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出版品分級 言論自由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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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6 中國時報
出版品分級 言論自由降級
中時社論
今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因為各界反對聲浪極大,
新聞局長日昨宣布暫緩實施罰則半年,至明年七月一日為止。此或是一種暫時的補救
措施,但這不夠,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出版品的分級制度才對。
話要從頭說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及電腦網路應予分級
。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公然陳列,並授權主管機關亦即新聞局制
定分級辦法,是為相關分級制度的法源。此項立法,雖然是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之目的而設,但是其中關於出版物品分級制度之建立,內容極為粗糙,授權規定
也過於簡略模糊,從憲法體制評價,並不是毫無瑕疵可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所制定、但授權範圍並不明確的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
辦法,其內容上的瑕疵,實較母法更為明顯。主管機關在制定之初舉辦公聽會,即曾
受到出版業者的高度質疑,希望不要草率訂定授權政府人員過於廣泛的裁量,影響出
版自由。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違反的後
果則是重度罰鍰(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並得勒令停業(一月至一年),對於出版自
由的限制,跡近空白行政授權,主管機關規定的限制如果過於寬泛,以至於無所不包
而可全憑執法人員的主觀偏好,就會發生名為保護兒童少年,實為箝制出版發行的效
果,重開民主的倒車。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八月底公布、三月後正式實施的
分級辦法、出版業者所擔憂的特徵全部出現。落入實施不足一月即須暫停罰則的窘境
,並不令人意外。
此一分級辦法的重大缺陷,不只一處。大致言之,主要共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其
一,是對於文字、圖畫及影像之出版品,未循適當方法分別處理,只是籠統地區分為
出版品與錄影帶;而其分級標準,基本上亦採取極其類似的內容。然而,單純文字或
圖片之平面出版品與以影像播放之出版品,對於兒童及少年能夠形成的影響作用,其
進入家庭生活的方法以及是否宜交由父母加以決定,亦可能具有程度不同的考量。尤
其是平面出版品以保護兒童少年為由採取事前分級的作法,是否能與錄影帶或電影等
出版品為類似之處理,政策上值得斟酌之處甚多;分級辦法將之融於一爐而冶之,實
不妥當,而有徹底重新檢討的必要。
其次,分級辦法限制的內容,過於寬廣,將描述各種犯罪行為、性行為、自殺行
為等情節之出版品都一概包括在內。此點就平面出版品而言,實屬過度之限制。以文
學出版作品為例,中外文學名作之中,涉及犯罪情節、自殺行為、性行為者,所在多
有,比比皆是,例如犯罪推理小說,都涉及犯罪情節,難道一切推理小說都非少年兒
童所得閱讀者?又如金庸的武俠小說,不乏殺人越貨的情節、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茱
麗葉涉及自殺、王子復仇記則有謀殺,其他如水滸、三國、西遊、紅樓、高行健的作
品……那一種沒有鬥毆殺人、性行為、自殺等等情節的描述,難道均非少年兒童所能
閱讀之作品?此中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分級制度未能將具有教育、文化意義的出版品
與他種出版品加以區分,也未能根據社會通念,針對出版品能否以簡單分級的方法加
以處理的問題,進行深入而審慎的研究。政府只是憑著想當然耳的分類方法,率意發
布行政命令,此中有無其他民主國家的類似措施可供參照,也無令人信服的舉證,當
然難以服人。
第三,是分級辦法的用語,太過模糊曖昧,缺乏可以預見其如何適用的標準,而
為將來政府執法的行為,造就恣意而行、無從估量的濫權風險。例如該辦法限制出版
品「過當」描述犯罪行為,何謂「過當」?任何人閱讀此一規定,大概都有不同的解
讀,主管機關,特別是不同的地方政府針對相同的出版品,判斷上會有出主入奴的歧
異,也無可避免。又如分級辦法中何謂「恐怖」、「血腥」、「變態」?何謂「表現
方式強烈」?都只是一些形容詞彙的堆積而已。然而此項以保障兒童福利為招牌的分
級辦法,使用這些模糊的詞語來為所有的出版品分級分類,足以形成出版業全面的寒
蟬效應以及負面影響,實在無法避免。這不該是立法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本意,卻
已成為政府箝制出版政治作用的實際根據。
我們認為,不只應該暫緩實施罰則六個月,而是應該根本重新改寫分級制度,放
棄仿效審查電影制度的方法規制出版品,否則,台灣只怕很快要摘下言論自由國家的
招牌,重新加入威權體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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