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特] 從去年中的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對H漫之影響

看板AC_In (裏洽 18+動漫)作者 (北朝鮮是張秀鴛應許之地)時間14小時前 (2025/05/03 18:25), 9小時前編輯推噓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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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事件已經過了一年又四個月了 目前大致上只剩下吵內容分級的問題 但直到我最近看到一篇特別的新聞 有感而發 仔細去翻查資料 決定寫這篇文 我原本想說發在西洽板 但似乎沒啥洽點 倒是跟裡洽的生存危機有關 所以在這裡發 先說結論:這是對我方的好消息 正文開始~ 主要是這篇新聞:男大生北捷偷拍女學生裙底 手機竟分類「國、高中生」私密處畫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20791 文中提及,劉姓男子在北捷偷拍女學生裙底風光(有穿安全褲)被抓包, 一審劉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有期徒刑, 但在二審卻變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8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從原本的"要進去蹲4年變成緩刑2年" 實在差非常多 原因在於從原本的"以兒少性法論處"變成了"以刑法妨害性隱私罪論處" 刑期會差很多 但為何呢? 竟然跟去年中的最高法院判決有關......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網址:https://tinyurl.com/ycyvzv3h 其中裁判書寫到一段很重要的文字: 「構成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謂性剝削,而應依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處罰者,必須 被害之兒童或少年係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 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相關產製 物品,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始足當之。」 兒少性剝削物品之構成要件 要先符合性剝削之定義: ......「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意涵...... 所以劉男偷拍少女裙底風光一事 二審法官認為劉男並沒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而壓搾該少女 所以改以刑法第319條之1論處 重點來了: 任何人根本就無法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 壓榨其製造過程 無須利用任何真人兒少之虛構H漫畫中 的 完全不存在兒少之形象角色。 簡言之,任何人都無法與完全不存在之兒少發生"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 那就無法產生性剝削兒少而製造兒少性剝削物品一事。 再配合去年中的修法理由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20802815.A.1E5.html), 那麼虛構的H漫、H動畫、H遊戲,確實就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八竿子打不著。 ----------------------------------------------------------------------------- 另外,大家如果透過司法院裁判書調查 關鍵字 "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 其實開始有部分判決採用此概念了。 我們還須特別注意該判決的兩部分文句的大意, ①我國禁止兒少性剝削物品乃是保護兒少的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免遭受侵害, 應屬「個人法益」。 換句話說,張秀鴛所聲稱之「保護兒少集體的社會法益範疇」,不足採信。 ②裁判書提及:「解釋上非得僅拘泥於修正前條文所採「拍攝……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使……被拍攝… …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文字,並單純以刑事法上一般就「猥褻」行為,係指涉「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 風化者」之概念加以理解。」 簡言之,「性影像、圖畫、語言等物品」的射程範圍比「猥褻物品」廣泛。 偷拍他人裙底安全褲之畫面,就會被認定是「性影像」,但還不算是「猥褻物品」。 假設裙底安全褲之畫面是猥褻物品的話, 那動漫中一堆「幸運色狼」的畫面就通通不准公開散布。 例如:唐音的內褲 https://imgpoi.com/i/BBF8UM.png
BTW,日本參議員山田太郎的推特也時常發布有關《新網路犯罪公約》的消息, 自2020年起,山田與日本外務省共同推動設置保留條款, 以防止該公約成為表現規制工具。 然而,若直接接受該公約,則非實在表現、聲音、文本等都將被納入規制範圍。 由於日本是《網路犯罪公約》的締約國,值得我們留意。 感謝大家願意閱讀這篇躼躼長文章,本文僅是鄙人的拙見,歡迎大家來討論。 以上 -- \清廉正直射命丸文/ \清く正しい射命丸/ http://imgur.com/omoo8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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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66.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_In/M.1746267909.A.781.html

05/03 18:28, 14小時前 , 1F
漲知識 謝謝資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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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nyXperiaZ3 (118.233.66.163 臺灣), 05/03/2025 18:30:01

05/03 18:33, 14小時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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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nyXperiaZ3 (118.233.66.163 臺灣), 05/03/2025 18:48:55

05/03 19:27, 13小時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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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44, 13小時前 , 4F
新法的草案卻是這些白癡官員立的 唉
05/03 19:44, 4F

05/03 19:45, 13小時前 , 5F
法律可以無視法理先立出來,然後人民權利受侵害之後
05/03 19:45, 5F

05/03 19:45, 13小時前 , 6F
才能走釋憲處理掉
05/03 19:45, 6F

05/03 20:12, 13小時前 , 7F
長知識了
05/03 20:12, 7F

05/03 20:46, 12小時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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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nyXperiaZ3 (118.233.66.163 臺灣), 05/03/2025 21:32:09 ※ 編輯: SonyXperiaZ3 (118.233.66.163 臺灣), 05/03/2025 22:49:34

05/03 23:34, 9小時前 , 9F
我覺得沒什麼差欸,畢竟iwin是行政機關腦殘擴張解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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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23:34, 9小時前 , 10F
成的
05/03 23:34, 10F
這邊僅討論法院的部分 行政機關那邊要張秀鴛主動辭職 只能祈求啦 ※ 編輯: SonyXperiaZ3 (118.233.66.163 臺灣), 05/04/2025 00:08:11

05/04 02:33, 6小時前 , 11F
難說,現在司法給我的印象就是,有些人看判例,自由心證
05/04 02:33,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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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最低。有些人照法條字面意義理解,自由心證判最高。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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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33, 6小時前 , 13F
正一切合法,請多指教。
05/04 02:33, 13F

05/04 06:37, 2小時前 , 14F
法條終究要分辨"虛擬"跟"現實"的差別...
05/04 06:37, 14F
文章代碼(AID): #1e5Uy5U1 (AC_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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