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凱特)時間1年前 (2024/02/09 10:2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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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刑法》寫的是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兒少條例》寫的是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其實核心爭議是客觀上,只要寫在法條上,用人判斷就是主觀 並不存在客觀 寫"客觀上"基本上就是欲蓋彌彰 ---- 刑法的核心是行為,要有行為才犯法 兒少寫的是物品,持有物品即犯法 --- 只要把法條上 原本是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直接修為 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再來"而"的意思是and(且),或是or(或),這個用字上有爭議 修為 1.與性相關且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2.與性相關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1,該物品必須與性相關,與性相關基本上社會上就比較有明確的共識 2,該物品必須足以引起性慾,這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就很大, 馬桶也可以引起性慾,綁馬尾也可以 只要決定的人看到臉足以引起性慾一樣有罪 ----- 要不要修文字,就跟把"客觀上"放進法條是一樣的意思 要修法其實很簡單, 但就是硬要把"客觀上"三個字放進法條,表示審判者是中立的,不存在主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19.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445668.A.036.html

02/09 11:00, 1年前 , 1F
我覺得沒有和現實人物相關的虛擬創作都該先排除於
02/09 11:00, 1F

02/09 11:00, 1年前 , 2F
此法管制範圍
02/09 11:0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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