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重新審視永桶規定,增加假釋條款已刪文
如果是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無教化可能,
蓄意鬧版,永桶合理
但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如果皆屬輕罪
比如說之前有人簽名檔被檢舉10篇輕罪
一次永桶
又有人只是貼了一篇政治人物的新聞
導致單篇超過180天變成永桶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顯失公平
建議將3-7永桶條款廢除
10犯永桶改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增加水桶天數。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提出假釋申請由板主核可
(因群組規定不可由非原任板主解除永桶)
(假釋=仍是永桶但暫時可發文)
並將舊永桶使用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3年
3年內再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
原板規:
3-7 〔永久水桶〕
Ⅰ五年內水桶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計算方式見下:
「水桶累計十次」僅計算因每條違規而受水桶處罰的次數。
經申訴改判而撤銷處罰者,因該案而累計之違規次數亦一併減免。
Ⅱ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或加計累犯而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建議修改為:
3-7 〔不太受歡迎人物〕
Ⅰ五年內水桶累計達十次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列管期間內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分身亦同。
持續3年無違規,則解除列管。
計算方式見下:
1.「水桶累計十次」僅計算因每條違規而受水桶處罰的次數。
2.經申訴改判而撤銷處罰者,因該案而累計之違規次數亦一併減免。
3.同段文字(如簽名檔)同時被檢舉多篇者,可只計算一次違規。
Ⅱ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提出假釋申請,由板主視情況核可,
核可假釋後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列管期間內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分身亦同。
持續3年無違規,則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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