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時間3年前 (2020/11/08 02:50)推噓41(48推 7噓 215→)留言270則, 44人參與討論串20/29 (看更多)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所以叫你們老闆他媽的給我打電話過來
: 或寄存證信函 我才要開始做便當哦
: 請問
: 我國法律是這樣在現實社會運作的嗎?
: 你是不是連民商法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跟促進經濟都不知道?
: 先不說便當店老闆會不會這樣做
: 公司負責人應該每個月都要重登記
: 因為舉凡大大小小的事情他都必須要親力親為 這樣過勞死了就要換人當老闆
不需要,因為是可以授權處理的
實務上很多小case貪方便,大家便宜行事直接溝通
但拿你這訂便當的例子就分為兩種情況
1. 公司內部授權菜鳥去訂便當,菜鳥就去訂了,那當然是有效的
2. 公司壓根只叫菜鳥去調查誰能提供便當,時間能不能配合的上
然後菜鳥自作主張狂打電話訂了一萬份
其實少量便當便宜行事讓菜鳥去訂時,菜鳥跟便當店都馬用個人名義去訂
但如果是訂一萬個便當,訂單上會只簽菜鳥名字?
完全沒公司名義的訂單,而菜鳥又完全沒有公司讓他訂便當的佐證
猜猜最後公司不認的情況會怎麼買單?
這便當還算小錢,如果擴大到幾百萬上千萬的採購呢?
其實我前面就舉過例子了
小美應徵去台積電當公關,然後與善意第三人聊聊就把整個公司賤價賣掉
那麼這契約有效嗎? 要是有效就太棒了,賺翻了
並不是說一個人頂著一個公司的名字,他說的任何事情就都是有效的
簽約之所以要有公司章或代表人就是這個原因,法律雖然保證了一定程度的便宜行事
也沒有無限上綱到任何人都能在不被授權的情況下,隨意代表公司簽約的程度
這就是為什麼簽約要認章,不然對方怎知道是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行為?
: : 那怕只是糞校大學生的法律系學生也行?
: 你畢業以後 如果當公司老闆要買任何 文具、桶裝水、修冷氣電腦
: 麻煩記得照你這套流程去跑
: 不要找你的員工
: 糞校大學法律系學生
有往下授權自然能讓下面的人直接處理,不需要親力親為
: 回頭講 本件鍾到底能不能向木棉花主張配音契約成立而須負履行利益之賠償
: 結論 仍然是不行的
: 但理由絕對不是當事人不適格
: 理由在於 鍾簽的這個東西比較像是合作意向書 要你於某時某地參加配音試鏡等等
: 而不像是兩造的僱用契約
: 甲方因為乙方的特定期間內勞務 須給付多少報酬對價
: (民法482條參照)
: 既然契約自始不成立
: 也就沒有討論契約定性或要式不要式的必要
這邊是對的,目前所有拿出來的證據,壓根沒半點能認定為契約成立
: 我在其他文也看到一堆連問題層次都有錯的討論
: 但木棉花也不是毫無責任
: 既然認為對方無故中斷契約成立
: 鍾應依民法245-1締約上過失請求
: 契約未成立之信賴利益
: 僅舉證上問題
245-1根本行不通
除非鍾明軒可以拿出更多證據,不然按照目前揭露出來的交涉內容
壓根就不符合這條文的三種情況,完完全全就是很普通的前期接洽商談
況且在執行業務的兩周之前就吹了,鍾明軒想證明損害都很難好嗎
唯一可能的灰色地帶就是在沒有貼出來的語音中
"或許" 那個行銷部門的人就直接語音跟鍾明軒說
「公司確定請你配音了」「請你按照計畫排開其他的行程」...云云
那就回到這個行銷部門的人,有沒有資格替公司決定
我是很懷疑啦,因為處理配音的事情,會是一個搞不清楚的行銷部菜鳥能私自定案的?
之前就說過了,除非有新的證據揭露
不然按照目前放出來的資訊,木棉花不管是法律面、商業道德面都完全站得住腳
我唯一好奇的就是這行銷部的人(個人猜測是鍾明軒狂粉),這陣子上班的心情如何?
如果真的有錄音,那鍾明軒會不會貼出錄音,出賣自己的粉絲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2.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04775039.A.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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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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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你不明白,當揭露出來的對話證明契約根本不存在時
就不用考慮這個行銷部狂粉有沒有得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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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999999999999%沒有
行銷小妹可以去洽談找人跟有權力直接決定由誰來配音,是完全不同兩件事
第一 配音領班不知情,不然就不會出現那種教一天,隔天正式錄音一天完成這種計畫
第二 該角色已有配音
第三 高層顯然也不知情
第四 部門就不對了,行銷小妹啥時權力大到能直接決定誰配音了?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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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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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產生商談破局就能用245-1要求賠償的錯覺
按你這種邏輯一切沒談成的生意都可以告一告賺一筆了
你這不僅是法律沒學通,還連最基本的生活常識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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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就是單純粉絲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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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法理解成生意沒談成就要賠錢的不是你嗎X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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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無限上綱到生意沒談成就是過失,厲害喔
條文上面有寫條件的是不是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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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說的對,我也覺得很好笑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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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直堅持談生意談不成就有過失的是你
換成別的例子就突然腦袋清醒的也是你
所以是什麼神奇的原因,才讓你碰到鍾明軒的時候,邏輯就會突然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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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從好笑變成可憐了,因為根據揭露出來的證據
1. 前期商談初擬的上課時間是9/23號,由配音領班來教
2. 9/9~9/10號就已經取消了
3. 配音領班直到鍾明軒拍片才知道有這件事情,再次證明根本沒上過課
也就是說,鍾明軒從來就沒有到過現場,沒上過課,沒做過配音練習
(還是你想說他自己在家裡偷偷練習?)
請問你這「鍾有去做配音練習人有到現場」的說法是哪來的? 做夢來的?
所以到底是什麼神奇的原因,才會讓你碰到鍾明軒的時候
不惜竄改眾人皆知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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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這種根據對象改事實改法律的,根本沒資格講法律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1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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