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XBi-txq (C_ChatBM)
一、判決文章代碼
#1XBi-txq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Syoshinsya
三、申訴理由
以 #1XBb3oBF (C_Chat) 推文判決,4-5無違規為基準。
4-5 I 判決基準為「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所謂「現實存在人物或群體」之主體套用至九層塔,本已相當牽強,這次有幾棵九層塔們受到傷害?而就算退萬步言,認可「九層塔」為一個指涉明確的群體,那在隨後判決細節就更在邏輯上讓人感到疑惑。
在「人身攻擊」的概念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缺一不可。
被檢舉主體就我,略。
客體是九層塔?攻擊行為是不良?低品質?
實質損害是???
像是碰碎了某幾棵奉行「無以名狀」之理念的「九層塔」的玻璃心?或者是傷害了哪邊種植九層塔的農民?
還是的確只不過是「我」看了沒笑,「我」不開心,「我」被戳到G點?
然後我收到檢舉。
既然在該篇推文下能得到「4-5 無違規」之結論,那遵循先判,「低品質、不良、爛」文意與表現幾近一致,如果標準有所變動,那理應從輕,不管在心證或推定上都應如此。
為何在本篇推文下,改判 4-5-1 違規並處罰,實則讓人感到不解。
請新任版主審慎審視,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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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事實發生時間與判決時間順序的差異,並沒有邏輯衝突,舉例來說就像某L因為疑似肛人被抓,調查時發現其他時序下也曾疑似肛人一樣,這篇申訴主軸是判決邏輯的「一致性」。
退萬步言,在高度人治下的 4-7 幾近無可辯駁說是就是,但就算是第二篇或第三篇的被檢舉文被判決 4-5 無違,我依舊會提出申訴。
且在您的判定中這爭議點也僅止於「應」,在這方面處罰的必要性權衡上,顯然也是有所疑慮,不然用詞上不會有顯而易見的斡旋空間。
判決邏輯的混亂在「可用詞」「禁字」「群體」「攻擊性」等各面向於各不同案件中早已出現相當大的歧異,更不用說各種原先無違其後轉向或反之的情況,若以這概念進行涵攝,再偕同先前判斷,那麼理應罪疑為輕。
※ 編輯: Syoshinsya (1.200.75.160 臺灣), 09/08/2021 0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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