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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建議] A-1-1 例外增列4-4-1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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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看法. 要證明有洗板情事的話,最起碼應該直接附上「文章列表」的文字或截圖證據(最低程度上有日期資訊顯示出來). 而不用逐一點入並複製文章內容。. (且照著過往檢舉慣例,也是這樣做的無誤). 不過老實說,由於在判准處分的事上,也需要看其內容是否有影響眾看板使用者的觀感,我個人不會考慮准許在進行
(還有15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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