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板規debug

看板C_ChatBM作者 (a29988122)時間15年前 (2009/06/21 12:48), 編輯推噓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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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比較閒, 可以慢慢看這個... 違規篇的部分問題很大的東西滿多的,各位參考一下 == 2-2 一個月水桶處份罰則(可累計): 2-2-2 負面攻擊PTT其餘看板或其餘討論區(EX:台灣論壇) 與嚴重人身攻擊一樣。並且刪文,簽名檔、推文、發文適用於本條。 關於負面攻擊這個詞可以再作定義 縱然板務擁有最終裁量權,建議還是標明從寬(酸文包含)或從嚴(需有明顯攻擊詞彙)認定 == 2-2-3 單次爭議議題,蓄意引戰發文,須同時符合下面前提: 2-2-3-1 在本版常見之爭議文章類型串中和時期(見本篇3.爭議認定)發文 2-2-3-2 以本版S處理模式為基礎(見行政篇8.)標明爭議討論串中, 文章被!鎖文後並且再推文見到版主警告者。 2-2-3-3 警告的基準參考本篇2-1-4、2-1-5、2-1-6的違規狀況, 然而這時期不用檢舉,版主可直接認定,並無撤銷警告的時間性和機會。 2-2-3-5 若此仍然無視!鎖文警告,繼續違反本篇2-1-4、2-1-5、2-1-6者 則達到蓄意引戰的條件,可水桶處理。 2-2-3-6 受!鎖文沒有被水桶者,在之後受版主裁決,公告給予不同量之警告處理。 (見本篇2-1-9),若過去有累積警告,此次又累積警告達本篇2-2-4情形者, 也當以此項名目水桶之。 這一串誰看得懂的請告訴我,我資質魯鈍 看了快十分鐘 -_- 我看過爭議認定那篇,不過爭議文章類型串和時期到底是什麼鬼東西? == 2-3 三個月水桶處份罰則 2-3-1 一般狀況有第一次違反2-2水桶一個月等條例紀錄,第二次違規者。 2-3-1-1 如果該次嚴重違反版規情形為復數違規,累積達3個月者, 三個月罰則將另外類記, EX:某人二次違反版規上共在同一發文中文句明顯罵了某B3次, 違反版規2-2-1三次,累積3個月,加上二次違規的三個月另記 加起來共要水桶6個月。 2-3-1-1應該是問題最大的一條 那個EX文字獄很大囉 來個範例 若以下是文章全文 「我去你的板友A,你他媽腦袋裝屎是不是?有病嗎,把我當白痴耍」 這很明顯的是一次違規,照你們的舉例這算兩次還三次違規? 一罪一罰不是罵一句算一次處罰好嗎 == 承上面那個問題很大的 2-4 永久公海罰則,版主可視情況開噓文功能劣退(不可累積): 2-4-4 多次蓄意引戰,當鎖文或刪文 條件需任何過去有本篇2-2-3-5、2-2-3-6情形引戰受水桶紀錄者, 在下次爭議議題串再度違反2-2-3等條例引戰受水桶者,當永水桶處理。 這條邏輯很怪,或是說連參照的項目都不是很清楚 這代表之前在驚嘆號之後依然回文而受罰的(不管是不是無辜)板友 就能夠無視累計三犯永久水桶之規定,兩次就再見? == 繼續承上 這幾條都是版主有機會濫權的條文 有一點值得討論的 1-5-2 水桶違規次數紀錄為永久存在。 哪國的法庭會因為你小時候偷過錢所以4、50歲之後當公務員偽造文書判比較重的? 連法律都有追溯期了好嗎,這個以犯罪次數作為評判的標準居然可以永久存在,值得商榷 我先不說我擔心被怎樣惡用,希望先請板務說明關於這條板規的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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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bs上違規時間的間隔並不會長到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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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很多人過了幾個月就忘了他們之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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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過 而且永久存在這一點在很多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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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都有類似的條規 例如一犯一個月 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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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他們也並未規定離前一次犯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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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 前一次犯規紀錄便可不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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