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多重人格犯罪會被判刑嗎已回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機哥)時間5年前 (2021/03/15 02:22), 編輯推噓3(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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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再鄭重澄清一下, 沒有什麼神經病無罪或是刑19無敵這種事, 責任能力的概念不是這樣玩的, 更別說判決統計出來不管是外國還是台灣也都是能適用的案例極少, 請不要再污名化病友們。 -- 要使用多重人格進行抗辯,主要可以分成三種論述: 1. 非主要人格取得身體主控權,且該人格的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2. 被告的任一人格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3. 主要人格的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前面推文提到很多次的24個比利的案子,State v. Milligan (1978), 最後以Billy「沒有統整之人格」而獲判無罪。 然而因為該案判決招致的許多與論反彈,在此之後就幾乎沒有成功的多重人格抗辯案例。 (這種發展跟著名的馬克諾頓法則演變流程很像。) 在這些抗辯失敗的案例中,最常見的不採信理由是「多重人格欠缺有力之科學證據支持」 ,因欠缺證據力而被法院排除。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的建議是,在考慮是否使用多重人格這個診斷時,應先克服其欠缺良 好科學證據支持、以及排除詐病可能後,才能根據多重人格診斷論述被告是否有責任能力 欠缺或減低之情形。 換句話說,以目前精神醫學界普遍不認可多重人格是一種正式診斷的情況下,司精醫會其 實委婉地暗示了這種抗辯手法並不可行。 另一個爭議點是,目前台灣精神鑑定的生理性因素(也就是疾病部份), 實務上是將範圍限縮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裡,內容為「精神疾病:指思 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 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在這個定義下,多重人格是否能被包含在內不無疑問。 儘管也有些論述主張刑法上的司法精神鑑定,其標的不需要受到作為行政法的精神衛生法 的拘束, 不過實務上有多少人能突破現行的框架,大概很少吧。 回到主題, 如果《親愛的我飽含殺意》中的男主角真的打算以多重人格抗辯, 不管是法律適用上或是醫學觀點上都有重重困難, 我認為大概連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都沒辦法吧。 ※ 引述《owenbai (大爆射)》之銘言: : 如題 : 在親愛的我飽含殺意中男主因為殺人罪而被抓 : 雖然他有多重人格 但他並沒有殺人 : 那如果多重人格病患犯下殺人罪 : 且證據確鑿 : 那法官會怎麼判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74.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15746137.A.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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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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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氛圍上,對法律人的信賴向來奇低無比,醫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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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了根本最受信賴職業。刑19這種一定得跑專業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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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接這種案的醫師其實也沒什麼選擇,要不逆著民意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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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要不乖乖當司法工具隨波逐流,純粹找罪受才會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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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是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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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幫嘉義火車案做精神鑑定的醫生因為結果不符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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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期待就被各種質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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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4:37, 5年前 , 9F
樓上拿嘉義車站那個案子說大眾期待是想笑死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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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8:21, 5年前 , 10F
那個醫生無罪時說自己對判決沒意見,看犯人沒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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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靠北法官依據有問題,真高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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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8:27, 5年前 , 12F
醫生最受信賴職業(笑),雲又開始了,要不要看看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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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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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最受信任是醫生沒錯啊,但是台灣人對越親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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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8:42, 5年前 , 15F
越沒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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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01, 5年前 , 16F
判決要不要參考醫生不是法官認為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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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08, 5年前 , 17F
對啊,所以為什麼一個一審鑑定醫生在二審逆轉後出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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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08, 5年前 , 18F
節目靠北二審判決有誤、二審的其他鑑定有問題云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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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9:09, 5年前 , 19F
前一審判無罪時講的還是判決由法官決定不是他決定呢。
03/15 09:09, 19F
文章代碼(AID): #1WJbHPCO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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