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用vocaloid翻唱以前的日文歌會觸法嗎?
※ 引述《jamesrolfe (AVGN)》之銘言:
: 此首是Luna sea(月之海)的I for you
: 請問我能把這首初音版的"i for you"做成影片發佈到網路上嗎?
: 會觸法還是有不妥的情形嗎?
: 還是我對此首歌作合成就已觸法了?
這首歌是日劇『神啊!請給我多一點時間』主題曲(日劇原名:神様、もう少しだけ)
算是挺有人氣的歌曲。
接下來,就法律層面來解說,基本上,算是觸法。
分列以下兩點說明!
1.著作權擁有者,享有原作品『改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之一)
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
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這首歌已有台灣代理,發行權歸屬環球唱片公司。
就以上所講的,初音系列Cover曲,這個就算是對原曲(原著作)的改作,
日本方面的著作權法我不清楚,但據猜測也是不行的,所以現在NicoNoco上面的
一大堆Cover曲,現在應該都被刪得差不多了,就只剩下原創曲沒問題可以Up上去。
至於放在網路上,供公眾(不特定)閱聽,也是不行的。基本上,還是觸法的。
但上面我講的,都是『基本上』是觸法的。
原因在於這是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
不是公訴的罪行,也就是要有人出來告才會受理。
誰會告?
其一是著作權所有者,台灣這邊應該是環球唱片。
另一就是著作權仲介團體,也就是 MUST 之類這些團體。(看這首歌的權利有沒有被託管)
環球唱片應該是(猜測)懶得理睬小眾(小咖)放在Blog上面的音樂著作,
但是要特別小心很會嗜血的MUST之流的著作權仲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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