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法律系真的會學丘巴卡答辯法?已回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冠軍車手321)時間3年前 (2021/07/01 22:39), 編輯推噓45(4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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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joe199277 (有時終須有,無時莫強求)》 之銘言: :   : 如題 :   : 前幾天在水管上看到南方公園的一個片段 :   : https://youtu.be/aV6NoNkDGsU
:   : 廚子chef老爹被告 凱子爸為其辯護 : 而唱片公司提告方律師使用了丘巴卡答辯法 :   : 律師上法庭就直對陪審團說 :   : 丘巴卡是個來自卡須克星球的武技族人 : 而為什麼一個240公分高的武技人 : 會想住在恩多星球上 : 跟一群60公分高的伊娃族生活在一起? :   : 這根本不合理(It does not make sense!) : 不過更重要的是,你必須問自己 : 這跟我們的案子到底有什麼關係 : 沒有關係 : 看看我,我是一個在幫唱片公司辯護的律師 : 然而我現在在法庭上談著丘巴卡 : 這合理嗎? 根本不合理! : 所以各位陪審團在審議黑奴解放宣言跟本案的關係時 : 一定要想想 這合理嗎? 這當然不合理! : 如果丘巴卡在恩多星上,你們就必須讓我們無罪 : 答辯結束 :   : 當年台版翻譯則把丘巴卡翻成康康 : 變成伊利安星球答辯法 : https://youtu.be/AIrpMDDldc0
:   : 這段不管中文跟英文都蠻好笑的 : 律師一臉正經的說根本沒相關的幹話 : 更妙的是答辯還真的成功了 :   : 水管下面不少英文留言說律師 : 法律系學生真的在課堂上有學這段 : 是英美法系才會學嗎? : 大陸法系的法律系會學這個? : 學這個用意為何? :   : 西洽有法律系高手能講解一下這個答辯法嗎? :   我沒聽過什麼「邱巴卡答辯法」,我也看不太懂你內文的描述,反正依我的理解,你就是想 問法律系有沒有學「辯論技巧」嘛。我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沒有 法律系在學的東西叫「法律」,上課的重點都是放在法律體系的建構、條文的解釋、在個案 上的運用 法律系在做的訓練,就是讓你知道面對一個案子,應該怎麼思考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然後 依法應該怎麼處理 所以法律系比較像是在培養一個「法官」,而非「律師」 至於你內文中提到的案例,其實跟所謂「歐陸法」與「英美法」的差異,也沒有關聯 歐陸法與英美法在法律體系上的差異暫且不談。我就單講審判。英美法有陪審團,而歐陸法 沒有,所以重點就在於,「陪審團是幹嘛的」? 一個案件,可以區分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兩個部分。以殺人罪為例,「有沒有殺 人」是認定事實,而「該判多重」是適用法律 在歐陸法國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都是由法官來做決定。而在英美法國家,則是 由陪審團與法官分工,由陪審團認定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 因此,若律師要做無罪答辯,在歐陸法,他要說服法官。在英美法,他要說服陪審團 「有沒有殺人」是個事實認定,而在法庭上的「事實」,就是「證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那就是雙方攻防的重點。 第一個,當然會牽涉到「鑑定」,這是認定「證據」與「犯罪」之間有所關聯的最直接方式 。但有時鑑定結果仍無法完全證明 我舉個例,「A有沒有開車撞到B」是一個需要認定的事實,而現有的證據就是「A駕車經過 中正路時撞到B」的監視錄影畫面,那幾乎就可以證明A的確有撞到B 問題是,若剛好沒有直接撞上的監視錄影,只有「案發當天,A駕車經過中正路兩個交叉路 口的監視錄影畫面」,這個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A有經過中正路,但不能證明A有撞到B 因此,這時候就必須有更多的證據,例如「A的車上沾有B的血」,但是,有這個證據,也沒 辦法真的證明A有撞到B,因為律師可能主張「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恰好 被B的血噴到而已」 此時就會涉及到律師的辯論技巧了,好的律師能把證據說成一套有邏輯的故事,讓人不得不 信 實際上的事實如何,只有上帝知道,在法庭上,只能靠證據來推敲。以上述的例子,假設我 們站在上帝視角,A確實有撞到B,但因為律師的「事發當時有很多車經過,我的當事人只是 恰好被B的血噴到而已」說法,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納,那麼「A沒有撞到B」才是事實 講了那麼多,你們可以了解到,律師的辯論技巧,最終是要連結到「邏輯的推敲」,因此你 所謂的「邱巴卡答辯法」,只是像個小孩子一樣的說「我是對的」,但沒有說「為什麼我是 對的」 沒有根據證據的說理以及邏輯的推演,充其量只是「貓咪會飛不合理,所以你判我有罪也不 合理」這種程度的說詞,不管是在英美法國家還是歐陸法國家都行不通的 當然,美國訴訟實務上,律師因應陪審團制度衍生出了很多辯論技巧,例如利用長時間的東 拉西扯,讓陪審團的專注力下降,進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想像一下你上課不到半小時就開始 恍神了),或是利用多次的開庭,讓陪審團的記憶無法連貫(你每週上課的東西都記得?) 不過這又是另一回事了,總之,邏輯永遠是邏輯,跟什麼法系無關 如果想了解更多英美法與歐陸法的運用與法理上的差異,有機會我再開另一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5.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5150358.A.4C9.html

07/01 22:41, 3年前 , 1F
南方那段就是在酸東拉西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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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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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2, 3年前 , 3F
簡單易懂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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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2, 3年前 , 4F
我只想說幹你娘的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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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4, 3年前 , 5F
推 文章很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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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5, 3年前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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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6, 3年前 , 7F
pekora只想知道 你是根據哪國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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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8, 3年前 , 8F
那段應該就是在酸陪審團金魚腦吧,瞎扯到讓人忘記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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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0, 3年前 , 9F
阿丘是索羅的夥伴 絕地大反攻結局跟索羅他們一起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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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0, 3年前 , 10F
多有什麼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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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0, 3年前 , 11F
雖然南方重點不是講這個啦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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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1, 3年前 , 12F
我想問 如果律師覺得認定事實(陪審團)方面已經有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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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針對適用法律(法官)繼續答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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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5, 3年前 , 14F
你講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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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6, 3年前 , 15F
我覺得原po哪天可以開一篇講國內人民覺得陪審團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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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7, 3年前 , 16F
他們心中恐龍法官亂象的靈藥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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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8, 3年前 , 17F
邱巴卡戰術就是扯個莫名其妙的東西好像之後會帶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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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8, 3年前 , 18F
有關的事,其實就是拖延戰術,等陪審團注意下降時再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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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8, 3年前 , 19F
扯回重點的方法,所以並不是講個不合理的是反證本案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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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不合理,純粹就是種拖延戰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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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6, 3年前 , 21F
南方應該只是用丘巴卡戰術這個代稱來解釋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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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7, 3年前 , 22F
事實上,律師與檢察官都是在「以證據說故事」。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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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7, 3年前 , 23F
版本合理,誰就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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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07, 3年前 , 24F
真正還原事實,只有上帝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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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3, 3年前 , 25F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不管是事實認定跟法律評價都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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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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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3, 3年前 , 27F
跟陪審制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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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6, 3年前 , 28F
推推 法律最終還是只保障到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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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7, 3年前 , 29F
4 陪審團只負責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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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18, 3年前 , 30F
法律保障的是所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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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1, 3年前 , 31F
太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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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1, 3年前 , 32F
國民法官真的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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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3, 3年前 , 33F
整天酸恐龍法官,那只好讓你們自己一袋米扛幾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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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3, 3年前 , 34F
法律不是只保障法律人,但法律人會比較知道自己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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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3, 3年前 , 35F
益在法律上受到什麼侵害,並且應該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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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4, 3年前 , 36F
推你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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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5, 3年前 , 37F
法律評價交給國民法官真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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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9, 3年前 , 38F
而且適用國民法官審判的都嘛重案,哪有不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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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9, 3年前 , 39F
會有3位專業法官ㄧ起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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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29, 3年前 , 40F
國民法官又只玩第一審,結果就是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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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0, 3年前 , 41F
適用的都是強制上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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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1, 3年前 , 42F
其實只有ㄧ審沒問題,ㄧ審最貼近事實,1,2審間可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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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1, 3年前 , 43F
間隔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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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2, 3年前 , 44F
2審事實審離真相其實更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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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認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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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35, 3年前 , 4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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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把一定上訴的案件限定在國民審判等於把案件甩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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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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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2, 3年前 , 49F
之前聽老師說 學校教的在實務根本不會用到 實務最常在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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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尤其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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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3, 3年前 , 51F
我自己是覺得國民法官就是 既然你這麼愛講那就來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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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4, 3年前 , 53F
但沒有配套措施真的很可怕 尤其台灣人的法感情非常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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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4, 3年前 , 54F
真的不太適合用國民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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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5, 3年前 , 55F
而且一個案件到定讞還有很長的一段時間 往往民眾都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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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完就沒了 在一審參進來攪和又拍拍屁股走人 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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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問題留給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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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7, 3年前 , 58F
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對於法律沒有概念 立委為了選票又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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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7, 3年前 , 59F
喜歡訂一堆莫名其妙根本不符合罪刑法定的法條再被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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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7, 3年前 , 60F
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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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9, 3年前 , 61F
像之前通姦除罪各大臉書媒體底下一片哀嚎 但如果有點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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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49, 3年前 , 62F
念的就會覺得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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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51, 3年前 , 63F
我記得王皇玉老師有說一句蠻經典的話:各位你們之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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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3:51, 3年前 , 64F
能不是被罵恐龍法官 而是被罵恐龍國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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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13, 3年前 , 65F
沒有啦,千錯萬錯都是恐龍法官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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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20, 3年前 , 66F
同意樓上上k大,國民法官幾乎就是在嗆說你行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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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20, 3年前 , 67F
非常奇妙的制度,未來發展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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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40, 3年前 , 6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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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50, 3年前 , 69F
給推 國民法官法真的是個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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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58, 3年前 , 70F
敲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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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1F
法律實務上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並不保護所有公民,你不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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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2F
法律人但很懂法律也會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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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3F
這跟動物農莊的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更平等是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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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4F
概念,法律人和一般公民確實存在對法律的資訊不平等,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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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5F
這個不平等存在的一天無論法條上怎麼寫什麼字,法律就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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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0, 3年前 , 76F
上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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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1:36, 3年前 , 77F
你竟然跟一篇亞利安答辯法的文認真 只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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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10, 3年前 , 78F
這個戰術只有陪審團制有用啦。大律師丹諾就靠講尼采讓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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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10, 3年前 , 79F
虐殺幼童的大學生逃掉死刑。在大陸法系國家你開頭講兩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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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10, 3年前 , 80F
法官就打斷你叫你講重點了。一堆律師檢察官出庭都只講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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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10, 3年前 , 81F
話,一切如訴狀所擬。根本沒空跟你在庭上答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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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26, 3年前 , 82F
推 我想看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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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4:43, 3年前 , 83F
謝謝解答!
07/02 04:43, 83F

07/02 08:10, 3年前 , 84F
推一個,想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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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8:10, 3年前 , 85F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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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8:51, 3年前 , 86F
想看續集
07/02 08:51, 86F

07/02 10:20, 3年前 , 87F
專業 推一個
07/02 10:20, 87F

07/02 11:28, 3年前 , 88F
07/02 11:28, 88F

07/02 12:05, 3年前 , 89F
這不是本來就是諷刺講跟案子無關的故事能影響判決嗎?
07/02 12:05, 89F

07/02 13:03, 3年前 , 90F
國民法官比較像日本的裁判員制度 雖然還是不太一樣
07/02 13:03, 90F

07/02 13:09, 3年前 , 91F
台灣偏向德國式的法學教育 也就是培養成為法官 跟美國
07/02 13:09, 91F

07/02 13:09, 3年前 , 92F
式培養成律師基礎不太一樣 我們法律體系跟訴訟架構基
07/02 13:09, 92F

07/02 13:09, 3年前 , 93F
本上也是大陸法系的國家
07/02 13:09, 93F

07/02 13:11, 3年前 , 94F
回到陪審制 其實制度運作並沒有一定好壞 只有適不適合
07/02 13:11, 94F

07/02 13:11, 3年前 , 95F
而已
07/02 13:11, 95F
文章代碼(AID): #1WtTEMJ9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WtTEMJ9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