:01, 5F

06/20 00:02, 3年前 , 6F
但是有ACG點的行不行
06/20 00:02, 6F

06/20 00:05, 3年前 , 7F
肆02 回文之關聯性為基於原文ACGN點的延伸
06/20 00:05, 7F

06/20 00:06, 3年前 , 8F
所以有點 但是離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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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09, 3年前 , 9F
回文ACGN點與原文ACGN點相關可以,不然會影響到肆-03、04
06/20 00:09, 9F

06/20 00:11, 3年前 , 10F
立意,而真的離題的也只要能客觀判斷是回誰的也無違規。
06/20 00:11, 10F

06/20 00:13, 3年前 , 11F
其實在4-03 04改成主觀判定非洗文也給過的狀況
06/20 00:13, 11F

06/20 00:13, 3年前 , 12F
似乎已經不用給回覆赦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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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14, 3年前 , 13F
不過如果板主覺得不要改比較好的話 我也沒意見就是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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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17, 3年前 , 14F
那邊當初我會同意設有個理由是不論給不給過,板主間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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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18, 3年前 , 15F
觀判定的標準理由也不盡相同也不一定能有共識,只是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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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19, 3年前 , 16F
結論(給不給過),另外那是當初政見,原則上我也不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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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21, 3年前 , 17F
pp是不是誤會我是想要廢掉主觀判定這條啊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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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21, 3年前 , 18F
我說的是在可主觀判定給豁免的狀況 似乎不用給回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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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22, 3年前 , 19F
沒有,我只是針對你問的回答板主實務上的認知與用法而已。
06/20 00:22, 19F

06/20 00:23, 3年前 , 20F
然後回覆不給豁免 回覆文章時就只要能有點就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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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23, 3年前 , 21F
因為那兩條的說法也是可以不給豁免,所以回覆的仍會保留。
06/20 00:23, 21F

06/20 00:24, 3年前 , 22F
06/20 00:24, 22F

06/20 00:24, 3年前 , 23F
那我沒意見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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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32, 3年前 , 24F
另外截圖給手機使用者 https://imgur.com/0yRjWvS.gif
06/20 00:32, 24F

06/20 00:33, 3年前 , 25F
需不需追溯處理的認定是?
06/20 00:33, 25F

06/20 00:35, 3年前 , 26F
最常見的理由是上位法等重大違規,另外如果像是刻意違規經
06/20 00:35, 26F

06/20 00:37, 3年前 , 27F
檢舉自刪的狀況次數過多,會考慮在未來板規增加客觀標準,
06/20 00:37, 27F

06/20 00:38, 3年前 , 28F
以這類客觀標準來明確表示至少什麼狀況會是需要追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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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0:40, 3年前 , 29F
當然也無法跟你說除此之外就不追溯,那時會盡量說明完整。
06/20 00:40, 29F

06/20 00:46, 3年前 , 30F
另外以近況來說,大多數違規不算重大,通常不會追溯處理。
06/20 00:46, 30F

06/20 14:19, 3年前 , 31F
有沒有技術總結
06/20 14:19, 31F

06/20 15:10, 3年前 , 32F
盡量明確檢舉程序階段,對於非重大違規處理標準相對放寬。
06/20 15:10, 32F
文章代碼(AID): #1UxDzS-T (C_BOO)
文章代碼(AID): #1UxDzS-T (C_B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