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3-9的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處罰釋疑

看板C_ChatBM作者 (Glitchmaster)時間5小時前 (2024/11/01 23:37), 編輯推噓5(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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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板規   3-9 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先前不受歡迎永桶公告#1cs-C3NF (C_Chat)中 有部分推文提到差(不到)一天免掉的議題 推文解讀起來應該是理解是水桶期間分身再次(公告)被水桶(或其它警告以上處分) 意思是以公告/處分時間為準 這樣的理解應該是沒不符板規所述 不過也有推文提及認為或許是以發言時間為準 也就是水桶期間分身發言 該發言最終被處 水桶或其它警告以上處分 這樣的理解似乎好像也沒不符板規所述 也有板友開始疑惑 而我自己是站這派的先敘明 也就是   3-9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vs   3-9 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者, 應為這樣的理解差異 對分身的發言受處分時間認定基準 先說我的認為 因為自分身發言/檢舉檢舉/判決確定/公告/處分不一定在期限內(期限最 短可至三天) 據觀察部分案件非三天內結案(合理處理時間下) 且可能有案申訴打到組務 而距發言/檢舉時間長達一個多月(合理處理時間)而早就過了出桶時間 另有可能有案因各 種問題(拖案/疏忽/甚至有護航可能,我沒見過也相信不會有)而延宕如三週一個月超過(非 合理處理時間) 而3-9應本為要水桶者桶期間謹言慎行的 應該無關乎板主對分身處分的時間才是 我認為 而觀察板上部分檢舉案為4-x與3-9同時檢舉 如為此 應可能為檢舉時認為非以公告/處分 時間為準 就兩種認定標準第一個應該包含第二個 我在找案例時是尚沒找到不符第一符第二的 那我現在是有至少一案是不符第一符第二的但不確定標準為何 為第一第二或其它 因此先 提問未先檢舉 總之所以關於 分身發言受警告以上之處罰 想過以後 除了前述兩種 應該要是以 1.發言時間(前述第二種) 2.檢舉時間(不一定有) 3.判決確定時間(有2.也不一定有) 4.公告/處分時間(前述第一種) 5.其它我沒想到的時間點 哪個還是什麼時間點做基準呢 在此希望板主回應釋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97.2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730475423.A.E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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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那個“警告”真的有存在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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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嗎 其實現在也沒警告這種東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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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就就 板規時代推進的史跡ㄅ 沒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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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板歸會實質再度有警告處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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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很久了 那個一樣是舊制時遺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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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 沒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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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內文的3-9問題,我記得以往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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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桶公告後執行時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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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公告執行後後~解桶之間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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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分身又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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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實行3-9 不用管後案何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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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後案發生(留言、發文、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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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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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一起檢舉只是順便讓板主判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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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可以一起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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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沒開分身發言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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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跟版主對嗆就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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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規則自由心證還可以合併計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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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麼想都有濫用公權力的疑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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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拿我自己來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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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就是一個加班加到壞掉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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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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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是分身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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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分身還能發言=水桶還沒執行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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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已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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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單純的兩個案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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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紅字警告人權 我個人習慣先為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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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找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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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有錢 工作只是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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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0:43, 4小時前 , 33F
行 有結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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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9FMVu5 (C_Cha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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