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使用大量數據研發AI繪圖
: 推 h0103661: 說侵權的倒是說說犯了哪條法律啊 07/29 08:23
這位鄉民問得正是時候
最近正好有一樁「以爬蟲方式未經許可抓取資料」的案件引起熱烈討論
也就是七法爬蟲案:
台灣新創公司七法使用網路爬蟲(Web Crawler)抓取法源法律網的資料,並且用
於自己的資料庫,被法源提告侵害著作權。
案子在經過新北地院三年的審理後,法院認定七法公司的創辦人郭某、謝某成立共同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罪名,兩位分別被判刑4年、2年。那爬
蟲抓資料來用的部分呢?新北地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
係犯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也就是七法的行為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WHY?因為法源資訊網在使用者規範就已經寫明你使用網站「僅限於在電腦、手機、平板
……等載具,利用瀏覽器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功能查詢、檢閱或列印在紙上,但不包括以
下權限:……3.以程式或自動化方式執行查詢、下載、擷取內容…等方式,使用本網站。
……」所以七法公司逾越授權範圍使用網路爬蟲抓資料,這就符合了刑法第359 條中無故
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部分,七法公司拷貝資
料與法源法律網搶生意固然是生損害於法源,除此之外,新北地院還引述了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
故無權取得或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或不致剝奪或使處分權人喪失電磁紀錄之持
有,而受現實之損害,然其得單獨持有、支配電磁紀錄之權益,難謂無礙。因此
,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
實質損失為限,若已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
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益,即已該當。
也就是說你都不用到造成對手實質經濟上損失的地步,光是偷抓資料使用,使他人對電磁
紀錄失去獨有的支配、控制,就已經算是在損害對手了。
在七法爬蟲案裡,被告郭某、謝某因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所以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處斷。在主文裡看不到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不過從判決理由可
以看出,未經同意使用爬蟲抓取他人電磁資料來使用,已經有法官認為這是違法的,最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還不算民事求償的部分,七法
目前一審民事部分判賠1 億多,所以建議台灣的鄉民們如果想用網路爬蟲抓電磁紀錄,多
考慮一下,可能會變成電磁紀錄所有人或律師的提款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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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48.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53807421.A.FA2.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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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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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urato (114.32.48.41 臺灣), 07/30/2025 00: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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