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勸告HKA,華固奧之松:寧犯天條莫犯眾怒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北極熊)時間8年前 (2018/01/23 16:48), 8年前編輯推噓17(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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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Sg (○(#‵ ︿′ㄨ)○森77)》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8-01-23/111573 : 1月21日,香港職業電競隊伍HKA試圖遷入新居「華固奧之松」不料卻遭到攔阻,也使得這 : 起事件再度受到關注,為了還原當時的狀況,《新頭殼》特別再次訪問了華固奧之松管委 : 會委任律師王瀚興律師與HKA的經理Eric Lin。 : 華固奧之松管委會委任律師王瀚興律師表示,立基於「出入人員複雜」這樣的安全考量: : 「原本房東與他們公司簽約的時候,這是屬於私人契約,其他住戶並不知情這裡將成為他 : 們(HKA)所謂的『員工宿舍』,所謂的員工宿舍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我們這邊的住 : 戶都是家庭為主,總共有93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對這樣的狀況的,所以我們提出條件: : 請對方將入住的10人壓到至少4、5人,我們才會願意重新開會討論入住的可能性。」 : ===== : 1.目前雙方各執一詞 : 2.華固奧之松有嘗試報警,但HKA握有合法契約,警察到場後也很快的就離開現場 : 3.社區規約 vs 民法契約 嗯 其實一般人看這新聞會覺得 反正都是睡覺的地方 一般住家改作宿舍似乎也沒什麼問題,管委會法規上完全站不住腳胡亂要求...等等 但其實一般住宅跟宿舍在法規上定義不同 相關的公共安全要求也不太一樣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https://goo.gl/tcYDBk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 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附表一 關於住宿的場所都放在H類住宿類,都是「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底下再分為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而在附表二的使用項目舉例就有說這兩種有什麼差別: H-1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H-2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雖然都是H類,但H-1與H-2一個數字之差,就代表它是不同的使用行為了。政府法規 管理上H-1類的進出人口雖然還算是特定人(如公司員工),但使用強度上會比H-2類高 ,所以列為不同的類組。 接下來才是比較麻煩的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條雖然有說:『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就是專屬於所有權人的區塊,簡單說就是集合住宅 大門以內的範圍,這條條文感覺上住戶要出租,管委會並沒辦法管制... 然而第十五條也寫了:『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 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這條就有點麻煩了,什麼叫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就是前面寫的「建築物使用類組」, 華固奧之松(97年建字0123、98年使字0365)全棟都標H2類集合住宅,使照存根現在都是 公開資料,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查看。 因此該戶所有權人依第四條當然可以合法的出租給房客,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然而 管委會如果認為房客其實是公司,承租後作為員工宿舍(H1)使用,與使用執照所載用 途集合住宅(H2)不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進行干涉,其實也不能說是依法 無據的要求。畢竟法規認定上住家就是跟宿舍不同。 當然H1跟H2其實要變更也沒那麼難,前面提到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就是 解決這種不符使用的情形,H2變H1屬於比較輕微的變更情形,所以還有一種「免辦變更 使用執照」,不是說什麼都不用辦,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可以提出較簡單的申請程序而 不用經過正式的執照變更,就可以合法使用啦。 不過啦,我也看過管理委員會真的完全不理這套,硬是干涉人家店面不准開診所、不准 開什麼的,不是真的所有管委會都懂得法規的。但這個管委會已經請律師了,起碼基 本上還是能用法律條文往來的,公司也應該有法律顧問,看怎麼大事化小,合法進駐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63.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16697306.A.8EC.html

01/23 16:50, 8年前 , 1F
這個律師看起來就是已經軟了啊 不然哪會說甚麼犯天條
01/23 16:50, 1F

01/23 16:50, 8年前 , 2F
其實尋常律師的話 這方面專業法規也不見得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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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1, 8年前 , 3F
律師已經示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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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1, 8年前 , 4F
我記得律師也是有分專長 大概管委會看到律師電話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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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1, 8年前 , 5F
接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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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1, 8年前 , 6F
要是真的告上去會贏 你覺得律師還需要出來放話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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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2, 8年前 , 7F
結果發現專精刑事訴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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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2, 8年前 , 8F
那篇新聞獎白了就是律師出來希望大家庭外和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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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2, 8年前 , 9F
律師:不過就只是個小社區怎麼可能會有大魔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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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2, 8年前 , 10F
幹幹幹幹幹是H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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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53, 8年前 , 11F
沒錯 看起來是想搓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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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 宿舍在建築管理上其實是比較敏感的一種類型 因為進出人口是比一般住家 複雜了那麼一點 我知道大家都覺得我家HKA都很乖一定不會(略 但現實法規是如此 舉例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 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 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 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 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中略)、違規地下工廠、違規砂石場、學生 宿舍等使用。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打1999檢舉該戶違法作為宿舍使用,市府接到必須是當成危害 公共安全的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對象,是即報即拆喔,啾咪~ ※ 編輯: chewie (118.167.163.83), 01/23/2018 16:59:22

01/23 16:59, 8年前 , 12F
生可可:台灣專門搞這種官司的律師給我找三個來
01/23 16:59, 12F

01/23 17:00, 8年前 , 13F
學生宿舍危害公共安全www,這三小法條?
01/23 17:00, 13F

01/23 17:00, 8年前 , 14F
生可可他家就是玩房產的 旗下怎麼可能沒精通這種官司的
01/23 17:00, 14F

01/23 17:01, 8年前 , 15F
那全台灣都不能租給學生了XD
01/23 17:01, 15F
其實就是指加蓋套房或分隔套房,目前這在管理上比較敏感的一種類型 套房增加衛浴增加荷重,用電上隨意分接也容易造成意外,目前未申請套房 就是即報即拆。申請套房變更也是要一些額外的項目,例如結構技師簽證、 直下層住戶同意書(後者通常很難拿到) ※ 編輯: chewie (118.167.163.83), 01/23/2018 17:04:04

01/23 17:03, 8年前 , 16F
律師也知道幹不贏但管委會不鳥要硬幹下去XD
01/23 17:03, 16F

01/23 17:05, 8年前 , 17F
生可可根本沒再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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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06, 8年前 , 18F
不過之後真的可以住進去,對選手來說很不好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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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06, 8年前 , 19F
管委會一定各種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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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06, 8年前 , 20F
不過HKA宿舍應該沒有變更原房屋設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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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照變更不一定要變更隔間(辦理室內裝修),但使用行為不同就要辦使用變更 即使裡面隔間完全不動也一樣要辦 ※ 編輯: chewie (118.167.163.83), 01/23/2018 17:08:47

01/23 17:11, 8年前 , 21F
那條主要針對常見的"隔套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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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1, 8年前 , 22F
可惜這間房子他們並非隔套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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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1, 8年前 , 23F
事實上要是他隔套了 今天也沒啥好吵的 那這條壓就好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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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2, 8年前 , 24F
對 但其實檢舉下去 除了現勘以外 都還會有就現場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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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3, 8年前 , 25F
的認定 作為宿舍就會產生上述的使用行為不符的情形了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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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4, 8年前 , 26F
單位屆時也會發函屋主/房客要求辦理變更或免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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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6, 8年前 , 27F
這件事最快達成管委會想要方向的處理的方式就是去說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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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16, 8年前 , 28F
主 合法解約 幫屋主出解約成本 絕對比打官司輕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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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20, 8年前 , 29F
其實房東要鬧也可以 大部分的大廈規約都是只有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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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21, 8年前 , 30F
提出並公告 但實際上還需在住戶大會上提出並通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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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22, 8年前 , 31F
能實施 住戶有異議也能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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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23, 8年前 , 32F
hka租下來,再轉租給底下十人合租,這樣行了吧?
01/23 17:23, 32F

01/23 17:24, 8年前 , 33F
不行 要原屋主同意及在合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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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27, 8年前 , 34F
十人合租跟一般家庭組成也差蠻多的 只好多元成家惹(?
01/23 17:27, 34F

01/23 17:28, 8年前 , 35F
如果律師是古美門就會這麼做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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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33, 8年前 , 36F
反正屋主是沒有要鳥管委會的意思,私下廢除再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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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33, 8年前 , 37F
約就好
01/23 17:33, 37F

01/23 17:34, 8年前 , 38F
我們十人同事感情好合租不行逆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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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7:45, 8年前 , 39F
HKA:全香港都知道我們打官司沒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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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8:01, 8年前 , 40F
對方只要完全不犯法,不干擾他人,住戶的私法也管不了
01/23 18:01, 40F

01/23 18:02, 8年前 , 41F
國家法條永遠大於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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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8:02, 8年前 , 42F
這篇文不就在說 自以為不犯法 並不是真的沒有犯法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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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8:07, 8年前 , 43F
住戶疑似不法行為是管委會<->房東 和住客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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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8:08, 8年前 , 44F
而這疑似不法行為,只要房東不出來就無解
01/23 18:08, 44F

01/23 18:08, 8年前 , 45F
HKA的租賃合約應該有載明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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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8:09, 8年前 , 46F
如果有的話,真告起來有問題的也是房東而不是HKA阿
01/23 18:09, 46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 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前面貼的第十五條也是要求住戶必須按照使照所載用途使用, 住戶這就包括承租人了,不只是房東(區分所有權人)而已 ※ 編輯: chewie (118.167.163.83), 01/23/2018 18:14:34

01/23 18:20, 8年前 , 47F
這樣判的話頂多也是合約無效,房東還是得把錢吐出來吧?
01/23 18:20, 47F

01/23 18:21, 8年前 , 48F
HKA應該不會有啥大損失,就另覓他處而已
01/23 18:21, 48F

01/23 18:22, 8年前 , 49F
話說真鬧到上法院的話,應該早就去找其他住所了
01/23 18:22, 49F

01/23 18:54, 8年前 , 50F
區區一個宿舍要多少有多少,這是生哥面子問題一定吉
01/23 18:54, 50F

01/23 18:54, 8年前 , 51F
到底,搞不好備案宿舍都找好了
01/23 18:54, 51F

01/23 19:08, 8年前 , 52F
告到底換地方住+1
01/23 19:08, 52F

01/23 20:24, 8年前 , 53F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25條是針對既存違章建築
01/23 20:24, 53F

01/23 20:25, 8年前 , 54F
不是可以直接套用到這種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築物的
01/23 20:25, 54F

01/23 20:25, 8年前 , 55F
違反使用分區是一件事 違章建築又是另外一件事 不要
01/23 20:25, 55F

01/23 20:25, 8年前 , 56F
混為一談 適用的法條不一樣
01/23 20:25, 56F

01/23 21:57, 8年前 , 57F
HKA不可能打輸啊
01/23 21:57, 57F

01/23 22:00, 8年前 , 58F
法律有用就不會一堆違建了吧
01/23 22:00, 58F

01/23 22:00, 8年前 , 59F
哦 現在沒了 因為就地合法一堆
01/23 22:00, 59F
文章代碼(AID): #1QPlRQZi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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