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糙上路的問題
先把關於閱讀與性權的左派右派立場拋開,
來談這個毫無宣導期就強硬執行的法令好了,
它的法源依據是「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第27條,
這是去年92年5月通過的,然後新聞局再依第27條
制定分級制度,於今年的8月26號通過。
請問宣導期三個月?為何大多數的讀者與業者
都是近一個多禮拜才知道這則訊息?政府有善盡
宣導的責任嗎?
12月1日上路,12月底才把分級的書單給出來,
有沒有搞錯啊?然後執法單位還可以在這時候
"依法取締"!
這段期間內,出版社未標限制級,但只要執法
單位認定為限制級,出租業者依然要罰!
罰款呢?
1.
限制級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供應予未滿十八歲
以下兒童或少年當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要處以新台幣陸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若限制級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執
行分級,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
十條第十二款還要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是最誇張的,未依分級,想必有很多店家要在知悉法
令不到幾個禮拜的時間就要將成千上萬冊書籍與上萬支
錄影帶分級,這幾乎是強人所難,更何況有為數不少的
店家幾乎是三天前才知道,太扯了吧!
假如只有少數店家是最近才知道,那就是少數店家的問題,
但幾乎是最近一個多禮拜搞得人仰馬翻、兵慌馬亂的局面,
怎不會是政府的問題呢?我看都在拼選舉,而且罰得比供
應未成年人毒品-罰六萬到三十萬-還重,而公然猥褻罪
亦只處以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若是把兒少法的第六章與第57條看過,真的會讓人感到吐血...
懲處的比例原則有很大的問題呀~~
另方面來說,那個評議會與兒盟團體,不僅可以有勸募行為,
還享有減免賦稅的權利...選舉又到了,這法令硬是以三個月
作為緩衝期匆促上路,曾蔡美佐,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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