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毬谷敬一的法律刑責?

看板LightNovel (輕小說)作者 (康維爾星人)時間15年前 (2011/02/12 13:19), 編輯推噓17(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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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 我把過去買的一些小說重拿出來看 文學少女系列也是其中之一 這幾天正好翻到《文學少女 ~愛戀插話集~ 3》 有看過的應該都知道 這集有講毬谷敬一&竹田千愛在本傳之後的故事 毬谷敬一的部份有兩個故事 一是他和夕歌初邂逅交往的故事 二是他在出獄後與另一位學聲樂高中女生的故事 竹田千愛也有兩個故事 都是千愛當上國中老師以後的故事 非常無聊的我 忍不住想到兩個問題 1.毬谷老師在害死夕歌之後,到底因此服刑了多久才出獄? 2.如果千愛在本傳第八集捅了流人那一刀,沒被麻貴搓掉而讓她被移送法辦 千愛的刑責會多重?她還能不能當老師? 我們先看第一題 首先 從夕歌死亡、毬谷老師自首 一直到《文學少女 ~愛戀插話集~ 3》中「未孵化的歌姬與徬徨的天使」的時空背景 從「未孵化的歌姬與徬徨的天使」主角新田晴香在《~插話集~ 3》P.123所述 「國小看了《文學少女》」可略推 井上美羽的《文學少女》應該是在夕歌死後隔年出版 若新田晴香是在小四~小六期間看了《文學少女》 如今晴香是高二生 那麼 "《文學少女》出版~晴香成為高二生 " 期間應該經歷了 6~9年的時光 依「夕歌死於《文學少女》出版前一年」反推 從"毬谷敬一自首~毬谷遇到晴香" 應該過了7~10年的時光 如果 毬谷敬一入獄7~10年 他是被哪一條法律法辦的呢? 如果這案子上了法庭 法官會如何裁決? ============================================================================== PART 1 遠子在本傳第四集P.201曾揣測道 「水戶同學的勞爾,因為嫉妒而成為魅影,抓著水戶同學的頭去撞桌子」 但是 毬谷在本傳第四集P.202的案情說法 「那是夕歌自己摔倒的.....」 「我很生氣的掐住夕歌的脖子,他在掙扎之間不小心滑倒,頭撞到桌子角。夕歌流著血 倒在地上一動也不動。我很害怕就丟下夕歌跑出賓館了。」 並且 天使(臣)亦於本傳第四集P.205~206代夕歌自陳道 「你罵我是骯髒的女人,把我給殺了」 「你掐住我脖子的時候,眼中因為自尊受創的贈恨和殺意像現在一樣發光」 ---------------------------------------------------------------------------- 個人推斷 本案法官可能引用法條及見解如下 見解一 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Ⅰ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見解二 (過失致死罪) 第276條 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見解三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見解四 第278條 (重傷罪) 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見解一 這代表法官認為毬谷敬一對於水戶夕歌有十足的殺意 毬谷的舉動就是存心要殺死夕歌 毬谷已經由愛生恨、殺意十足 因此法官認為包括毬谷掐住夕歌的脖子是想掐死夕歌 夕歌會死也是因為毬谷存心"為了撞死夕歌"而故意拉夕歌的頭撞桌子 簡單講就是法官認為"毬谷在賓館房內對夕歌的所有一舉一動" 通通都是為了殺死她 依照刑法271條第Ⅰ項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見解二 有些版友可能會想到這條 但是兩人在本案中已有衝突並有扭打之事實 夕歌就算不死也受到身體傷害 這條成立機率恐怕微乎其微 要成立恐怕必須是類似「毬谷想開車載夕歌共度聖誕節,卻不慎撞死夕歌」 這樣的等級............ 但如果不幸發生 依照刑法第276條第Ⅰ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見解三 這表示毬谷敬一只想對於夕歌"略為洩忿"而出手 掐脖子只是想教訓夕歌 夕歌的頭會受傷也是雙方扭打中她不小心撞到頭 但是 "夕歌撞到頭"跟"毬谷打夕歌"依然具有因果關係 如果毬谷不跟夕歌扭打 夕歌就不會撞到頭、接著也不會死...... 因此依照刑法第277條第Ⅱ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見解四 這表示毬谷敬一只想對於夕歌"略為洩忿"而出手 包括掐夕歌的脖子也是如此 但是「夕歌撞到頭」卻是毬谷"故意造成"的結果 刑法第10條 Ⅳ 稱重傷者為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依照一般人常識 "頭部"是人體極為重要的部位 "頭部"受創非同小可 可能危及生命以及重要身體機能 因此 即便毬谷對夕歌未有殺意 但是毬谷竟然想讓夕歌頭部受創 可見毬谷意圖讓夕歌的身體嚴重受創、讓夕歌身體喪失若干機能...等 依照第278條 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另外 毬谷在事後將夕歌受創倒地後 將夕歌棄置賓館自行逃離 其實也有「刑法293條遺棄罪」爭議 刑法第293條 無義務之遺棄罪 Ⅰ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 夕歌事後還能自行醒來 並步行離開現場 因此夕歌應該是"有自救能力" 所以此條是不成立的 但是如果夕歌是倒在賓館後昏迷不醒直至死亡 毬谷就多這一條罪名了 ============================================================================== 以上四項見解當中 由於無期徒刑假釋至少需25年 可見毬谷應該是被判處有期徒刑 至於毬谷是被以上那一項見解論處刑責....毬谷倒底被關了多久才出獄?有沒有假釋? 那大概就要看相關蒐證以及其他跡象的調查了 正如各位所見,我不是偵探,我只是「刑法少年」罷了! 下一篇再來談竹田千愛的相關法律刑責........ 註:本文引用自《中華民國刑法》,如果日本法律與此有所出入亦歡迎討論。 -- ◢◢ ◢◢ ◣◣ ◢◢ ◥◥ ▂▂ ▅▅ ψMogri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46.128

02/12 13:41, , 1F
推專業。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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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42, , 2F
咳....以中華民國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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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44, , 3F
你要以日本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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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45, , 4F
日本刑法和我國刑法很類似,大概除了可罰違法性等少數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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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45, , 5F
不同外,幾乎可以直接引用,不用擔心自己沒學過不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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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01, , 6F
差點以為走到漫吐版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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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37, , 7F
所以說麻貴根本就是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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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5:36, , 8F
日本跟中華民國的法律會差很多 之前金田一版就有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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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5:59, , 9F
...很類似不代表都一樣 光刑期就會有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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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6:14, , 10F
你用台灣的法律砍日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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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6:15, , 11F
分明就是...(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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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6:25, , 12F
想辦法去弄一本日本的六法全書來看不就知道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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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6:35, , 13F
END- 但是推認真 自我想像的成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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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6:47, , 14F
應該先確定作者也懂這些吧,作者不懂討論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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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7:05, , 15F
九品芝麻官?
02/12 17:05, 15F
※ 編輯: hmnc 來自: 61.60.246.128 (02/12 18:21)

02/12 20:06, , 16F
如果要以法律涵攝的話,何不試著用三階論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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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20:09, , 17F
而且遺棄罪要討論.......可以寫篇文章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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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20:11, , 18F
這篇我只想討論"夕歌死亡"的部份 不過我認為至少293條遺棄罪
02/12 20:11, 18F

02/12 20:12, , 19F
之中"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夕歌還能自行離開所以不算...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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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20:14, , 20F
"三階段論"倒也是個不錯的解法 改天就拿來參考看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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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22:49, , 21F
遺棄部分應該是討論294而非討論293吧,傷害的行為是危險
02/12 22:49, 21F

02/12 22:52, , 22F
前行為,依15條二項的規定為294中依法令須為保護照顧之人
02/12 22:52, 22F

02/12 22:57, , 23F
有沒有判例XDDD
02/12 22:57, 23F

02/12 22:58, , 24F
而且離開是不作為,如果討論293根本無法成罪,因為293限
02/12 22:58, 24F

02/12 22:59, , 25F
作為
02/12 22:59, 25F

02/13 00:04, , 26F
抱歉抱歉 看來293是完全沒有成立的可能了
02/13 00:04, 26F

02/13 08:13, , 27F
我以為走錯版了orz
02/13 08:13, 27F
文章代碼(AID): #1DLXXBat (LightNo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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