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轉] C_Genre 小組 菸害防制相關規範
依據本站公告 #1f9g470C (SYSOP)
https://www.ptt.cc/bbs/SYSOP/M.1764139271.A.00C.html
請使用者多加注意並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法規限制,
並請小組轄下板主協助宣導並依規定處理相關違規行為。
本組新增以下規定:
1.禁止以張貼文字、圖片、影片、連結等方式,
宣傳菸品、類菸品(包含紙菸、電子煙、加熱菸)與
菸品容器(販賣菸品所用包裝盒罐)。
a.包含菸品本體、品牌、包裝容器(含菸盒所摺成的菸牌)、部件(如菸絲、濾嘴)
b.包含強調吸菸之形象
c.任何技術性規避本規範者,得以從嚴認定之
2.若可能少量涉及菸品或吸菸形象,應適當刪減或遮擋內容。
3.非宣傳菸品之菸味/二手菸議題、禁菸議題、私菸案、
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相關新聞或法規
不在本規範限制範圍內,
但仍需與看板主題相關並遵守各看板規定。
註:
一、
依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規定,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
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
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
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
要之組合元件。
三、
依菸害防制法第25條規定,
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
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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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腦網路也在法規管理範圍內
2.請勿討論實際存在的菸品或張貼菸品實物圖
即使使用負面形象也可能被認定宣傳
3.有大量吸菸畫面請要求刪減或遮擋菸,包含但不限於尼古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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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39.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mic/M.1787749043.A.D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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