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ulycess)時間3年前 (2020/11/08 01:50), 編輯推噓31(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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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 不是把法律條文複製貼上,按照字面上的意思解釋就可以成為法律專家 特別是民事法,還要探究背後的法理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 : 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 : 網紅鍾明軒7日針對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之事公開 道歉。他統整自己「後悔」 3? : : 重點,向片商木棉花鞠躬「對不起。」 : 法律要給懂得法律的人玩的 : 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 : 第 154 條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第 155 條 :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 第 156 條 :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第 157 條 :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 用ACG的觀點來說 : 153條 : 考題: : 郭嘯天和楊鐵心是結拜兄弟,好到對下一代指腹為婚 : 如生男就結拜兄弟,生女結拜姊妹,一男一女就結為夫妻 : 然而郭靖和楊康卻沒有結拜,是否違反民法153條 身分行為不同於財產行為,原則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因此郭嘯天和楊鐵心代理未成年子女郭靖和楊康行結拜兄弟契約,代理行為是無效 其次,身分行為有強制性,僅能從法律明文規定的身分契約種類選擇 不得任意創造結拜兄弟契約 : 答:要不要結拜兄弟的當事人是郭靖和楊康,你們家老爸口頭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 156條 : 考題: : 小龍女在絕情谷寫下:十六年後,在此重會。夫妻情深,勿失信約 : 結果十六年後卻失約沒出現,是否違反民法156條 契約要素包含意思表示要一致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小龍女把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楊過 楊過要把答應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小龍女 這情形楊過根本不能把答應小龍女的意思表示給她 所以契約不成立 : 答: : 雖然可認為透過石碑完成對話,但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的對話就真的是對話,要用嘴巴對話,書信不是對話 : 順便考一題和154相關,很簡單的考題 : 考題: : 胖虎看到大雄開便當店,雞腿便當80元 : 在接近中午時到店內指著價目表一次定10萬個雞腿便當,要求20分鐘內做出來 : 不然要賠10萬人份餓肚子的精神賠償, : 請問依據民法154條,這買賣成立嗎?理由為何 這問題要扯到要約引誘和要約的判斷 這個問題依習慣,事件性質和誠信原則來判斷 我會認為買一個便當是要約 買十萬個便當是要約引誘 回到鐘的案件 一般而已,在商業習慣上木棉花給鐘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合作備忘錄 在沒有簽訂簽約準備條款情形下 這種合作備忘錄在實務上大多被認為是簽訂本約前的預約 違反預約的效果,雖然可以依照226,216請求損害賠償 但只能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不能請求本約的損害賠償 例如意向書約定酬勞100萬,100萬酬勞價金屬於本約的部分 種不能請求100萬的價金 所以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範圍幾乎是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26.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04771457.A.5E9.html

11/08 01:52, 3年前 , 1F
推 前面幾篇真的浪費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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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1:53, 3年前 , 2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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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1:54, 3年前 , 3F
這篇的民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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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1:55, 3年前 , 4F
戰起來戰起來 越專業越好 這些戰文比鍾的屁話好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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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的損害賠償 = 原本有但是推掉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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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幾個實際賠償"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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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鍾要證明他有相關的損害 如果其他行程也只是在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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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我想很難認定他有啥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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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這東西就真的寫好玩的 沒有人拿到大於10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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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1:58, 3年前 , 10F
太認真了 就個沒出社會的一些人在屁的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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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這篇跟我那篇是有啥差別 為啥我那篇就吃一堆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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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0, 3年前 , 12F
可能你沒有先跟誰宣戰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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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指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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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0, 3年前 , 14F
你忘記罵鐘明軒了吧 他就欠罵,罵玩在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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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態度就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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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是一個社會常識人會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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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戰鐘粉會一直爭要約=契約 大法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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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去當業務拉,去當業務保證 一直遇到這種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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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3, 3年前 , 19F
看不出的差別就是你被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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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5, 3年前 , 20F
那麼多篇只有這篇是對的= = 一堆望文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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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6, 3年前 , 21F
身為理組廢物 每篇下面都有人說這篇才是正解前面都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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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7, 3年前 , 22F
我已經不知道哪篇才是正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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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07, 3年前 , 23F
每篇都推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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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1, 3年前 , 24F
本來民法就有245條之1可以求償,不是基於合約關係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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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個自以為的吵了那麼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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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基於民法規定, 但是鍾現在看起來就是想拍影片抱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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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2, 3年前 , 27F
下,利益看起來沒有損失到需要打官司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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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3, 3年前 , 28F
正常啊,法律人就是這樣嘴來嘴去嘴到自己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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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3, 3年前 , 29F
當然每個都說自己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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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5, 3年前 , 30F
我交叉比對發現 他有引用金傭 有ACG點 你沒有引用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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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看不懂 只好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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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6, 3年前 , 32F
重點就是法律不是只看法條,背後的架構跟法理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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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6, 3年前 , 33F
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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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17, 3年前 , 34F
那篇的舉例明顯不對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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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24, 3年前 ,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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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28, 3年前 , 36F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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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29, 3年前 , 37F
所以就是有違法,告得成,但是拿不到多少賠償的意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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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32, 3年前 , 38F
看好幾篇下來好像還是搞不懂鐘生氣到底有沒有理,當然他不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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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32, 3年前 , 39F
重專業跟自大還有蹭熱度的部分確實欠罵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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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38, 3年前 , 40F
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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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2:57, 3年前 , 41F
那篇舉例真的不知道在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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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05, 3年前 , 42F
這篇是專門糾正某回文的法律見解的,跟這次事件倒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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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05, 3年前 , 43F
有多大關係,前面幾樓不要太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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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10, 3年前 , 44F
預約的損賠是不是有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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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16, 3年前 , 45F
如果用預約來打就有趣的多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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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57, 3年前 , 46F
沒違法 告不成 基於社會倫理拿到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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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3:58, 3年前 , 47F
他生氣是對的 但對象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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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5:01, 3年前 , 48F
可以告 但能賠的是你為了預約已經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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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6:01, 3年前 , 49F
推認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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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6:10, 3年前 , 50F
照鍾粉的方式社會根本沒辦法運作啦,法律自己亂解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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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6:14, 3年前 , 51F
看了幾篇 有些根本亂回答 光看用詞就知道不是學法律的 快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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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6:14, 3年前 , 52F
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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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8:25, 3年前 , 53F
法律專家出現啦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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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0:40, 3年前 , 54F
11/08 10:40, 54F

11/08 11:31, 3年前 , 55F
買便當那天 客人說要10萬個便當這句話應該是要約 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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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1:31, 3年前 , 56F
的引誘是價目表 如果真的客人講的話是要約引誘的話 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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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1:31, 3年前 , 57F
約成立權會在客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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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1:32, 3年前 , 58F
*買便當的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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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6:49, 3年前 , 59F
w大,我想我們要慶幸法律不是隨便看法條就可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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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6:49, 3年前 , 60F
,不然律師要失業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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