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關於新聞局的出版品分級辦法(謠言止於될…

看板NARUTO作者 (什麼時候才會放晴呢 )時間20年前 (2004/12/04 21:10), 編輯推噓7(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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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看板: politics 標題: 關於新聞局的出版品分級辦法 時間: Sun Nov 28 01:46:17 2004 先說明: 1.這個規定是新聞局的「行政命令」,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 所以他的位階低於法律,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 若是有因而提起相關訴訟,法官可以不用管這個行政命令, 單純依據法律來判 (參大法官釋字 Nr.137、216、407) 2.這個規定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7Ⅲ的授權而訂的 所以他不可以違反該法的授權精神和其他相關法律、也不得限制人民權利 該法的精神是什麼?保護兒童與青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 條 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以,無權做出什麼「超出限制級,禁止出版」的判定,否則就是逾越法律授權 網路上某些人應該是想太多了 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4Ⅱ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行為,以違法論。 行政程序法§158Ⅰ①②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新聞局屬於「目的機關」 也就是配合協助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 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八 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 宜之規劃與辦理。 接下來,我們逐條看看這個規定...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命令都要指明授權法源 (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注意這裡,法律規定是「應予分級」和「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陳列」,沒有限制成年人的閱讀與購買,所以網路上很多人是想太多了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 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 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強制或禁止」規定,就是指刑法這一條,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 Nr.407, 是否符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猥褻」一詞,是由法官依據出版品整體內容判定 行政機關、警察單位無權決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 專業團體意見。 請注意「得」這個字.. 在法律上,這個字屬選擇裁量,就是「可做也可不做」之意 也就是出版社或書店可以諮詢「分級專業團體」,也可以不用諮詢 在法規條文上「得」這字就是唸ㄉㄜˊ,具裁量權,可選擇的意思 和「應」字具強制性、無選擇性正好相反 某些認為「官商勾結」的人,你想太多了! (但不管諮不諮詢別人,出版社或書店都必須做好分級)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 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如上面所敘述過,不管行政命令怎麼認定,最後都是由法官判定 況且這條很多都是從大法官釋字 Nr.407 抄出來的 另外,那些說 DORAEMON 是限制級的人不知是從哪裡得來的資訊? 拿幾年前出版法還沒廢止前的舊資料來鬧? 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限制級應該標示,我想大家對這點都沒什麼爭議 只是問題在於是否可以用貼的、貼在膠膜上算不算? 個人看法:只要能做到分類、不讓青少年可任意翻閱、取得,都可以 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這沒問題 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看清楚了,限制級東西放在專區或包封套,還是可以陳列出售 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普遍級一般人都可以買可以看,也沒有要貼上印上什麼標籤, 不要再亂傳什麼假消息了 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這是爭議比較大的一條,但新聞局有其政治上或其他考量點吧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依據行政程序法,這個行政命令施行前一定有事先公告草案或辦公聽會 不知當初出版社或意見代表有沒有去參加或陳述意見? 總之這個分級規定用意在於提供出版品分級標準,至於處罰標準並非本命令範圍 (因為授權法源不一樣),警察或公權力無權依此命令開罰,所以放心好了 至於會用什麼來罰? 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外,還有底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55 條 Ⅰ、Ⅲ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34 條 Ⅰ~Ⅲ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注意上面都是規定「罰鍰」,也就是「行政罰」,依法可以提起訴願救濟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235 的則是要由檢察官起訴、法官宣判 唉... 果然國中公民、高中三民主義或國父思想課程,應該改成法律教育 不然一堆人沒有法律概念,依自己意思任意猜測散播不實消息 最後要再強調一次: 這個行政命令無權施加任何處罰,因為法律沒有授權,跟新聞局無關 要處罰還是依據底下兩個老早就已經三讀通過且公佈實施的法律 而且是由「內政部」來執行 請去責怪通過、或不去修正相關規定的立法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這裡只是說明法律方面 至於具體作法請參考其他板上「一個小書店老闆...」相關文章 要轉載者請逕自為之,不需詢問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0.2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3.180 ※ 編輯: dirak 來自: 140.112.253.180 (12/0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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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法律歸法律,麻煩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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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態度不太對,現在是法治社會,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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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過去一樣懼怕法律,而是要充實自己的法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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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常識才是保障自我權利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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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確實看到一推漫畫被貼了[18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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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清楚鑑定漫畫分級應該跟漫畫店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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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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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跟憲法相衝又怎樣 要罰還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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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還要百姓自立自強 這不就是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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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擾民了,人民還自己跟自己說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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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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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國就是這樣丫 擾一部分的人民但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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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另一部分的人民(兒童及青少年)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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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公益的概念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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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是主觀認定 扼殺創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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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上5566玩的噁心遊戲是不是也是限制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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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iRStrz (NAR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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