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假期間爭議意見蒐集
※ 引述《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之銘言:
: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在經過與法務站長之討論後,我認為規範台灣地區有代理之部分即可
: 這部分小組組規也是如此,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在漫畫部分特別規範
: 我會到小組組務板建議將所有版權規範設定為台灣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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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 於現行之智慧財產權法,台灣無代理之作品在台灣的確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 雖然聽起來頗不直觀的,但是即使有散布之事實
: 版權所有者也難以跨海提告
: 以本板之性質,我認為台灣未代理之作品可不納入板規限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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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9-3 缺乏規範範圍
: : 也就是造成之前大量檢舉文的原因,在於5-9-3所要規範的「範圍」就跟5-9不一樣了
: : 然而在條文中卻沒有寫明,所以根本無法用。
: : 根據#1OVRGmjQ (C_ChatBM),板主提出了規範範圍為「無公司代理」之創作作品
: : 然而,這依舊有一些要釐清的問題。
: 考量到實務面上的問題
: 這部分規範應該會刪除
: 或是針對無公司代理作品,若原作者有表示禁止散布則依照5-9之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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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一個問題:
台灣未代理之作品不就是無公司代理嗎..
這兩個差距是在哪我不太能理解耶?
如果按照你的說法這兩個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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