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kodomo板案件處分

看板kodomo (蘿莉正太)作者 (秋山小~~雨)時間5年前 (2019/07/24 22:29), 5年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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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oard-Police 看板 #1TDqxB-T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Police 標題: [公告] kodomo板案件處分 時間: Wed Jul 24 02:15:36 2019 q5123123: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sc142857:停權一個月,罰單五張。 z97139393:停權一個月。 Forthelife:停權四個月,罰單五張。 uismuu: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Ryow:停權一個月。 說明: 1.本案應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無涉: 本件涉及兒童與少年之"照片"與"影片", 就本局認知, 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文義, 兒少性剝削所指之照片與影片, 應係指照片與影片之內容即為 "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 而本件就本局調查之資料, 均未見照片或影片中兒童或少年有為猥褻、性交行為, 而多半是兒少著正常服裝跳舞、躺臥地上、玩水等, 就此言之, 本局認為實難看出被檢舉人有構成兒少之性剝削犯罪之嫌疑。 縱退步言, 本局就相關之照片觀之, 亦認為被檢舉人等人所發表之照片與影片或整體文章內容, 實難稱得"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使兒童或少年 與他人作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或 被利用作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或 被利用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 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之虞。 即本局認為就本案相關之文章, 併參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條之文義, 就本局之主觀認知, 實難認有前開法令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嫌疑, 又再參照其他關心本案之各界人士之意見, 就本案皆認為尚未達兒少性剝削之程度, 合先敘明。 2.對於兒少權益,參照我國法令精神與國際趨勢應給予最大之保護: 參照世界趨勢, 先進國家無不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最大之保護, 其中,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6條揭櫫: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於遭受有害其福祉之任何其他形式之剝削; 並於公約前言中言明: 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 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聯合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 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第2條第(C)款, 將兒童色情製品定義為 "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活動或 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製品。" 自上述可知, 兒少權益係極為重大之公共利益, 對其之保護網應予加大。 承前, 又本站具學術網站之性質, 對於兒少之保護應秉持前開精神, 故相涉及站規之解釋與適用範圍, 與一般標準不同。 對於違反相關站規之處罰, 其強度亦應與一般不同。 申言之, 本案涉及兒少之不適當行為, 本局均從寬認定為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1款之不當連結, 縱使本局認無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之虞, 又縱使相關連結未露點, 然本局主要、最重要決定者, 乃判斷整篇文章之不當程度高低, 依整體文義決定是否處罰與處罰強度。 在本站尚未成立其他專門處理兒少違規之單位 以及設置專門處理兒少違規之站規前, 本局均認為由本局依前開受理規定處置尚不致有嚴重瑕疵。 3.本案亦考慮個資與肖像權問題: 兒少個資亦為一重要應予保護之權利, 此參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9條即可得知, 本案併予考慮。 另關於兒少照片是否得以於本站公開散布, 本局認至少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亦為本案重要考量因素。 4.本局處分與看板處分並無重複問題: 本局將依本局受理規定認定作全站等級之處分, 已如前述。 惟相關處分與kodomo看板上對於違規文章之刪除或文章退回、 被檢舉人於該看板造成影響而受該看板較長期間之水桶禁言, 目的並不全然相同, 故本局認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併予說明。 5.被檢舉人處分與認定: (1)q5123123: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與被檢舉人有關之眾多照片全為不特定女童玩水之照片, 意圖不明, 被檢舉人亦未發表照片外增加任何不當文字。 然而照片有未經父母同意即拍攝之嫌疑, 亦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認為 "被檢舉者不覺得自己有錯, 只是想將責任推給板規、其他違規者、 以及檢舉者我本人", 就此陳述,小組長請本局加重處分,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雖與檢舉人即小組長有所爭辯, 但於本案陳述期限前已致歉, 並承諾承諾將不再發生違法之事。 (D)被檢舉人未提出得家長同意將照片放上本站之證明。 (2)sc142857:停權一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發布之文章中含數則抖音影片連結, 內容略為女童跳舞之影片。 抖音雖可推知公開並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為離台灣較遠之中國大陸女童。 然被檢舉人竟將女童露內褲的片段另外截圖張貼。 此部分較為嚴重,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B)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特意截圖再張貼,是刻意散佈的行為", 但就小組長意思, 似並無請本局對本案更加重懲之意思,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自始即誠懇致歉, 並無過多辯解。 (3)z97139393:停權一個月。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張貼照片連結, 內容明顯係一女童躺下閱讀書籍, 但露出幾乎全部內褲以及大腿。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未見臉部,則應無個資危險) (B)被檢舉人稱圖片並非由其拍攝, 但應非其加以散布之正當理由。 (C)被檢舉人自始即誠懇道歉, 並承諾不會再犯。 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可以感覺出悔意和反省"。 似請本局從輕處分,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D)被檢舉人未提出得家長同意將照片放上本站之證明。 (4)Forthelife:停權四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2019/4/25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張開雙腿, 自其照片中可自短褲與大腿接縫看出女童之內褲皺褶。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被檢舉人以"照片經女童父親同意"拍攝作為抗辯, 但未提出任何證據。 (C)被檢舉人自承未經女童家長同意即放上本站。 2019/4/26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張開雙腿, 但著長褲。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27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與一女童玩手機, 衣著正常。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28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少女喝飲料之照片連結,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少女是否年滿18歲難以斷定。 (C)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2019/4/29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跨坐在一成年男性肩上 (男子應為父親或家族長輩),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30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女子於捷運站滑手機之照片連結, 著長外套、短裙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女子是否年滿18歲難以斷定。 (C)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2019/5/1 (A)被檢舉人張貼二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推賣場推車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2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於捷運椅上躺臥於一成人之腿上, 著長褲、雨鞋、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3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於坐於機車後座, 著長褲、外套、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4 (A)被檢舉人張貼三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同一女童之照片, 其中一張係自背後拍攝之角度, 其他二張女童正使用手機。 著短褲、背背包、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5 (A)被檢舉人張貼四張照片連結, 照片中女童於著短褲, 其中一張角度幾乎從女童兩腿中間拍去,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6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照片中一女童於著短褲, 拍攝角度係自該女童對面之女子背後角度向女童拍攝。 女童兩腿微開,遭拍攝為照片中間略下方,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 承上,被檢舉人有表達歉意。 而小組長認為本案係偷拍, 但本局並無證據, 然未經家長同意即予散布應屬事實。 又小組長檢舉意旨似認為應予重懲, 本局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惟無關本案、無關兒少之敘述本局則不予考量。 (5)uismuu: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於2019/2/8、2019/2/20分別發表一文章, 內容為多則抖音連結, 其中數有連結後來失效。 抖音內容多為女童跳舞影片。 抖音雖可推知公開並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為離台灣較遠之中國大陸女童。 然被檢舉人竟於文章中以文字強調"小褲褲"、"腿"等。 此部分較為嚴重, 可能引導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B)被檢舉人曾強烈以板規無規定為理由抗辯, 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被檢舉人幾乎不認為自己有錯,只是理由找好找滿", 就小組長整體文義, 似請本局對本案略為加重處分之意思,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於八卦板測試後, 方發現其文章乃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於是誠懇致歉。 (6)Ryow:停權一個月。 (A)被檢舉人張貼外國未成年少女自然寫真套圖, 少女應為模特兒公開拍攝,而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非處於台灣。 (B)然而若干照片已些微露點, 明顯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 然本局認為色情意味應尚非濃厚。 (C)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表示相信被檢舉人非故意, 並無請本局對本案更加重懲之意思, 甚至有請本局酌情處理之意,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另一檢舉人laptic意見不同,認應重懲, 然本局以小組長意見為主。 以上。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94.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3905739.A.F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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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五字。 ※ 編輯: longbow2 (61.228.94.137 臺灣), 07/24/2019 02:54:46 修正錯字 ※ 編輯: longbow2 (118.165.133.134 臺灣), 07/24/2019 13:29:24 ※ Rainlilt:轉錄至看板 C_GenreBoard 07/24 22:2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inlilt (220.141.3.48 臺灣), 07/24/2019 22: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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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Police 板違規之站方處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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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E6ill8 (kod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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