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修訂現行板規3-2第9條
根據板規3-1之條文規定「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處罰法定原則」
然現行板規3-2第9條之名詞定義中「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
政黨、社會、公民等議題」,其中並不包含「現任或前任政治人物」,若僅針對「政治人
物名詞之出現」即判4-11違規,有嚴重與板規3-1相違背的疑慮,許多不熟悉希洽生態的朋
友也因此板規的模糊地帶而被水桶,明顯有失公平,籲請盡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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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ojun (61.227.114.98 臺灣), 06/05/2023 07: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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