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使用大量數據研發AI繪圖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ΘωΘ`)時間23小時前 (2025/07/30 00:43), 23小時前編輯推噓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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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0103661: 說侵權的倒是說說犯了哪條法律啊 07/29 08:23 這位鄉民問得正是時候 最近正好有一樁「以爬蟲方式未經許可抓取資料」的案件引起熱烈討論 也就是七法爬蟲案: 台灣新創公司七法使用網路爬蟲(Web Crawler)抓取法源法律網的資料,並且用 於自己的資料庫,被法源提告侵害著作權。 案子在經過新北地院三年的審理後,法院認定七法公司的創辦人郭某、謝某成立共同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罪名,兩位分別被判刑4年、2年。那爬 蟲抓資料來用的部分呢?新北地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 係犯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也就是七法的行為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WHY?因為法源資訊網在使用者規範就已經寫明你使用網站「僅限於在電腦、手機、平板 ……等載具,利用瀏覽器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功能查詢、檢閱或列印在紙上,但不包括以 下權限:……3.以程式或自動化方式執行查詢、下載、擷取內容…等方式,使用本網站。 ……」所以七法公司逾越授權範圍使用網路爬蟲抓資料,這就符合了刑法第359 條中無故 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部分,七法公司拷貝資 料與法源法律網搶生意固然是生損害於法源,除此之外,新北地院還引述了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 故無權取得或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或不致剝奪或使處分權人喪失電磁紀錄之持 有,而受現實之損害,然其得單獨持有、支配電磁紀錄之權益,難謂無礙。因此 ,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 實質損失為限,若已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 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益,即已該當。 也就是說你都不用到造成對手實質經濟上損失的地步,光是偷抓資料使用,使他人對電磁 紀錄失去獨有的支配、控制,就已經算是在損害對手了。 在七法爬蟲案裡,被告郭某、謝某因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所以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處斷。在主文裡看不到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不過從判決理由可 以看出,未經同意使用爬蟲抓取他人電磁資料來使用,已經有法官認為這是違法的,最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還不算民事求償的部分,七法 目前一審民事部分判賠1 億多,所以建議台灣的鄉民們如果想用網路爬蟲抓電磁紀錄,多 考慮一下,可能會變成電磁紀錄所有人或律師的提款機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48.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53807421.A.FA2.html

07/30 00:44, 23小時前 , 1F
好的 伺服器丟國外= =
07/30 00:44, 1F
※ 編輯: furato (114.32.48.41 臺灣), 07/30/2025 00:44:40

07/30 01:58, 22小時前 , 2F
你是不了解這案子背景 還是真認為該拿來當通例...?
07/30 01:58, 2F

07/30 08:55, 15小時前 , 3F
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 這案子是爬私人整理後的資料
07/30 08:55, 3F

07/30 18:13, 6小時前 , 4F
樓上這位,我想你是指我沒有提到
07/30 18:13, 4F

07/30 18:14, 6小時前 , 5F
「法源的資料編排有創作性,為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07/30 18:14, 5F

07/30 18:14, 6小時前 , 6F
不好意思讓你誤會了,我以為前面寫出侵害著作權
07/30 18:14, 6F

07/30 18:14, 6小時前 , 7F
大家就可以理解這篇文章是以資料有著作權為前提
07/30 18:14, 7F

07/30 19:07, 5小時前 , 8F
@sunshinecan 你是不了解「可能」是什麼意思嗎
07/30 19:07, 8F

07/30 23:00, 1小時前 , 9F
你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通篇看下來我原先認為文末的
07/30 23:00, 9F

07/30 23:04, 1小時前 , 10F
「可能」帶有嚇阻鄉民的意味 不過你這樣反問代表那是
07/30 23:04, 10F

07/30 23:07, 1小時前 , 11F
表達語帶保留? 總之我前面也言重了 若有誤解還請見諒
07/30 23:07, 11F
文章代碼(AID): #1eYFez-Y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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