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引用資料的著作權問題

看板SOB_COSPLAY (角色扮演製作)作者 (兩個megumi)時間24年前 (2001/03/05 01: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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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算不算有違版旨....若是的話先說聲抱歉了^^b) cosplay日漸發達,相關的網站&版面亦越來越多 有鑒於同類網站所用資料的重覆時有所見,特貢獻一點法律知識,希望能提供給有做網站的 朋友們參考:) 當然了,有非關cosplay網站的朋友們也是囉:) *本文經作者: Hitchcock (極高明而道中庸) from 台大椰林風情 (bbs.ntu.edu.tw) 授權轉載,並同意形式上的改寫(由Q&A改為說明形式,但不改變原意) (感謝Hitchcock樣^__^) 關於網路著作權的問題 網路上的文章轉載,須經原作者同意且需標明出處,這是誰都知道的網路禮節。 但若違反此點,僅是違反網路禮節?或是違法呢? <情況1> A在甲網站貼了一篇文章,B未經同意擅自把它轉錄到乙站,讓人誤以為B是作者, 而C在B同意下又把他轉到丙站, 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明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而合理使用的範圍,規定於同法 44~63 條, 且應依第 65 條第二項一至四款之規定審酌。 則以上情況,B 構成侵害 A 之著作權, 若 C 不知情,則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情況2> 承上,若D在A同意下轉錄該文到丁站,但A並未允許D授權轉錄。 而E又在D許可下轉至戊站,但並未獲得A的許可(E知道D不是原作者) 則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二項規定,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因此 D 與 E 皆違法。 <情況3> 同情況1,但「網路」改成一般傳媒(報紙,雜誌,書籍...) 則同情況 1,傳媒亦必須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如著作權法第 49 條規定: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但其利用仍應審酌其比例,而非全文轉錄。 <情況4> 同情況2,但「網路」改成一般傳媒(報紙,雜誌,書籍...) 則亦如前所述,需視是否為合理利用之範圍? 以及被授權人不得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再授權。 另以贓物的買受為例: 偷竊者和負責銷贓者當然都有罪但若贓物經層層轉手,而由不知情的消費者購得, 則依刑法第 349 條第二項,「故買」贓物成立贓物罪。 但故買贓物對於贓物之認識須在授受以前存在, 如在授受以後始知情,則不成立此罪。 也就是說,善意或惡意是本罪成立與否的要件, 不知情的購買者不成立贓物罪, 知情者若推言不知,則有賴證據方法予以證明。 以上
文章代碼(AID): #wee9w00 (SOB_CO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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