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獵人世界沒有龐大的壞人集團

看板Hunter作者 (HakunaMatata<3)時間14年前 (2012/03/10 20:50), 編輯推噓6(605)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hori (人生第一次上法院)》之銘言: : 像是能力者 都會區分正義聯盟 邪惡聯盟 : 有念能力的邪惡集團 目前僅看到十陰獸、旅團 : 但似乎人數也不多? : 如果能湊個4 50個念能力者 不就可以形成一個念能力大國 : 類似火影的忍者村 而一般不會念能力的人 一輩子都 : 只能被會念能力的人奴役 為什麼念能力明明造成很大的 : 社會階級制度 可是就像上面文章說的黑道也可以形成一 : 股集團 但他們在戰鬥系念能力者來說 完全不堪一擊 : 為什麼念能力者都沒有私心 想奴役那些不懂念能力的普通人?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在獵人的世界觀中,是有負責逮捕犯罪的念能力者的 奇犽的宅二哥曾說過「要駭入獵人網站並不困難,但是惹上網路獵人就會很麻煩」 西索也曾提到「拿獵人執照只是為了做事比較方便,例如殺人可以不用被追究」 就以上兩點可以證明,念能力者當中有所謂的「執法者」或「賞金獵人」的存在 這些人在念能力者的世界擔任維持「相對正義」的角色 為什麼我說「相對」而非「絕對」呢? 因為獵人並非全部都是善良的 獵人也並非全都擁有念能力,也並非全都擁有執照 大部分的獵人之所以成為所謂的「獵人」,就是因為他們心中有想追求的目標 這也是「獵人」這一詞的核心價值 所以獵人還細分成很多不同種類 例如:魔物獵人、美食獵人、賞金獵人等等 而分布最多的應該是屬於賞金獵人這一種 為了賺取獎金而奮鬥的 抓通緝犯是一種賺賞金的方法 貪婪之島的「破關集團」「炸彈魔」也都是賺賞金的獵人 而這裡就有了明顯的分歧了 「炸彈魔」是善良的嗎?絕對不是吧 但是他們為了「賞金」可以做任何事 而用「正式的方法」賺賞金是最方便也最不惹麻煩的 畢竟犯了法,就會成為其它賞金獵人的追緝目標 (在貪婪之島中殺人可以解釋成這是個有死亡風險的遊戲,所以比較不會被通緝) 另外要提到的就是伊爾迷在投票篇的插針事件 就馬上就被通緝了 雖然他的能力很強,但難保下一次來的人能100%打贏不是嗎 另外,為數不少的獵人都是為了自己的目標努力著 和自己目標無關的事情便以近乎無視的態度去面對 因為真的要每件事都插手,會讓自己惹上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並不是每個人都像小傑一樣熱血又熱心助人 奇犽、雷歐力、酷拉皮卡剛登場時也常常說服小傑別多管別人的閒事 再來就是解釋為何這些心中有邪念的能力者為何很少組團了 根據上述,我們可以推測擁有共同目標的人是有可能組成團隊的 但是這共同目標不一定是當個「統治者」,而是依照他們的夢想而有差異 旅團說的「在我們之中,有人會因為金錢、名利、權力這些誘因給人收買嗎?」 貪婪之島的遊戲片入手難度在獵人網站上分級是倒數第二,小傑就提出疑問了 「可能是只要有錢就能弄到手,考慮到金額所以難度提升一級(否則原本是最簡單)」 綜觀這兩點更可以確立能力者 1.為了不惹麻煩會選用正當的方式追求目標(金錢或名利等) 2.金錢權利對能力者而言太容易得手反而沒有吸引力 念能力者的世界正以這種互相制衡的方式維持著平衡 一但出現破壞平衡的人物(如螞蟻王)就會加以討伐,而且不擇手段(用毒+炸彈) 以上是我的推測: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31.76

03/10 21:12, , 1F
可能將來會出一個像仙水那樣覺得人類很腐敗的能力者吧
03/10 21:12, 1F

03/10 21:13, , 2F
炸彈魔有執照?
03/10 21:13, 2F

03/10 21:14, , 3F
或許會有念能力特別突出的壞人出來壯大 壞人集團 像副會長
03/10 21:14, 3F

03/10 21:23, , 4F
科技比念能力還要可怕 如果二者階有那就天下無敵了
03/10 21:23, 4F

03/10 21:27, , 5F
也許作者是想說人性本善 有念能力的人中 好人還是比較多的
03/10 21:27, 5F

03/10 22:44, , 6F
以炸彈魔的能力 要考到執照不難吧
03/10 22:44, 6F

03/10 22:45, , 7F
不過很多能力優秀的念能力者也未必有執照 窩金也沒有
03/10 22:45, 7F

03/11 00:51, , 8F
副會長並不是壞人吧 說實在沒有必要去分一定的善惡
03/11 00:51, 8F

03/11 01:58, , 9F
獵人的世界裡面並沒有絕對的善惡之分 :)
03/11 01:58, 9F

03/11 02:58, , 10F
副會長:又抹黑我~
03/11 02:58, 10F

03/13 18:54, , 11F
推這篇。
03/13 18:54, 11F
文章代碼(AID): #1FMquLHT (Hunter)
文章代碼(AID): #1FMquLHT (H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