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剛剛有記者友善地問了<漫畫分級>的問題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大小姐萬歲!)時間14年前 (2010/08/26 16:25), 編輯推噓45(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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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稍微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學資料好了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個分級辦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其內容主要是在劃分「普遍級」「限制級」兩者,以及對未滿十八歲消費者的保護。 這裡所謂的出版品,指的是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 果之錄音產品。 而錄影節目帶,則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 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接著,某一天新聞局突然蹦出來了這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 其中有一段非常有趣的句子: 「限制級出版品如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 害風化罪,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而得阻卻違法。」 問題在於,前面的分級辦法中完全沒有提及何謂逾越限制級 這時行政院新聞局給了我們解答: 「逾越限制級」概念之提出,係源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按該基金會係民間出版品自律分級團體,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起訂定自律規約 「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八十六年九月開始實施圖書自律分級。 至於「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內容是否觸犯刑法,自當由司法機關判定,惟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 ,行政機關於執行出版品分級辦法時,知有觸犯「妨害風化罪」之嫌疑者,仍有告 發之義務。 小結: 這個「逾越限制級」,壓根是個憑空冒出來毫無依據的分纇 而其有無觸法依然需要靠法院來加以判定。 而警察先生身為公務員看到了,覺得有嫌疑就直接抓起來是很合理的。 題外話......妨害風化罪是一整個第16章之一的分類 其中有 230血親為性交 231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 231-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232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233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234公然猥褻罪 235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這位先生你涉嫌妨害風化喔。」 接著來看法院方面的見解 235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之前曾經有民眾針對刑235提起釋憲案,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作出釋字第617號解釋 原文很長,有興趣的可以自己查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總之節錄重點→多數意見認為: 「性言論屬於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但是刑235的限制並不違反此基本權之保障。」 因為這邊商品的沒收、把人通通抓去關兩年 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沒有過度的封鎖與歧視唷! 眾人: ヽ(゚∀。)ノ 於是林子儀大法官便提出了「部分不同意見書」 贊同的部分是→ 猥褻出版品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或出版」的範圍 (自然應受到言論或出版自由之保障) 亦提出疑點 →刑235本身對於所謂猥褻出版品的定義便模糊不清 而釋字407及617號解釋卻以更多抽象、不確定概念來解釋一個抽象、不確定之概念 這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刑235維護社會風化與憲11保障言論自由所尊重社會多元價值與文化互相衝突 即刑235違憲。 →以刑罰手段來作為維護社會風化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許玉秀大法官則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超有喜感)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 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 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 ,所以不敢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論述理由如下。』 下面大概節錄一下重點: 壹、虛假的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流通自由 一、虎頭蛇尾的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流通自由 →釋617首次肯定性言論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卻完全未提及為何應受保護、以及該如何保護? 即虛有其表的保護。 二、與所謂性道德感情及社會風化不相容的性自主意識? →多數意見不理性地將性自主意識和性自我決定權視為洪水猛獸 會危及多數意見念茲在茲的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 尤其是承襲自二十世紀初期大清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條「販賣猥褻書畫物品罪」 (一百年前的東西......) 貳、性價值主流霸權看不見自己的盲點所隱含的專斷 一、遮掩不住的歧視 →多數意見已經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 卻又虛偽地向他們認定為少數的性文化族群,施捨他們的保障。 二、立法者何辜? →多數意見顯然是自己劃定「男女共營生活」的社會風化是主流風化 卻將自己的看法諉稱是民意機關以多數所決定。 三、比釋字第四○七號解釋還要落伍的解釋 →釋字407表示在同一個時空,可以透過多元的觀點加以解釋的「性道德感情」與「社會 風化」,亦確立了在不同的時空,可以有不同解釋基礎。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號稱尊崇釋字第407號解釋,卻完全排除釋字第407號解釋多元平 等的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觀念。 -- 「Apologize for playing that race!」 「Do you actually feel any satisfaction playing this?」 「I wouldnt play terran cuz i have self respec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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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看不懂直接END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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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論文,連重點編號也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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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逾越限制級就是國家級的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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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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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論文 看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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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限制級這種模擬兩可又沒有加以定義的東西早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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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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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而且原po寫得很平易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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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令最喜歡概括了 一網打盡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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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給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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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看不懂 給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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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對於最終釋憲案的意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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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他不同意多數意見的理由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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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表示提出來的那位大法官不同意該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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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果沒影響就是了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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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解釋意義就是不同意 在法學界代表許大法官在該議題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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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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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 你可以認同或不認同他的見解 也許未來可以變為主流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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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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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C洽果然有人才 夠專業又寫的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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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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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法學和法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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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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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結論... 他媽的都標限制級了,還是可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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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那些解析瘋狂殺人犯手法的書要不要抓一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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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也算獵奇啦,結果激烈一點的18禁作品卻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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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蘭那種該標不標的才讓人捏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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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讓我想起我上學期超硬的通識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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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6:46, , 29F
新聞報導先禁一禁啦,一堆噁爛的兇殺案都直接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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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依照法律規定是不用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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ヽ(゚∀。)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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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也不能查禁,不然妨害新聞自由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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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完了 專業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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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歹新聞也分個級(?) 真的覺得一堆新聞都18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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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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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分級辦法的規定 新聞只能請媒體自主規制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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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的想知道何謂限制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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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色情暴力算限制級 那有打架的畫面不都要掛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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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至少有一半的書都要貼標籤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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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 還有刑235在紳士都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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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PO所說政府也沒有真正定義它的範圍 這要作者怎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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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女角說太露 畫男角說太血腥 乾脆畫動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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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學的意見就是這樣,期待各位努力當到大法官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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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老師是多數說的其中一個(很遺憾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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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記者:可以求翻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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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望著我的硬碟 思考著是否需要準備強力磁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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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林子儀這名字居然會有懷念感... 好久以前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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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7:54, , 48F
推專業!!! 但我開始思考要怎麼樣才能把硬碟"完全"破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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ヽ(゚∀。)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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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8:13, , 50F
專業推ヽ(゚∀。)ノヽ(゚∀。)ノヽ(゚∀。)ノ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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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8:23, , 51F
專業文推 !!!
08/26 18:23, 51F

08/26 18:36, , 52F
不同的時空是怎麼回事..不同層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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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8:48, , 53F
娛(ㄩˊ)樂(ㄩㄝˋ)限制級ヽ(゚∀。)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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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9:54, , 54F
許玉秀大法官的那段灰字讓我想到出師表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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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37, , 55F
強力磁鐵殺不掉硬碟,流言終結者有試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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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0:48, , 56F
所以我們該把硬碟磨成粉嗎?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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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3:27, , 57F
專業文推!
08/26 23:27, 57F

08/27 00:06, , 58F
好文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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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源頭就是那些莫名其妙、自相矛盾的法令...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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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02:32, , 60F
我一出生就因為持有猥褻物而犯罪了,這就是原罪嗎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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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11:01, , 61F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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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11:54, , 62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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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21:08, , 63F
噓 DaringDo: 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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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32, , 64F
終於要出了喔
01/22 15:32, 64F
文章代碼(AID): #1CTYK7Ha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CTYK7Ha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