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模仿筆跡填死人名冊犯偽造文書不用抓嗎
來源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38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
」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
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2. 多數學說則認為,文書的公共信用,著重於其作成名義的真實,但其記載內容的真偽,
亦不容忽視。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
偽構,亦即如果文書的內容和真實一致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
>本例中,如A雖擅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一致,故A不用成立偽
造私文書罪。
兩本的內容一致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
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不是修改真死亡筆記本
也就是說謝班尼或者N所做的
只是按照原著內容照抄寫了一份,從定義上既不是偽造私文書,也不是變造私文書,頂多算
侵害著作權
網上查了一下,有誤還請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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