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刑法》寫的是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兒少條例》寫的是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其實核心爭議是客觀上,只要寫在法條上,用人判斷就是主觀
並不存在客觀
寫"客觀上"基本上就是欲蓋彌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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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核心是行為,要有行為才犯法
兒少寫的是物品,持有物品即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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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法條上
原本是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直接修為
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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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而"的意思是and(且),或是or(或),這個用字上有爭議
修為
1.與性相關且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2.與性相關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1,該物品必須與性相關,與性相關基本上社會上就比較有明確的共識
2,該物品必須足以引起性慾,這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就很大,
馬桶也可以引起性慾,綁馬尾也可以
只要決定的人看到臉足以引起性慾一樣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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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修文字,就跟把"客觀上"放進法條是一樣的意思
要修法其實很簡單,
但就是硬要把"客觀上"三個字放進法條,表示審判者是中立的,不存在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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