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案] 公司法第10條修正草案。
有關角色名稱變更,本人擬具修正條文與理由如下:
現行條文:
第 10 條(角色名稱)
角色名稱以權利者授權或通行之台灣繁體中文之翻譯名稱為原則,存在兩種以上正式翻譯
者可任擇一使用,無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譯者得使用原文名稱。
不同角色之名稱重複者,所有重複角色應於名稱加註足以辨識該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稱除錯字得由金管會更正外,不得變更。
第 11 條(搜索標籤)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以下略)
擬修正條文:
第 10 條(角色名稱)
角色名稱以權利者授權或通行之台灣繁體中文之翻譯名稱為原則,無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
譯者得使用原文名稱。
角色名稱除以下各款情形得由金管會更正外,不得變更:
一、角色存在兩種以上正式翻譯,或同一角色有不同名稱者,經理人因經營之需要,擇一
向金管會申請變更之。
二、不同角色之名稱重複者,所有重複角色應於名稱加註足以辨識該角色之文字。
三、不符本法規定者。
前項第 1 款之變更,同一經理人不得連續申請。
第 11 條(搜索標籤)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三、依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變更名稱時之原角色名稱。
(以下略)
修正說明:
一、第 10 條第 1 項未變更。
二、新增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理由略同 yukicon 所提修正案所述。
三、原第 10 條第 2 項移至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
四、角色名稱含有錯別字之處理已規定於第 30 條,原第 10 條第 3 項刪除。而原條文漏
未規定角色名稱不符公司法其它規定(如第 5 條)之變更事由,故新增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
五、為使公司名稱穩定,不會經常變動致投資人產生困擾,於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同一經
理人不得連續申請二次以上之名稱變更。
六、為使公司名稱之變更不影響搜尋結果,新增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
以上供參考,如有其他意見請以推文或回文提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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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ttlechozy (112.105.7.90), 11/27/2017 00:03:22
推
11/27 12:13,
7年前
, 1F
11/27 12:1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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