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id725 - #1SU0m3ro (C_ArtBoard)判決
nicetree 小組長您好:
很抱歉延遲回覆
以下為對您所提出的各個問題的答覆:
※ 引述《nicetree (nicetree)》之銘言:
: 依群組長本篇判決,本人需確認 TypeMoon 板
: 實況文是否應受板規 3-9 中對活動文或宣傳文的規範?
請允許我先破題:是
: 請 endlesschaos 板主 說明
: 1.為何於本案中將 實況文列入板規 3-9 中對活動文或宣傳文的規範
: 又於本案8/9刪文後 於 8/13 公告 實況文相關規定 #1RS5_URX (TypeMoon)
: 且於9/1 將實況文規定列入板規 4.1 #1RYa-HzB (TypeMoon)規範內
依據 #1TTCpoaF 的案件判定流程可以得知
板主觀察到了非檢舉制的疑似違規行為發生
則會先確立是否文字上可直接讀取得到
或者是是否屬於板規條文的文義均等範圍內
為此
必須要引用 2018 年本案發生時
本板板規 4.0 的 3-9 條文:
════════════════════════════════════════
9. 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
以上四種文章請先以站內信通知板主,並附上完整文案,板主審
核後認定內容合規後方可發表。
個人部落格或粉絲專頁由於牽涉到商業廣告刊登等問題,不可直
接附上網頁連結供人點擊。若發表符合本板文章分類之內容,請
將部落格上的內容重新以本板合規之文章形式發表。
未經同意發表且同時違反 PTT Cross-Post 站規時,處罰刑度加
倍並退回該文。
※引用站規〈CP 違規檢舉〉:
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
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者,屬 Cross-post 違規。
被檢舉、轉錄或 Cross-Post 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
或不同 ID 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計算、處分。
════════════════════════════════════════
由於上述四種文章在板主認知中定義明確
且在本案發生前並無板友主動詢問該些文章的確切定義
因此在條文中並未針對這四種文章做進一步的說明
在此僅引用本案判決時關於「活動文」的定義
若小組長認為此定義有過度放大或不適切的情形也可隨時提出討論
活動文:
發文者或其關係人於本板或本板以外舉辦的特定活動
而藉由該篇文章讓板友得知該活動的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定舉辦時間、地點、內容)
又或者該篇文章本身即為活動本身(例如與推文互動問答、安價、海龜湯等等)
基於上述定義
「實況」是在本板以外所舉辦的特定活動
且發文者透過實況文讓板友得以點擊連結前往實況聊天室與實況主進行互動
因此我認為實況文屬於活動文的一種
應受板規 3-9 規範
然而
雖然板主認為定義明確
但 a 君顯然並不覺得實況文屬於上面的任何一項
所以才會有以下的提問:
→
08/13 11:13,
08/13 11:13
→
08/13 11:13,
08/13 11:13
因此
在 #1RS5_URX (TypeMoon) 中加入的只是「實況文屬於活動文一部份『的說明』」
而實況文從頭到尾都屬於板規 3-9 的規範內
並且在 9/1 時在板規內對其有更詳盡的解釋
基於上述
實況文在該篇公告前後均應受 3-9 的規範
除非實況文有合理不被歸類為活動文的理由
但根據 #1RS5_URX (TypeMoon) 中我曾經提過的內容:
===============================================================================
今天實況結束之後
假若實況台的實況內容沒留著
或者是網址點過去不知道要連到哪個內容
那麼只留一個網址的文章確實沒有實質內容
倘若實況文連過去有內容
那跟有人來發一篇文章只留自己部落格連結(部落格有實質內容)
內文卻完全空的有什麼不一樣?
3-9 的內容:
「個人部落格或粉絲專頁由於牽涉到商業廣告刊登等問題,不可直
接附上網頁連結供人點擊。若發表符合本板文章分類之內容,請
將部落格上的內容重新以本板合規之文章形式發表。」
所以要求實況文比照辦理我覺得合理
無論連過去到底有沒有東西
===============================================================================
因此
在實況結束後未修改文章內容的實況文應落入 3-9 或 3-10 的範疇
予以刪除是基於板規下的判決行為
: 2.關於endlesschaos 板主依板規 7-1 情況嚴重時得以不公告直接刪文
: 請說明為何認定本案適用7-1 情況嚴重時條款
小組長可能有所誤解
7-1-(1) 的情況嚴重是指「文章類別使用錯誤之情況」
例如板主協助更改標題後又再度自行改回
或者是板主幫忙更改後該使用者下次依然故我等情形
而本案的違反板規條文為 3-9 或 3-10
應依循的是板規 7-1-(3) 或 7-1-(4)
(3) 違反下列板規者,予以警告一次並刪除違規文章或內容:
板規 3-3、3-7 ~ 3-8、3-10、5-1、5-2
(4) 違反下列板規者,予以警告兩次並刪除違規文章或內容:
板規 3-6、3-9、3-11、3-12、4-1、5-3 ~ 5-10
因此
本案並沒有板主自行認定情況嚴重的問題
而是依據板規進行刪文
在此給您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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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だからずっと…あなたの味方でいさせてほし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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