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精神病+未成年真的無敵嗎?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notumami)時間4小時前 (2024/10/29 01:21), 2小時前編輯推噓14(19584)
留言108則, 20人參與, 23分鐘前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鍵盤法律系來回一下這篇,順便做一點點法普,讓大家可以了解一下萬惡的法律人在想什 麼xd [文長慎入] 精神疾病以及未成年刑責是一個範圍很大的問題,不過以法律的角度來說還是必須先回歸 從刑罰的目的以及犯罪階層理論來看。但礙於篇幅,以下只會針對目前一般法律系學生會 學習到的理論進行介紹(換句話說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理論的主張是和以下敘述的主流理論 不同的),也沒辦法詳細說明這些理論的整個歷史與思想脈絡,這部分只能請大家見諒。 另外請注意本篇所稱的刑罰是以自由刑(也就是監獄)為主,死刑為輔。 若大家去翻閱任何一本刑法總則的教科書,或是簡單的google一下,基本上都會告訴你刑 罰的目的主流來說不外乎以下兩個:「應報」與「預防」 所謂應報基本就是來自於大家熟悉的「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也就是「惡有惡報」 這種看似相當理所當然的基本正義追求。換句話說,「刑罰」乃是犯罪者,因其「犯罪行 為」所應得的後果,是一種基於本然的道德義務(比如正義),而這是不需要考慮「好處 」的,刑罰目的就是「遵守基本的道德義務」或「實現基本的正義」。(中研院法學期刊 第15期,頁207~282)。也有人認為犯罪係透過不法行為牴觸法規範之行為,其片面地破壞 社會共同生活成員在法秩序中的平等地位,造成一個失衡的法律關係,由於其行為的方式 是濫用其個人之行動自由,就此而言,犯罪者無法運用其理性之能力進行自律,因此,國 家需以於司法與執法者的角色介入,以他律的方法導正失衡的法律關係,按照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其所造成的損害暫時限制其自由,此一限制與剝奪即為刑罰(徐育安,臺北大學法 學論叢,第 124期)。 而預防可以分為兩類: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是指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透過刑罰來 「威嚇」一般人民,使其因害怕而不敢犯罪(這就是為何古時候有「遊街示眾」),或是 以此來「教育」人民,讓人民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夠做。特別預防則是針對犯罪者,透過刑 罰「矯治」其行為(也就是大家最討厭的有教化之可能),或是單純把這些危險的犯罪者 與社會進行「隔離」,使其無法再危害一般人。 而以現代的刑罰學與監獄學思想來說,大多比起應報會更重視且更多的討論預防,原因我 想大家應該也能夠理解,畢竟從理性上來說,刑罰究其根本還是要用來維持社會秩序安定 ,就這個功能性來說,比起帶有一些情緒性、難以明確定義的「正義」概念,預防顯然是 更直接的。 了解刑罰的基本目的後,接下來就可以大略上說明一下在法律上判斷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 的方法。目前台灣(和德國)主流的理論是「三階理論」(至於這個理論是怎麼來的就是 一個非常長的歐陸哲學歷史了xd),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行為要成立犯罪,大致上必須符合 以下三個條件: 1.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客觀上要符合刑法上所描述的某種行為態樣(也就是所謂的 罪刑法定),主觀上則必須有故意或過失,而且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可歸責的因果關係(這 句話只是為了描述得更精準一點,和本文主題無關可以忽略) 2. 違法性:行為人沒有法律所例外賦予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緊急避難(刑法第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與正當防衛 3. 有責性:行為人的行為是值得被非難的,以台灣法律而言主要就是在討論行為人 需有「責任能力」,其考量的因素包含需達到法定年齡(未成年(刑法第18條))、精神 及生理狀態(精神疾病(刑法第19, 20條))等 寫到這邊,聰明的C洽版友們想必應該都看得出來,上述三個條件中,構成要件該當以及違 法性這兩個要件在邏輯上是相當直接可以理解的,有問題的就是有責性。換句話說,這篇 文要討論的問題可以被分成兩個:(1)有責性為何是成立犯罪的要件,以及(2)未成年以及 精神疾病為何是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 我們先討論第一個問題:有責性為何是成立犯罪的要件?這就要提到有責性這個條件的假 設:刑法假定個人有「自由意志」(非決定論),行為人於行為時有能力決定遵守法律或違 背法律,卻決定從事不法行為,此種「他行為可能性」是罪責非難的基礎(薛智仁,刑總 講義)。此外,即便認為人不可能處於絕對自由的狀態,人所為的決定,會受到自己人格 、心理因素的支配,或受到外在環境或社會條件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只要是一個心 智成熟與健全的人,儘管受到各種不同的內在因素或外在環境影響,仍然被假設可以保有 某程度的自由空間,可以在種種制約之下,自由地在合於規範與違反規範之間進行決定與 選擇,且盡量讓自己的決定以符合法律規範的方向進行(王皇玉,刑總講義)。舉例而言 ,即便現代的心理學以及犯罪學研究都表明,被家暴的小孩子,因為創傷等緣故長大後有 較高機率成為暴力犯罪的加害人,但顯然仍有一大群受虐兒童在他長大後成為一個守法的 公民,也就是說人類永遠有機會能夠去選擇遵守法律。綜上,有責性要件的基礎即建立在 人有自由意志的假設之上,人有選擇為合法行為而不為,卻為違法行為的自由,而他選擇 違法時,就應該被非難。所以,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在刑法上為何比較難以去非難的 原因,也就是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就在於,這兩類人似乎並非是一個心智成熟與健全的群體 ,而不具備足夠的判斷力與自由來決定是否為合法行為。 換句話說,有責性這個要件是奠基於「人類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足夠去自由選擇是否 遵守法律」這個前提下的,也就是說刑罰其實是基於道德上的可非難性,如果一個人欠缺 足夠的自由意志(例如精神病患者),那就難以用道德來非難他,亦無法用刑罰來處理。 舉一個比較不妥xd的例子,如果一隻有狂犬病的狗咬傷了人,我們不會認為這隻狗有道德 上的錯誤,畢竟這隻狗根本無法分辨他的行為是否正確,那我們就不會想要用刑事審判來 處罰這隻狗。當然,大家可能會說我們還是會把隻狗關起來或直接殺掉以絕後患,那為何 人不可以呢?這個我們下面會進一步討論。 於是,若我們姑且先不討論在刑事程序中取得精神鑑定的困難度以及程序,以及醫學上精 神鑑定的可信度等程序面、實際面的問題(舉個例子,小弟我為了服務學習學分被迫去某 協會當志工時,曾看過一個受虐兒的案件,記得法院好像找了三個大醫院的醫師來驗傷, 得到了三個不同的鑑定結果,醫師們還在法庭上吵架xd就可以知道所謂的科學、醫學尤其 在法律程序中其實也是有許多人為的因素干擾,常常並不是這麼精準),我們就可以回到 前面提到的刑罰的目的,以此來分析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等欠缺有責性(自由意志 )之人實施刑罰是否能夠達到我們預期想要的效果。 如果比較從預防的觀點出發,我們就會去考慮對未成年與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刑罰,是否能 夠達到預防的目的。以一般預防來說,處罰未成年與精神疾病患者是否能夠「威嚇」、「 教育」一般民眾呢?顯然是較為困難的,畢竟一般民眾的狀況與這兩類人有一大段差距。 而特別預防的話,我們確實可以透過對未成年與精神疾病患者的刑罰來達成「隔離」的目 的,但能否「矯治」這兩類人就很有疑問了,畢竟未成年與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的應該是教 育與治療,把他們關到監獄他們是很難「從良」的。大家可以想想看把一個不良少年關進 監獄後,他身邊就只會有一堆比他更大尾的大哥大姐,這顯然不是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這也是為何北歐的監獄要設計的如此豪華舒適,因為他們相信只有在良好的生活環境中才 能夠提升矯治的效果,近朱者赤)。所以,如果想「預防」犯罪,除了隔離以外,對未成 年與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刑罰似乎很難達成目的,這也是為何我們會用少事法等特別法而非 刑法來處理少年犯,用強制治療等處分來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 那麼如果是「應報」的觀點呢?這個就比較是哲學的討論了,我自己目前也沒有一個能夠 說服自己的理由來說明對「欠缺足夠能力去自由選擇守法與否的人」進行刑罰,是否符合 應報的正義。不過就像前面提到的,比起應報會一般來說更重視且更多的討論預防的功能 ,所以綜合判斷起來為達成「應報」這個目的的權重可能就比較低一點。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以現行主流的理論而言,未成年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因為欠缺足夠能力 去自由選擇守法與否,因此並不具備有責性;而邏輯上來說對未成年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等 欠缺有責性的人實施刑罰,其實是比較難達成刑罰的預防目的,自然就不適合使用所謂「 犯罪」的概念與刑罰來處理。這就是為何我們會需要除了自由刑與死刑以外的措施來處理 這類案件。 再回到前面那個不妥的狂犬病例子。為何我們可以接受把狂犬病的狗永久關起來或直接撲 殺,但對人卻不這麼做呢?這裡面除了有顯然的人權考量之外,我個人認為另一個最重要 的理由,我想也是法律人與一般民眾想法比較脫鉤的地方就在於,永久關起來或直接撲殺 ,顯然是非常著重想要達成「隔離」這個目的,而這也是一般人最在意的目的,畢竟對你 我而言,犯罪者有沒有得到矯治根本就不關我的事,政府應該要做的是優先保護我們這些 守法的公民不被傷害,其他的都是次要的。而對被害人和其家屬來說,當然也會優先重視 自己的應報需求是否有被滿足。但從法律也就是國家的觀點就會是比較綜合評估威嚇、教 育、矯治、隔離這四個,尤其矯治這一項在現代人權思潮下受到相當大的重視,且對於少 年犯來說若能矯治成功將會成為國家未來的重要勞動力,因此在政策上的選擇和一般民眾 的優先級會有不同。 當然以上都只是現行法學上的主流觀點,實際上也有不少破綻。比如說依照刑法第18條設 定的未成年年齡,我們能否認為未滿18歲的現代人欠缺足夠的自由意志來決定是否遵守法 律呢?個人認為是很有疑問的(btw成年的年齡其實是司法心理學中一個很熱門的領域,大 家有興趣可找一些相關資料)。而我們的司法系統對於精神疾病犯罪者的處理,不管是事 前的預防、事中的鑑定與事後的管束,都有相當多資源不足(例如實施監護處分的精神病 院因為屬於嫌惡場所,故常常找不到地方蓋導致數量不夠)與程序不夠細緻的問題,導致 實際執行的結果並無法符合預期,包含應該受監護處分的人卻在外面趴趴走等。另外對於 「應報」這個目的的達成也是主流理論比較欠缺的,我個人自己是認為刑罰與應報本身某 種程度也是作為人民情緒宣洩的窗口(就像古時候遊街示眾都要讓平民百姓沿路丟雞蛋吐 口水),是統治者安定社會秩序與穩定人民情緒的一種手段,因此在法政策上確實可能是 一個考量的點(當然,這種做法是否「正義」的就很有問題了)。 再來來談一下原文的標題:未成年與精神疾病是否真的「無敵」?我想這可能要取決於我 們對「無敵」的定義什麼。如果我們是以「要不要進監獄」為標準,換句話說追求一種與 一般人之犯罪後果的形式平等性的話,那麼這兩類人在台灣或許接近無敵。但如果我們是 以「有沒有受到懲罰」為標準,那麼就現行法律來說,依照刑法第87條,精神疾病犯罪者 的監護處分是可以無限期的延長的,換句話說即便患者犯的罪不至於無期徒刑,也能夠透 過不斷的延長監護處分達到事實上無期徒刑的效果,我想作為「懲罰」應該是足夠了吧。 而就少年犯來說,先不說當他超過18歲後就會失去這個保護傘,依照少事法第27條,若情 節重大少年法院依然有權能夠移送檢察官起訴(只是自由行刑度會減輕,以及不得死刑) ,也能夠達到一定「懲罰」的效果。 最後,法律這個東西就像是寫程式的時候用if else switch列舉現實世界所有可能發生的 事情,所以不論怎麼修基本上都一定會存在漏洞的,尤其是在程序面,而肯定會有人特別 倒霉就剛好碰到這些漏洞而遭遇不公平的對待,但這個有時候講難聽一點就是社會的風險 ,我們只能夠盡力降低,但他永遠不會是0。而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台灣暴力犯罪的情況 在全世界其實都是相對良好的,換句話說跟世界所有國家比起來,在台灣碰到暴力犯罪的 風險是比較低的,台灣有更多風險更高、更容易碰到的犯罪型態需要我們關注(例如詐騙 ),針對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未成年的重刑化,或許比起是否客觀上能夠降低暴力犯罪與提 升治安,對於我們心理層面的安撫效果更為明顯。 希望本文可以帶給大家一些不同的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06.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30136071.A.E35.html

10/29 01:24, 4小時前 , 1F
END
10/29 01:24, 1F

10/29 01:30, 3小時前 , 2F
寫了整篇跟沒寫一樣 真的謝謝你捏
10/29 01:30, 2F

10/29 01:34, 3小時前 , 3F
排版不難
10/29 01:34, 3F

10/29 01:34, 3小時前 , 4F
從國家成本來看 隔離比矯治划算吧 呵呵 明顯就會失敗的
10/29 01:34, 4F

10/29 01:34, 3小時前 , 5F
矯治 還硬要弄 只付出更多社會成本(更多受害者)
10/29 01:34, 5F

10/29 01:36, 3小時前 , 6F
推知識普及;只是同3樓意見,文章還是排版會比較好
10/29 01:36, 6F

10/29 01:36, 3小時前 , 7F
,尤其這篇還是長文,不排版的話一次讀下來也是很
10/29 01:36, 7F

10/29 01:36, 3小時前 , 8F
累...
10/29 01:36, 8F

10/29 01:38, 3小時前 , 9F
抱歉我手機發文排版有點醜…
10/29 01:38, 9F

10/29 01:39, 3小時前 , 10F
等等有空看能不能調一下
10/29 01:39, 10F

10/29 01:39, 3小時前 , 11F
現行狀況對精神疾病的懲罰幾乎沒屁用,加上未成年=無敵
10/29 01:39, 11F

10/29 01:40, 3小時前 , 12F
稍微看了下…你應該不是鍵盤吧 至少有輔修之類的?
10/29 01:40, 12F

10/29 01:40, 3小時前 , 13F
三階理論算是歐陸法系的主流
10/29 01:40, 13F

10/29 01:40, 3小時前 , 14F
少部分是二階 也有那種四五階的
10/29 01:40, 14F

10/29 01:41, 3小時前 , 15F
就算是海洋法系 犯罪要件也還是有有犯罪意識
10/29 01:41, 15F

10/29 01:44, 3小時前 , 16F
逛西洽還能普及法律知識 太優秀了
10/29 01:44, 16F

10/29 01:46, 3小時前 , 17F
“要有”犯罪意識
10/29 01:46, 17F

10/29 01:46, 3小時前 , 18F
所以不管歐陸還是海洋法系,有精神疾病之情況都必然
10/29 01:46, 18F

10/29 01:46, 3小時前 , 19F
跟一般情況會有不同的劃分
10/29 01:46, 19F

10/29 01:50, 3小時前 , 20F
小丑2法庭就在吵這個啊
10/29 01:50, 20F

10/29 01:51, 3小時前 , 21F
但亞瑟拒絕用這種爛招XD
10/29 01:51, 21F

10/29 01:57, 3小時前 , 22F
排版是真的需要調整一下
10/29 01:57, 22F

10/29 01:57, 3小時前 , 23F
至於2樓那種就不用理會了
10/29 01:57, 23F

10/29 01:57, 3小時前 , 24F
海洋法系對於刑事責任更二分法,也極為吃重mens re
10/29 01:57, 24F

10/29 01:57, 3小時前 , 25F
a,不過近年來有在調整改變就是了
10/29 01:57, 25F

10/29 01:59, 3小時前 , 26F
至於設施不夠這點…連一般都不夠 超收一堆了
10/29 01:59, 26F

10/29 01:59, 3小時前 , 27F
精神當然更…
10/29 01:59, 27F

10/29 02:02, 3小時前 , 28F
我覺得問題在於,前面說的很好聽,說可以追加,延
10/29 02:02, 28F

10/29 02:02, 3小時前 , 29F
長期間
10/29 02:02, 29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0F
但以過去的處理來看都是輕輕放下吧?
10/29 02:02, 30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1F
現在看起來就是法學人在畫大餅,短時間安慰受害家
10/29 02:02, 31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2F
10/29 02:02, 32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3F
第二,現在法律人就是被看不起啊,很自以為的讓加
10/29 02:02, 33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4F
害人可以回到社會,卻讓其他潛在加害者有機可趁
10/29 02:02, 34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5F
現在不少未成年人在濫用這些保護機制
10/29 02:02, 35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6F
這樣的人有必要繼續保護?
10/29 02:02, 36F

10/29 02:02, 3小時前 , 37F
美國有不少這類情況了
10/29 02:02, 37F

10/29 02:07, 3小時前 , 38F
這些不就高中公民課程範圍嗎? 本來就跟沒講一樣
10/29 02:07, 38F

10/29 02:08, 3小時前 , 39F
矯正只是笑話,社會差那一個要修的螺絲嗎?替換品太
10/29 02:08, 39F
還有 29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10/29 02:56, 2小時前 , 69F
沒差啊 法官照樣判了 畢竟後續怎樣dont care
10/29 02:56, 69F

10/29 02:59, 2小時前 , 70F
好笑的是實務其實是法官自助餐 考慮與否全看法官心情
10/29 02:59, 70F

10/29 03:02, 2小時前 , 71F
理論判法跟實際執行要分開看
10/29 03:02, 71F

10/29 03:02, 2小時前 , 72F
就算是判得比較重,實際上因為實務收容的地方沒地方
10/29 03:02, 72F

10/29 03:02, 2小時前 , 73F
塞,到最後像一般的罪犯就變成會搞假釋丟出來,或者
10/29 03:02, 73F

10/29 03:02, 2小時前 , 74F
精神相關的變成互踢皮球
10/29 03:02, 74F

10/29 03:03, 2小時前 , 75F
所謂奇葩的判決不是沒有 但佔比不高
10/29 03:03, 75F

10/29 03:03, 2小時前 , 76F
只是媒體會拿來做文章
10/29 03:03, 76F

10/29 03:03, 2小時前 , 77F
但正常的判決還是得面對其他實務處理方面的問題
10/29 03:03, 77F

10/29 03:06, 2小時前 , 78F
這社會對身心障礙歧視的問題 比精神病患犯罪多得多 呵呵
10/29 03:06, 78F

10/29 03:10, 2小時前 , 79F
像司法精神病院,原本規劃的要蓋沒地方蓋
10/29 03:10, 79F

10/29 03:10, 2小時前 , 80F
大家都討厭,然後就會變成一拖再拖
10/29 03:10, 80F

10/29 03:10, 2小時前 , 81F
目前好像還是只有高雄搭配原本的市立醫院 設了30床
10/29 03:10, 81F

10/29 03:10, 2小時前 , 82F
那還是原本就有在收監護處分的醫院
10/29 03:10, 82F

10/29 03:10, 2小時前 , 83F
進度超級落後
10/29 03:10, 83F

10/29 03:16, 2小時前 , 84F
當前監護處分大多都還是簽約委託給轄區醫院代為執行
10/29 03:16, 84F

10/29 03:16, 2小時前 , 85F
,因為就不是專門設施,所以就會像之前基隆有人逃跑
10/29 03:16, 85F

10/29 03:16, 2小時前 , 86F
理論上設立專責的病房、專責的醫院處理較好
10/29 03:16, 86F

10/29 03:16, 2小時前 , 87F
這大家都知道,但就沒人想要在自家附近有那種東西
10/29 03:16, 87F

10/29 03:18, 2小時前 , 88F
ㄟ嘿 我住過 裡面跟牢房87%像
10/29 03:18, 88F

10/29 03:47, 1小時前 , 89F
精神科跟文組一樣,完全沒有客觀判斷標準
10/29 03:47, 89F

10/29 03:47, 1小時前 , 90F
直接關押一千年就好 end
10/29 03:47, 90F

10/29 04:03, 1小時前 , 91F
這篇的懶人包:是
10/29 04:03, 91F

10/29 04:04, 1小時前 , 92F
這篇就是法律文字常見的堆疊敘述 說這在框架內是怎樣怎樣
10/29 04:04, 92F

10/29 04:04, 1小時前 , 93F
所以怎樣怎樣 也有可能能怎樣怎樣
10/29 04:04, 93F

10/29 04:04, 1小時前 , 94F
而實務就知道都不能怎樣
10/29 04:04, 94F

10/29 04:05, 1小時前 , 95F
從統治面來看當然很正確
10/29 04:05, 95F

10/29 04:05, 1小時前 , 96F
但從同樣是螺絲釘的角度來看就是 我們每年產生這麼多螺絲釘
10/29 04:05, 96F

10/29 04:06, 1小時前 , 97F
你不把極劣的汰換掉 對的起其他正常的螺絲釘嗎==
10/29 04:06, 97F

10/29 04:06, 1小時前 , 98F
不是你用教育把螺絲釘都教育成要按工廠規章走不能反抗
10/29 04:06, 98F

10/29 04:06, 1小時前 , 99F
就當沒事捏
10/29 04:06, 99F

10/29 04:14, 1小時前 , 100F
壞掉的不妨礙好的就算了 在那邊亂洨直接廢棄
10/29 04:14, 100F

10/29 04:15, 1小時前 , 101F
我覺得有個重點要講,近代的應報理論和古代以牙還牙應
10/29 04:15, 101F

10/29 04:15, 1小時前 , 102F
報思想與威嚇理論不同。
10/29 04:15, 102F

10/29 04:28, 1小時前 , 103F
現代的罰則基本上就是盡可能降低犯罪的投資報酬率
10/29 04:28, 103F

10/29 04:29, 1小時前 , 104F
以達到遏止犯罪的效果
10/29 04:29, 104F

10/29 04:29, 1小時前 , 105F
但是對那種不在乎投報率的瘋子就無效了 而這種就是
10/29 04:29, 105F

10/29 04:29, 1小時前 , 106F
死刑或終身監禁要對付的人
10/29 04:29, 106F

10/29 05:06, 23分鐘前 , 107F
要講螺絲釘的要確欸 如果就只是螺絲釘 那被壞的搞掉
10/29 05:06, 107F

10/29 05:06, 23分鐘前 , 108F
一兩個好的又怎樣?反正只是螺絲釘
10/29 05:06, 108F
文章代碼(AID): #1d7yW7ur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d7yW7ur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