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kodomo板案件處分
※ [本文轉錄自 Board-Police 看板 #1TDqxB-T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Police
標題: [公告] kodomo板案件處分
時間: Wed Jul 24 02:15:36 2019
q5123123: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sc142857:停權一個月,罰單五張。
z97139393:停權一個月。
Forthelife:停權四個月,罰單五張。
uismuu: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Ryow:停權一個月。
說明:
1.本案應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無涉:
本件涉及兒童與少年之"照片"與"影片",
就本局認知,
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文義,
兒少性剝削所指之照片與影片,
應係指照片與影片之內容即為
"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
而本件就本局調查之資料,
均未見照片或影片中兒童或少年有為猥褻、性交行為,
而多半是兒少著正常服裝跳舞、躺臥地上、玩水等,
就此言之,
本局認為實難看出被檢舉人有構成兒少之性剝削犯罪之嫌疑。
縱退步言,
本局就相關之照片觀之,
亦認為被檢舉人等人所發表之照片與影片或整體文章內容,
實難稱得"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使兒童或少年
與他人作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或
被利用作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或
被利用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
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之虞。
即本局認為就本案相關之文章,
併參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條之文義,
就本局之主觀認知,
實難認有前開法令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嫌疑,
又再參照其他關心本案之各界人士之意見,
就本案皆認為尚未達兒少性剝削之程度,
合先敘明。
2.對於兒少權益,參照我國法令精神與國際趨勢應給予最大之保護:
參照世界趨勢,
先進國家無不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最大之保護,
其中,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6條揭櫫: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於遭受有害其福祉之任何其他形式之剝削;
並於公約前言中言明:
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
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聯合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
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第2條第(C)款,
將兒童色情製品定義為
"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活動或
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製品。"
自上述可知,
兒少權益係極為重大之公共利益,
對其之保護網應予加大。
承前,
又本站具學術網站之性質,
對於兒少之保護應秉持前開精神,
故相涉及站規之解釋與適用範圍,
與一般標準不同。
對於違反相關站規之處罰,
其強度亦應與一般不同。
申言之,
本案涉及兒少之不適當行為,
本局均從寬認定為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1款之不當連結,
縱使本局認無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之虞,
又縱使相關連結未露點,
然本局主要、最重要決定者,
乃判斷整篇文章之不當程度高低,
依整體文義決定是否處罰與處罰強度。
在本站尚未成立其他專門處理兒少違規之單位
以及設置專門處理兒少違規之站規前,
本局均認為由本局依前開受理規定處置尚不致有嚴重瑕疵。
3.本案亦考慮個資與肖像權問題:
兒少個資亦為一重要應予保護之權利,
此參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9條即可得知,
本案併予考慮。
另關於兒少照片是否得以於本站公開散布,
本局認至少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亦為本案重要考量因素。
4.本局處分與看板處分並無重複問題:
本局將依本局受理規定認定作全站等級之處分,
已如前述。
惟相關處分與kodomo看板上對於違規文章之刪除或文章退回、
被檢舉人於該看板造成影響而受該看板較長期間之水桶禁言,
目的並不全然相同,
故本局認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併予說明。
5.被檢舉人處分與認定:
(1)q5123123: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與被檢舉人有關之眾多照片全為不特定女童玩水之照片,
意圖不明,
被檢舉人亦未發表照片外增加任何不當文字。
然而照片有未經父母同意即拍攝之嫌疑,
亦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認為
"被檢舉者不覺得自己有錯,
只是想將責任推給板規、其他違規者、
以及檢舉者我本人",
就此陳述,小組長請本局加重處分,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雖與檢舉人即小組長有所爭辯,
但於本案陳述期限前已致歉,
並承諾承諾將不再發生違法之事。
(D)被檢舉人未提出得家長同意將照片放上本站之證明。
(2)sc142857:停權一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發布之文章中含數則抖音影片連結,
內容略為女童跳舞之影片。
抖音雖可推知公開並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為離台灣較遠之中國大陸女童。
然被檢舉人竟將女童露內褲的片段另外截圖張貼。
此部分較為嚴重,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B)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特意截圖再張貼,是刻意散佈的行為",
但就小組長意思,
似並無請本局對本案更加重懲之意思,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自始即誠懇致歉,
並無過多辯解。
(3)z97139393:停權一個月。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張貼一照片連結,
內容明顯係一女童躺下閱讀書籍,
但露出幾乎全部內褲以及大腿。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未見臉部,則應無個資危險)
(B)被檢舉人稱圖片並非由其拍攝,
但應非其加以散布之正當理由。
(C)被檢舉人自始即誠懇道歉,
並承諾不會再犯。
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可以感覺出悔意和反省"。
似請本局從輕處分,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D)被檢舉人未提出得家長同意將照片放上本站之證明。
(4)Forthelife:停權四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2019/4/25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張開雙腿,
自其照片中可自短褲與大腿接縫看出女童之內褲皺褶。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被檢舉人以"照片經女童父親同意"拍攝作為抗辯,
但未提出任何證據。
(C)被檢舉人自承未經女童家長同意即放上本站。
2019/4/26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張開雙腿,
但著長褲。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27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與一女童玩手機,
衣著正常。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28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少女喝飲料之照片連結,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少女是否年滿18歲難以斷定。
(C)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2019/4/29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跨坐在一成年男性肩上
(男子應為父親或家族長輩),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4/30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女子於捷運站滑手機之照片連結,
著長外套、短裙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女子是否年滿18歲難以斷定。
(C)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2019/5/1
(A)被檢舉人張貼二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推賣場推車
著短褲、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2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於捷運椅上躺臥於一成人之腿上,
著長褲、雨鞋、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3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一女童於坐於機車後座,
著長褲、外套、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4
(A)被檢舉人張貼三張照片連結,
內容係同一女童之照片,
其中一張係自背後拍攝之角度,
其他二張女童正使用手機。
著短褲、背背包、正常服飾。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此部分本局認為照片不當疑慮較輕微
(但不拘束小組長於看板處分認定),
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5
(A)被檢舉人張貼四張照片連結,
照片中女童於著短褲,
其中一張角度幾乎從女童兩腿中間拍去,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2019/5/6
(a)被檢舉人張貼一張照片連結,
照片中一女童於著短褲,
拍攝角度係自該女童對面之女子背後角度向女童拍攝。
女童兩腿微開,遭拍攝為照片中間略下方,
可能造成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但臉部有隱飾,應尚無個資危險)
(B)有偷拍可能但本局無證據,
惟被檢舉人亦未提出經家長同意散布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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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被檢舉人有表達歉意。
而小組長認為本案係偷拍,
但本局並無證據,
然未經家長同意即予散布應屬事實。
又小組長檢舉意旨似認為應予重懲,
本局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惟無關本案、無關兒少之敘述本局則不予考量。
(5)uismuu:停權二個月,罰單五張。
個案考慮因素:
(A)被檢舉人於2019/2/8、2019/2/20分別發表一文章,
內容為多則抖音連結,
其中數有連結後來失效。
抖音內容多為女童跳舞影片。
抖音雖可推知公開並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為離台灣較遠之中國大陸女童。
然被檢舉人竟於文章中以文字強調"小褲褲"、"腿"等。
此部分較為嚴重,
可能引導有心人士以此意淫。
(B)被檢舉人曾強烈以板規無規定為理由抗辯,
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認為被檢舉人
"被檢舉人幾乎不認為自己有錯,只是理由找好找滿",
就小組長整體文義,
似請本局對本案略為加重處分之意思,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C)被檢舉人於八卦板測試後,
方發現其文章乃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於是誠懇致歉。
(6)Ryow:停權一個月。
(A)被檢舉人張貼外國未成年少女自然寫真套圖,
少女應為模特兒公開拍攝,而無隱私問題,
且其內之女童應非處於台灣。
(B)然而若干照片已些微露點,
明顯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
然本局認為色情意味應尚非濃厚。
(C)檢舉人即Rainlilt小組長表示相信被檢舉人非故意,
並無請本局對本案更加重懲之意思,
甚至有請本局酌情處理之意,
本局應尊重小組長對小組發展之領導權限。
另一檢舉人laptic意見不同,認應重懲,
然本局以小組長意見為主。
以上。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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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02:22, 1F
增五字。
※ 編輯: longbow2 (61.228.94.137 臺灣), 07/24/2019 02:54:46
修正錯字
※ 編輯: longbow2 (118.165.133.134 臺灣), 07/24/2019 13: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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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ainlilt (220.141.3.48 臺灣), 07/24/2019 22: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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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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