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XBi-txq (C_ChatBM)

看板C_ChatBM作者 (永遠的新手)時間4年前 (2021/09/06 10:27), 4年前編輯推噓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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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文章代碼 #1XBi-txq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Syoshinsya 三、申訴理由#1XBb3oBF (C_Chat) 推文判決,4-5無違規為基準。 4-5 I 判決基準為「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所謂「現實存在人物或群體」之主體套用至九層塔,本已相當牽強,這次有幾棵九層塔們受到傷害?而就算退萬步言,認可「九層塔」為一個指涉明確的群體,那在隨後判決細節就更在邏輯上讓人感到疑惑。 在「人身攻擊」的概念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缺一不可。 被檢舉主體就我,略。 客體是九層塔?攻擊行為是不良?低品質? 實質損害是??? 像是碰碎了某幾棵奉行「無以名狀」之理念的「九層塔」的玻璃心?或者是傷害了哪邊種植九層塔的農民? 還是的確只不過是「我」看了沒笑,「我」不開心,「我」被戳到G點? 然後我收到檢舉。 既然在該篇推文下能得到「4-5 無違規」之結論,那遵循先判,「低品質、不良、爛」文意與表現幾近一致,如果標準有所變動,那理應從輕,不管在心證或推定上都應如此。 為何在本篇推文下,改判 4-5-1 違規並處罰,實則讓人感到不解。 請新任版主審慎審視,感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M-V4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75.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30895279.A.D08.html

09/06 10:36, 4年前 , 1F
恩?申訴案是新板主審視?
09/06 10:36, 1F

09/06 10:37, 4年前 , 2F
可以清朝劍斬明朝官嗎
09/06 10:37, 2F

09/06 10:40, 4年前 , 3F
沒錯,是交給新任板主處理上任後的所有申
09/06 10:40, 3F

09/06 10:40, 4年前 , 4F
訴案沒錯
09/06 10:40, 4F

09/06 10:41, 4年前 , 5F
再請新板主判斷
09/06 10:41, 5F

09/06 14:44, 4年前 , 6F
請s版友回應 你在文中的九層塔
09/06 14:44, 6F

09/06 14:44, 4年前 , 7F
明顯指涉包含提案人的某一族群
09/06 14:44, 7F

09/06 14:45, 4年前 , 8F
然後再指責這族群爛與低品質
09/06 14:45, 8F

09/06 14:46, 4年前 , 9F
這應該還是有涉及4-5吧
09/06 14:46, 9F

09/06 14:48, 4年前 , 10F
然後你明明這段被判的推文比較晚發= =
09/06 14:48, 10F

09/06 14:50, 4年前 , 11F
這段被判4-5無違規的推文
09/06 14:50, 11F
被檢舉事實發生時間與判決時間順序的差異,並沒有邏輯衝突,舉例來說就像某L因為疑似肛人被抓,調查時發現其他時序下也曾疑似肛人一樣,這篇申訴主軸是判決邏輯的「一致性」。 退萬步言,在高度人治下的 4-7 幾近無可辯駁說是就是,但就算是第二篇或第三篇的被檢舉文被判決 4-5 無違,我依舊會提出申訴。 且在您的判定中這爭議點也僅止於「應」,在這方面處罰的必要性權衡上,顯然也是有所疑慮,不然用詞上不會有顯而易見的斡旋空間。 判決邏輯的混亂在「可用詞」「禁字」「群體」「攻擊性」等各面向於各不同案件中早已出現相當大的歧異,更不用說各種原先無違其後轉向或反之的情況,若以這概念進行涵攝,再偕同先前判斷,那麼理應罪疑為輕。 ※ 編輯: Syoshinsya (1.200.75.160 臺灣), 09/08/2021 00:35:36

09/08 18:59, 4年前 , 12F
維持舊任版主原判
09/08 18:59, 12F
文章代碼(AID): #1XDNolq8 (C_ChatBM)
文章代碼(AID): #1XDNolq8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