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關於同人誌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看板Comic_Techn (同人誌(陽光沙灘BBS))作者allenjou. (麥穗娃娃)時間26年前 (1999/03/30 20:5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轉錄自漫畫雜貨鋪 http://www.comichouse.com
作者:京城野
已獲得原作者授權轉載
同人誌是否是會造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呢?京城野僅
就以往在出版社處理相關業務時的實際經驗,將幾個大家比較
需要知道的部份,為關心這個問題的朋友進行有限度的解答。
一、何謂「著作權」?
所謂的「著作權」,其實是一個概括性的說詞,內容包括
「著作人格權」、「刊載權」、「出版權」、「改編權」、「
重製權」……等許多方面,為了在行文或言談間便於使用,故
以「著作權」來將這些細部的區分一併包含了進去。
二、著作人格權: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指的是當作品被作者創作完成之後
,不論未來交由誰人出版、發行,此一作品的作者並不會因為
該權利的轉移而改變。
舉個例子來講,當《YOUNG GUNS》在大然出版的時候,作
者是林政德;當《YOUNG GUNS》轉到尖端出版的時候,它的作
者仍是林政德;就算未來《YOUNG GUNS》轉到了長鴻,它的作
者仍然是林政德;百年後成為經典的《YOUNG GUNS》不管換誰
出版,它得作者仍是林政德。
三、刊載權:
作者接受出版社邀稿,並收取該出版社所支付的稿費(這
是一種契約行為),創作出來的稿子便必須交予該出版社刊載
一次,這就是所謂的「刊載權」。
很多人可能以為,漫畫家在某本漫畫雜誌上發表作品,就
得在該漫畫雜誌所屬的出版社出版單行本,其實這是個錯誤的
觀念。
事實上,「刊載權」和「出版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權利
,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如此的附隨責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
行規」出現,當初實在是因為漫畫家不懂法律,也不太願意花
心思去瞭解相關的法令,認為只要簽下一紙合約,交給出版社
去全權負責就好了,行之有年的結果,便誤以為應該就是這樣
,其實只要雜誌已經刊載過之後,該出版社所擁有「刊載一次
」的權利便已消失,往後漫畫家要找誰出版,該出版社是無權
過問的。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國內的漫畫出版社傾向於和漫畫家簽
的合約,其內容大有文章,一般稱之為「人約」,一簽往往就
是四年、五年到十年不等,在合約期間,漫畫家所創作的作品
由於受到合約約束的關係,就只能在該出版社發表與出版,許
多漫畫家就這樣在發表無門的情況下,在一家公司蹉跎了五年
到十年的時間,卻連一部作品也沒有發表的機會,這是漫畫家
不關心自身權益的結果,與「刊載權」或「出版權」毫無關係
。
在一九九二年漫畫出版進入正版授權時代時,東立曾簽下
一票漫畫家,當時所簽的合約,就是這類包裹式的合約,如今
在世紀末的一九九九年,合約陸續到期,漫畫家們紛紛獲得自
由之身,卻碰上了漫畫出版的景氣低潮期,真不知是幸還是不
幸!
四、出版權:
「出版權」指的是將著作物加以出版、發行的權利。
自一九九二年以來,國內各漫畫出版社取得日方授權後,
才正式揮別盜版王國的惡名,而這裡所謂的「授權」,指的正
是「出版權」的授予。
出版社要出版一本漫畫家的著作,應於事前提出一份「出
版合約」,伺雙方就合約條款獲得共識後,雙方在見證人見證
下共同簽署,各執一份為憑,出版社才能據此進行出版業務,
否則即為侵害作者「出版權」之行為。
五、改編權:
將原著作物加以必要的刪節或更動,以為二度創作之所需
,即為「改編」。
改編的可能範圍,包括電影、電視、小說、劇本、舞台劇
、動畫、漫畫……等,例如動畫版《銀河英雄傳說》,即改編
自田中芳樹的同名原著小說。
六、以「延伸原著創意」為主的同人誌是否侵犯了原著作
者之著作權?
著作權標的物之範圍,從文字、圖案、造型、影像到聲音
等,都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以「延伸原著
創意」為主力的同人誌團體,其實就是在未經原著作者的授權
同意下,使用原著作物的人物、造型進行「改編」之行為,此
一行為的確已經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法定權利,只不過侵犯著作
權的行為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刑,若原著作者或其法定代
理人並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檢調單位是不會主動偵辦的
,日本的狀況亦是如此。霹靂電視台一度針對某「布布」同人
誌採取法律行動的事件,其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同人誌中堅持自創作品的創作型團體,自然不會牽扯到著
作權的問題,但同人誌界行之有年的「延伸原著創意」之行為
,由於是現行同人誌文化的中心,因此,許多同人並不瞭解同
人文化實際上是建立在非法之上的行為,如果著作權法規範的
不是「告訴乃論」的罪刑,而是「公訴罪」的話,那麼同人誌
根本就是玩不起來的。
經過京城野這樣的介紹分析之後,相信大家都對同人誌到
底有沒有侵犯到原著作者的權利一事,應該有相當程度的概念
了吧?雖然參與同人活動的大部份都是學生,也有一部份的社
會人士,但對《著作權法》有個概念上的瞭解,總比一知半解
來得好,玩起來也會安心一點,畢竟要玩也得先學會保護自己
嘛!
京城野 19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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