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年前 (2024/01/31 13:45)推噓66(66推 0噓 38→)留言104則, 64人參與討論串75/88 (看更多)
我有去開會(用PTT顧問的身分)_,
但現在我沒有被站方授權對這件事發言,
所以以下也是個人意見.
我的經驗是這件事燒起來了,
要討論很久,
而具體的想法我還沒完全形成,
所以會說得比較雜亂.
(1)
群組長說的,
NCC:”不用吵這個,聽話辦事就對了”
我猜測這句話是總結組長聽到NCC官員發言後的感受,
因為我記憶中沒聽到NCC的官員講這句話,
但因為NCC發言好像是倒數第二個了,
大家都在收東西了,我也是,
所以也可能是我沒注意到.
不過,去年PTT跟各平台在公聽會阻擋中介法的表現,
NCC官員真的還會在這種場合這樣說嗎?
要是我我是不會,
現場太多人了,
去年嗆PTT關站的我也還在.
但具體語意是不是這樣就看個人感受.
(我沒注意聽,那天我設定的對手是對面)
這個真的要很抱歉,
如果有的話是我的問題,
我沒留意到有這個.....
(2)
那天開會情況,
跟我一些想法部分我寫在這篇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06566492.A.96A.html
重複的我就不多寫.
(3)
先講結論,
我個人覺得,
這件事情如果要讓C_CHAT板的大家滿意,
大概有三個方向~
A.請立委修法,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的"圖畫"刪掉,
改回104年以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裡面的"圖片"
或作其他適度的修正.
B.發揮各方影響力(?),
讓衛福部(尤其保護司)不要再擴大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的"圖畫"的解釋.
C.讓憲法法庭宣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規範"圖畫",
卻沒有明確區分AI虛擬、人工繪製、情節設定等情況,
也沒有區分是否散布
(例如個人繪製兒色圖未散布仍然可能構成製造),
刑度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上之罪,
或者其他條例中大家不滿意的地方,
違憲.
(4)
站方在面對現實的法律,
我分別引一下法條,
並且區分地跟大家報告.
雖然在本案可能區別不大.
因為C_CHAT板好像不是18禁,
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5)
一個圖畫,
如果被認為是性剝削的圖畫,
不只是IWIN認為喔
衛福部、衛生局、警察機關甚至其他機關等等,
他只要認定是性剝削的圖,
通知了站方,
用了兒少性剝削的名義,
你家立委立法規定站方就是要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保留資訊交給警方.
不限制瀏覽,或者不保留資訊,或者不交給警方,
就可以罰你6萬,
再不乖就把你斷網.
你家立委這樣立法,
站方連要求搜索票都不行了.
法條部分,
站方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47條.
發文者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38條.
第 8 條
I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
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II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
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
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第 36 條
I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8 條
I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6)
一個圖畫,
如果被認為不屬於兒少性剝削,
但被認為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這在法律上要求是應該要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如果沒有,尤其是連年齡限制都沒,
則應該先限制瀏覽或先移除.
程序上會由IWIN通知,
因為主管機關太多,
而IWIN各平台比較有管道聯絡平台,
自律標準通常也是IWIN比較清楚,
但通常之後會附上主管機關的函文.
這部分只要加上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就可以
(只是這部分PTT該做到甚麼程度還可以討論),
但沒有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的,
只能限制瀏覽或移除.
但如果平台被通知後不設限制、不限制瀏覽或移除,
可以連續罰6萬元.
法條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94條。
第 46 條
I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
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註:IWIN),並辦理下列事項: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III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
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
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
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 94 條
I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7)
參考上面的法條,
通常如果被通知了,
站方詢問我建議,
尤其在不是18禁的看板裡,
我通常就是建議必須鎖文.
作法如果只是通知板主,
甚至還讓板主自己決定的話,
雖然站方可以表現得很尊重板主,
讓大家滿意、很喜歡,
但,
我其實搞不清楚最後如果要處罰是要處罰誰.
OK,如果大家覺得我應該建議站方抵抗法律,
否則就是跪....
那我確實沒有那麼有膽識,
我確實是沒用.
我的理解裡,
畢竟PTT用的是學術網路,
他的責任其實更重,
斷網也可以很快,
何況站方沒錢繳罰款.
(8)
參考我前面連結裡邊板的文章,
我老實說,
如果C_CHAT板的大家想要反抗,
可以參考上面的結論A、B、C.
其中B,或許是比較容易做的.
這社會上有一群人、一群團體,
他們有他們的理念,
他們很用力發揮他們的影響力,
想要擴充這些兒少法管制的範圍,
主管機關衛福部(尤其保護司)看起來就已經被影響了.
但現況是,
如果單一立場的一群人的意見過大,
影響力太大,
另一群人意見沒被聽到,
所形成的規範可能就不合理.
總之,
如果是我來爭取的話,
我想要改變的對象是衛福部,
對手則是對面理念的人,
裡面沒有NCC,
他影響不了這件事.
(9)
因為我對二次元理解不深,
所以我後續應該是會退出這個議題,
讓板主來接手.
他的作法比較會契合大家的需求,
(除非總監又凹我必須管這件事).
在這件事上,
因為我畢竟跟大家不熟,
過程中我為誰講話都會被質疑,
像我這篇可能就會被認為是為NCC洗白,
或者為站方洗白.
我這幾年在前面跟主管機關爭言論自由,
在站內如果還被背刺,
對一個無償的退休站長、法律顧問來說,
太累了.
也不想繼續情勒大家,
所以請容許我退出.
還是交給對二次元有愛的大家與板主繼續前行,
比較適合.
加油~
※ 引述《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不怕賠錢了廢)》之銘言:
: 先聲明
: 以下發言為本人基於主觀立場的個人發言
: 開了什麼會嘛,簡單來說
: 就是保守派團體圍毆網路服務提供者
: 大概是這樣
: 我人還在外面,就長話短說
: 簡單說就是兒少法裡面有條禁止散佈以兒少為主題的猥褻圖像
: 這條以往都只規範三次元的東西
: 在去年一個函釋出來之後變成連二次元也管
: 然後兒童的標準是看起來像兒童就要管
: 怎樣算像由保守團體說了算
: 順帶一提,保守團體認為iwin的標準太鬆
: 很多iwin認為ok的標準他們說也應該被管制
: 裸露度稍微提高一點或姿勢也會被說成
: “引起特定人對蘿莉的性慾”然後要禁止
: 然後小叮噹之類的作品他們認為沒問題
: 嗯,標準大概長這樣
: 我是不知道該說些什麼啦
: 另外,如果散佈這些東西目前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兒少性剝削
: 現在的制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iwin收到檢舉如果覺得有疑慮除了通報站方屏蔽以外
: 同時會送檢警調查
: 所以發表這些東西被送iwin不一定是文章被鎖而已
: 有可能法院會找你的
: 談完發布者說一下站方
: 法律規定站方接到iwin通知之後
: 站方必須立刻屏蔽相關文章
: 不配合就說罰六萬,未改善連續處罰罰到改善為止
: 就是這麼霸道,所以站方目前也只能配合
: 所以目前是由排班制的板警局負責受理並鎖文
: 板主小組長和群組長都不參與這些行為
: 所以目前不會有被告的風險
: 不過如果板主把鎖住的文章解鎖,但是最後那篇文章被判違法,可能會一起被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大概是這樣
: 我出席這次的會議
: 還是要感謝PTT法務顧問幫忙看這個案子
: 並在法律專業上提供協助,盡力幫我們爭取言論自由的空間
: 也感謝S板主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參與會議並積極發言
: 我就…很廢,對啊
: 當然能講話還是儘量啦…畢竟人都來了
: 講幾句廢話刷刷存在感
: 大概是這樣
: —
: 最後就是在跟NCC官員吵判定原則時
: NCC:”不用吵這個,聽話辦事就對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38.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679941.A.3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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