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下台前永桶相關
有鑒於有板主卸任前一波大刀的事屢見不鮮
加上本組有非同板主不得改判的組規
變成實質上永久不可能改判的情況,
連往上小組、群組、站務申訴的路都沒了
有的人會說
那別被桶就好啦
實際上這樣的桶法常常伴隨的是爭議判決
所以有必要釐清一下
覺得有幾點可以補強
1.定義"原板主"
原板主群嗎?抑或原板主當事人?
須再度為板主身分才能判決嗎?
實務上不可能時
可以由小組長代為裁決嗎?
2.永桶判決不得距離卸任太近
永桶是很嚴重的判決,理想是由不只一人討論過才判
至於期限,粗淺估計
應該卸任前三個月內的判決都應慎重考慮
個人是覺得若有任期沒做滿的判永桶都不恰當啦
一點想法,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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