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灣有「找回人員」嗎?已刪文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時間2小時前 (2025/06/22 02: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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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使用者條款看完了嗎 誰跟你說一定是你的財產==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030221%2C001&type=q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069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3、338、343、352 條(91.01.30) 要  旨: 線上遊戲中之虛擬物品是否為財產法益所保護之客體?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採修正之肯定說。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磁紀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同 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四十三條則分別對侵占罪及詐欺罪定有準用之條 文;另同法三百五十二條亦增列第二項干擾他人電磁記錄處理罪;是電磁 記錄雖為無體物,依現行規定,仍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及毀損罪之 客體。查線上遊戲之虛擬物品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 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物品擁有持有支配關係。又所謂「虛擬物品」, 係對新興事物所自創之名詞,其於現實世界中仍有其一定之財產價值,與 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不因其名為「虛擬物品」即謂該物不在在,僅 其呈現之方式與實物不同,是以,認定虛擬物品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 罪及毀損罪所保護之客體,應無不當。至其他財產法益之犯罪,因目前法 條尚無準用之規定,尚不能相提併論。 https://www.changingtec.com/EN/news_detail.jsp?item_id=45 承審法官認為線上遊戲的帳號角色及虛擬財物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的方式儲存於遊戲伺 服器,依據原刑法第323規定,以動產論。就遊戲帳號所有人而言,其對於虛擬角色及財 物的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加上虛擬角色及財物雖為虛擬 物品,然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的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加以拍賣或交換,與現實 世界的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的角色及虛擬財物應可為視為刑法竊盜罪的保護客體。 被告某甲將他人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財物丟棄於虛擬空間後,再以個人在遊戲中的角色加以 拾取、竊取他人虛擬財物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依法判處罰金 5,000元。 觀察早期的案例,除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外,行為人所據以得知他人的 帳號密碼,如非以入侵伺服器或利用側錄軟體、木馬程式等科技方式取得,而是利用詐術 手法騙取而來,由於刑法實務上向來肯定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故實務 上亦曾有法院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但就相關法院判決來說,多數仍 論以竊盜罪。 -- 20年前就吵過的東西,在法院的判決是遊戲帳號算是動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5.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50528993.A.9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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