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藝文界怒吼:分級制違憲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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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界怒吼:分級制違憲友善列印
陳希林╱台北報導 (20041217)
連行政官員都承認,如果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字面,則大家
所喜愛的《達文西密碼》也有可能被列為限制級出版品!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於本月初上路以來,出版界、零售業界頻頻反
應問題不斷,日前更聯名簽署表示反對。新聞局出版處處長鍾修賢昨天強調,該辦法
旨在「自律」,並非針對文字出版品而發。他承諾匯集出版界上游、中盤及零售商意
見,做為修正之參考。
本月15日林懷民、朱天文、王榮文等多位文化工作者、作家、出版者連署表達對
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不滿,認為該辦法不但有違憲之虞(手段無助目
的之達成),且內容模糊難以執行,勢將造成混亂。
一邊是快樂成長正待學習的可愛孩子,一邊是積極向上發揮創意的優良成人,兩
邊都是好人,你要保護誰?
很不幸地,「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就處於這
兩難局面中。更不幸地,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正當理由之下,過度限制整體社
會自由接近、使用資訊的權利,也對創意投下陰影。
各界對分級辦法的指摘,不外執行困難、定義不明確、形成言論箝制等。但最基
本的問題在於:為什麼國家想要針對所有的「內容」,也就是電視、電影、網路、電
腦遊戲、漫畫、雜誌、書籍加以審查、分類,不乖的人還可以罰?
必須承認的事實是,縱使今天資訊發達,「審查」這件事從來沒有離我們而去。
今天該檢討的是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分類出版品、電腦軟體、網路的範圍
是否過大;以及該法在處罰的規定上不問出版品上、下游之差異,課與同一程度之責
任(與處罰)這種作法是否適當。
退一步來說,子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也應該有更精細的分類以求
明確。英國的電影分類機構BBFC將電影分為八類,每類又對主題、使用的語言、裸露
程度、性愛活動、暴力、兒童可能模仿的情節、恐怖、使用禁藥等八個項目訂出標準
。
我國分級辦法可見「過當」、「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等模糊概念,
又不講清楚說在這些模糊概念之外還要考慮該出版品整體特性、斟酌當時社會一般標
準等彈性作法。結果使得創意工作者恐慌,以為自己作品中只要有一句黃話或揮個拳
頭,就屬限制級。
現在分級辦法剛上路,呈現的情況確實一團混亂:誠品書店把知名學者林燿德、
林水福等人編輯、完全不可能激起性慾的情慾文學書籍慎重列為限制級包裝起來,旁
邊英文版的古典交媾畫片卻隨人翻閱。大書店都搞不清楚,小書店更不用說。新聞局
應該更精細地思考這個辦法要規範誰,有無達到目的,才能把分級做好,閱讀無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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