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喜傑獅提告300多位買筆電的買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喵)時間1天前 (2025/04/14 18:58), 1天前編輯推噓20(20037)
留言57則, 23人參與, 13小時前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wJVWAF.png
: 錢繳了 : 準備收貨 : 只是是收傳票 補繳裁判費的原由: https://reurl.cc/K8088j 用猴子都聽得懂的話來解釋: 法官:「你知道你聲請的(1)訂單編號買賣契約無效,以及(2)若法院不認為無效, 則訴請撤銷契約,不管你怎麼告,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我法院算的,ok? 你湊的328位被告的總訂單價金為12,084,164元,已經超過1000萬元了, 所以你要告,那你要繳118,392元裁判費,阿你只給1000元是三小? 如果你7天內沒把欠款117,392補繳完,那麼依照民訴249條第一項規定, 本院會駁回你喜傑獅的上訴。」 於是喜傑獅補繳了。 至於他提的備位之訴,也就是先主張契約無效、若法院不認為契約無效也應撤銷契約。 首先回歸民法153的契約規定,對於已經下訂購買訂單的買家,那就是和賣家訂定: 「我承諾出錢,你會出貨給我。」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要約。 那麼針對賣家把訂單取消,然後反告買家聲請契約無效。 就邏輯上來說不太可能成功,因為在下訂時要約就已經成立; 故他才會搞如果契約有效則聲請撤銷契約。 我想之後大概會變成這樣: 1. 喜傑獅主張買家都是在停止下定後去host訂單,我沒有要賣了他們還進來下訂單。 2. 法官釐清那些是關閉前正常下單和關閉後還下單的買家。 3. 針對正常下單與關閉後不正常下單的契約是否有效進行裁定。 4. 出現可能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的狀況 雖然原則上民訴是敗訴負擔裁判費,但針對第四點狀況,法官依照民訴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以及同法81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故最後說穿就是法官說的算。法官它可以依照比例分配,然後這個比例可以是0到100。 但作為被告還是會噴錢,因為就民事勝訴之所在,還是會回歸到舉證; 而你舉證要告贏,多半還是要找個律師;然而律師費在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376號、1 00年台抗字第382號、100年台抗字988號..等判決皆認定事實審的一二審律師費不會列為 裁判費之內,所以這些被告還是要花一筆錢去找律師,然後去跑法院。 只能說幸好當初想買筆電的時候最後沒選這一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00.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44628303.A.19F.html

04/14 19:01, 1天前 , 1F
有那個屁錢繳費幹嘛不出貨
04/14 19:01, 1F

04/14 19:01, 1天前 , 2F
法盲問個 300位被告可能可以共用律師 然後共同分擔律師
04/14 19:01, 2F

04/14 19:01, 1天前 , 3F
費嗎
04/14 19:01, 3F

04/14 19:04, 1天前 , 4F
可以吧,只要雙方同意,如果律師覺得更多人的證據勝
04/14 19:04, 4F

04/14 19:04, 1天前 , 5F
率越高就會同意,但價錢應該不會是一個人份
04/14 19:04, 5F

04/14 19:05, 1天前 , 6F
老兄 差幾個位數耶 當然凹阿
04/14 19:05, 6F

04/14 19:05, 1天前 , 7F
啊,不對,這是被告的情況喔
04/14 19:05, 7F

04/14 19:06, 1天前 , 8F
但我覺得法院會做整合啦,不太可能真的讓原告這樣重
04/14 19:06, 8F

04/14 19:06, 1天前 , 9F
複三百多次
04/14 19:06, 9F
民事訴訟法53條,這種就是原告認為"基於同一事實,效力應及全體"下告多人被告的 共同訴訟,原則上來說,民事法庭並沒有限定律師只能一人。 但實務上像是這種每位被告都有個案事實的狀況下,就例如建案爛尾, 針對不同人付款狀況的事實,買方也可能會各自找律師來協助舉證,以作為保險。 實際上還是看這300多人要怎麼弄。再來還有異地管轄權問題,所以我真的覺得 要這樣告原告大概也是要北中南法院先跑過一遍。正常人根本不會想這樣做

04/14 19:12, 1天前 , 10F
開三百次庭 法院累死XD
04/14 19:12, 10F

04/14 19:16, 1天前 , 11F
買筆電送民法實戰課
04/14 19:16, 11F

04/14 19:18, 1天前 , 12F
看自救會臉書有律師事務所主動聯繫了
04/14 19:18, 12F

04/14 19:20, 1天前 , 13F
你為什麼來法院 被告人:我只是買個筆電就被告了
04/14 19:20, 13F

04/14 19:27, 1天前 , 14F
剛剛看了一下律師費,建議收費是這筆金額3%30萬起跳,
04/14 19:27, 14F

04/14 19:27, 1天前 , 15F
也就是官司還沒開始先吐個40-50萬打底
04/14 19:27, 15F

04/14 19:29, 1天前 , 16F
我是建議300位都請律師,給廠商買單,這筆官司費用超
04/14 19:29, 16F

04/14 19:29, 1天前 , 17F
過1800萬元,+50萬廠商的本金,打贏廠商應該也不好過
04/14 19:29, 17F

04/14 19:30, 1天前 , 18F
買筆電還送民事訴訟實戰==
04/14 19:30, 18F

04/14 19:36, 1天前 , 19F
律師費用應該不會讓敗訴的廠商負擔
04/14 19:36, 19F

04/14 19:43, 1天前 , 20F
所以事情是賣家停止下定後,還有人想辦法繞過去下訂單嗎
04/14 19:43, 20F

04/14 19:43, 1天前 , 21F
? 這點我覺得賣家算是有理
04/14 19:43, 21F

04/14 19:43, 1天前 , 22F
因為賣家已經有表現出停止訂購的意圖了
04/14 19:43, 22F

04/14 19:46, 1天前 , 23F
一審的律師費用不是訴訟費用,沒有原告買單一說
04/14 19:46, 23F

04/14 19:46, 1天前 , 24F
沒有停止下訂啊,說被攻擊網站掛掉
04/14 19:46, 24F

04/14 19:51, 1天前 , 25F
請問什麼叫host訂單啊 還可以繞過去是不是
04/14 19:51, 25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019753438183646/posts/3097581003734222/ 就喜傑獅是把導向官網的DNS關掉,Cloudflare那邊的伺服器並沒有關掉, 所以技術上來說,只要你有辦法直接找到那個伺服器,例如直接連IP還是可以連進去。 然後網站並沒有把全部商品列為缺貨下架,所以你就可以藉由直接連下單進行要約。 諷刺地是,比較正常的作法則是像該官網現在的做法:直接把商品都列缺貨中 https://www.cjscope.com.tw/

04/14 19:53, 1天前 , 26F
民事裁判費是用訴訟標的的金額去區段計算
04/14 19:53, 26F

04/14 19:53, 1天前 , 27F
司法院網站有標準計算機能用
04/14 19:53, 27F

04/14 19:53, 1天前 , 28F
至於律師費 因為民事一二審沒有強制要求聘律師 不算
04/14 19:53, 28F

04/14 19:53, 1天前 , 29F
在訴訟費用內
04/14 19:53, 29F

04/14 19:56, 1天前 , 30F
所以原告也是要提出網站被攻擊的電磁紀錄佐證吧
04/14 19:56, 30F

04/14 19:56, 1天前 , 31F
不然自己喊被攻擊 聽起來很容易被洗臉
04/14 19:56, 31F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4/14/2025 20:07:28

04/14 20:01, 1天前 , 32F
就民訴277
04/14 20:01, 32F

04/14 20:04, 1天前 , 33F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4/14 20:04, 33F

04/14 20:04, 1天前 , 34F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04/14 20:04, 34F

04/14 20:04, 1天前 , 35F
04/14 20:04, 35F

04/14 20:04, 1天前 , 36F
原告要先舉證且法院覺得合理 再來換檢驗被告舉證能
04/14 20:04, 36F

04/14 20:04, 1天前 , 37F
否反駁
04/14 20:04, 37F

04/14 20:04, 1天前 , 38F
當原告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主張,也不用管被告抗辯了
04/14 20:04, 38F

04/14 20:28, 1天前 , 39F
喜XX不會贏,但也有辦法不會輸,用HOST方式下訂是事實
04/14 20:28, 39F

04/14 20:29, 1天前 , 40F
他只要主張正常人不知道改HOST直連手段,屬於刻意(但非
04/14 20:29, 40F

04/14 20:29, 1天前 , 41F
惡意),律師咬夠緊,法官信就好
04/14 20:29, 41F

04/14 20:30, 1天前 , 42F
網路所有的連線都是攻擊行為,不太需要佐證,有連就算
04/14 20:30, 42F

04/14 20:34, 1天前 , 43F
估狗一下,買賣契約成立要先有要約,這裡也就是廠商說要
04/14 20:34, 43F

04/14 20:34, 1天前 , 44F
賣。這裡已經取消DNC資料,廠商應該可以主張已經沒要賣了
04/14 20:34, 44F

04/14 20:35, 1天前 , 45F
DNS
04/14 20:35, 45F

04/14 21:00, 1天前 , 46F
眾所皆知PTT是學術論壇 連西恰也不例外
04/14 21:00, 46F

04/14 21:27, 1天前 , 47F
他改DNS資料的事情,消費者又不知道。
04/14 21:27, 47F

04/14 21:35, 1天前 , 48F
他想拿改DNS當藉口應該是沒什麼用
04/14 21:35, 48F

04/14 21:35, 1天前 , 49F
。除非喜傑獅有辦法舉證那些訂單是連IP進來的,可他全告了
04/14 21:35, 49F

04/14 23:05, 1天前 , 50F
但被告可以向原告求償律師費
04/14 23:05, 50F

04/14 23:24, 1天前 , 51F
這就普通共同訴訟 被告也不是什麼非法人團體 各位鄉民就
04/14 23:24, 51F

04/14 23:24, 1天前 , 52F
管轄權開始吵 讓他巡迴各地出庭 再反訴請求給付電腦或解
04/14 23:24, 52F

04/14 23:24, 1天前 , 53F
約所生的損害賠償 對他的電腦做保全程序
04/14 23:24, 53F

04/14 23:30, 1天前 , 54F
如果原告主張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應該是有最終撤銷權?
04/14 23:30, 54F

04/14 23:30, 1天前 , 55F
不過法律爭點也是法院說了算就是
04/14 23:30, 55F

04/14 23:31, 1天前 , 56F
我想原告律師不至於提一個一貫性審查都過不了的起訴狀吧
04/14 23:31, 56F

04/15 12:46, 13小時前 , 57F
DNS又不是即時生效
04/15 12:46, 57F
文章代碼(AID): #1d_EfF6V (C_Cha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_EfF6V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