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DIVA開發單位官方comment [翻譯]
寫信去和庄司先生詢問的結果,得到翻譯許可了。> <
不過因為當初得到的許可是blog內刊載,所以衍生著作的內文轉載理應要對方許可....
結果成了個人blog廣告非常不好意思。
http://www.aiplus.idv.tw/blog/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385&blog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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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幾個追記的部份:
1. 商標名的使用部份。
end user使用許諾契約書因為「樂器名記載實質上並沒有固定的位置」之故,
所以將使用許諾契約書內的條文做了一點變更,
基本上仍然是限制「商業營利使用」的範圍內才需要申請商標名使用,
以避免不正競爭禁止法、商標法內的「刻意使人誤認為公式製品」的問題。
反過來說,非營利類的作品記載為樂器名等合理使用不會有問題。
2. PIAPRO Link 的營利部份
內文記載為「最低成本程度打平」為售價的狀況才視為非營利,
所以顯然會賣到有收入的部份就會變成違反規約;
不過Q&A的部份則提到,「如有營收的話,請考慮部份捐贈給PIAPRO」。
所以照理來說實質上這點還是沒什麼問題才是。
當然啦,如果有個明顯的記載額度(比方說營利一年低於多少以下)之類的話,
不算營利的話會單純很多也說不定(年最低工資之類?)
結論:他們真的需要有高明一點的法務人員...._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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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43.10
※ 編輯: Artx1 來自: 123.204.43.10 (07/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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