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bamboopole賄選案

看板C_ChatBM作者 (ㄈㄓ肥竹)時間3年前 (2022/08/30 22:40), 3年前編輯推噓18(18031)
留言49則, 2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一、判決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Z2Qcf50 (C_Chat) [ptt.cc] [公告] 賄選水桶 == 二、申訴人ID bamboopole 三、申訴理由 從wiki上的簡單定義來看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前半段「給予利益給投票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faq/22892 第二點 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很明顯35p是遠低於新台幣三十以下 且我也不認為35p可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以及 三、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四)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最高法院92年台 35p在日常觀念中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 後半段「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https://i.imgur.com/kSAL21o.png
我發的文內只說了「我身為35p 挑10位發35p」 我並沒有提到要以35p來換取推文的一票 因此我認為「以換取選票的行為」並不成立 從上述的內容 我認為我沒有「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與「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願」 (35p在日常觀念中並不具備相當價值與其價值也遠低於臺幣30塊) 也沒有「換取選票的行為」 (沒有要求選民投票給我) 因此我認為我的賄選並不成立 以上是我的申訴內容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a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75.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61870431.A.1A0.html

08/30 22:40, 3年前 , 1F
08/30 22:40, 1F

08/30 22:41, 3年前 , 2F
欸欸 你這篇趕快自刪
08/30 22:41, 2F

08/30 22:41, 3年前 , 3F
不然等一下板主看你不爽,可能會退你文
08/30 22:41, 3F

08/30 22:47, 3年前 , 4F
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3日內提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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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47, 3年前 , 5F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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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47, 3年前 , 6F
#1Z2Qcf50 (C_Chat) Sat Aug 27 13:20:
08/30 22:47, 6F

08/30 22:47, 3年前 , 7F
38 2022 好像來不及了
08/30 22:47, 7F
一般來講 第一天不算吧

08/30 22:48, 3年前 , 8F
站長開釋過了 不要拿現實法律來PTT
08/30 22:48, 8F

08/30 22:52, 3年前 , 9F
08/30 22:52, 9F
看板主有沒有認為 「足以影響看板選舉公平、公正性之行為」

08/30 22:56, 3年前 , 10F
沒有一般阿 從行為生效時間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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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56, 3年前 , 11F
你也是會把一小時三篇當成整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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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2:59, 3年前 , 12F
你去住飯店 原來第一天可以不用算的嗎
08/30 22:59, 12F
反正就申訴看看 畢竟能不能還是看板主 https://i.imgur.com/Jm61EIV.jpg

08/30 23:01, 3年前 , 13F
說說而已,反正一般板友超出申訴期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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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01, 3年前 , 14F
出申訴頂多直接結案不會退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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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02, 3年前 , 15F
差一點時間有機會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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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03, 3年前 , 16F
不過申訴人id少b
08/30 23:03, 16F
感謝

08/30 23:04, 3年前 , 17F
你不錯喔 全部都是拿法條來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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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04, 3年前 , 18F
不過拿現實法案申訴我覺得小組長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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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04, 3年前 , 19F
機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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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拿「我覺得」還要好吧 感覺拿現實來舉例比較有說服力

08/30 23:06, 3年前 , 20F
我都給你站長判例 影響選舉跟給多少無關
08/30 23:06, 20F
※ 編輯: bamboopole (58.115.175.90 臺灣), 08/30/2022 23:18:41 ※ 編輯: bamboopole (58.115.175.90 臺灣), 08/30/2022 23:23:01 ※ 編輯: bamboopole (58.115.175.90 臺灣), 08/30/2022 23:35:35

08/30 23:37, 3年前 , 21F
討論區的板規就凌駕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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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37, 3年前 , 22F
整天拿現實法律來救場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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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49, 3年前 , 23F
超過申訴時效 不獸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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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49, 3年前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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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53, 3年前 , 25F
下一站 房子人的小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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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13, 3年前 , 26F
獸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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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29, 3年前 , 27F
獸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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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47, 3年前 , 28F
我覺得你這篇申訴打得點不對,你應該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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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47, 3年前 , 29F
對你還沒完成參選程序,然後被判違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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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47, 3年前 , 30F
點比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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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0:48, 3年前 , 31F
你還不如跟著哲維做一樣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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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4:49, 3年前 , 32F
爛死了,隨便亂桶人還不給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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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4:55, 3年前 , 33F
人家明明在3日內,你3日內又不是7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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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4:55, 3年前 , 34F
時內,這樣故意刁難人很難看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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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5:04, 3年前 , 35F
#1YRaiwtl (C_GenreBoard) 3日內=7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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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5:04, 3年前 , 36F
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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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5:14, 3年前 , 37F
啪啪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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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6:11, 3年前 , 38F
所以說故意刁難人啊,板規就寫三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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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6:11, 3年前 , 39F
,72小時不是板規寫的,人治就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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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6:11, 3年前 , 40F
這種亂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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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6:13, 3年前 , 41F
下次早一點
08/31 06:13, 41F

08/31 08:08, 3年前 , 42F
那麼容易被邊板仔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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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50, 3年前 , 43F
反正也沒有資格了,未來再也不見 = =
08/31 09:50, 43F

08/31 10:10, 3年前 , 44F
誰叫你要當邊板仔
08/31 10:10, 44F

08/31 10:51, 3年前 , 45F
72小時也是在刁難人,應該是寫259,200秒
08/31 10:51, 45F

08/31 11:22, 3年前 , 46F
邊板仔釣魚害邊板仔不能選皇城板主
08/31 11:22, 46F

08/31 11:54, 3年前 , 47F
這算邊板內鬥害到人嗎?
08/31 11:54, 47F

08/31 12:14, 3年前 , 48F
我以為有點常識的都知道不能這樣..
08/31 12:14, 48F

09/01 08:59, 3年前 , 49F
那不算釣魚吧,要人發錢很正常啊
09/01 08:59, 49F
文章代碼(AID): #1Z3Y5V6W (C_Cha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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