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XemJ-vi (C_ChatBM)

看板C_ChatBM作者 (百鬼あやめ的狗)時間2年前 (2021/12/04 22:06), 編輯推噓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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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真她媽」之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係鄙穢之用語,常用於貶抑或挑釁之場合, : 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此等言詞對於遭指涉之對象而言,自屬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之侮辱行為。 : ────────────────────────────────────── : 據此判斷如下: : 依照上述判決書可得知,如果將「真她媽」與「亂源」(「教育百科」解釋指:禍亂的根 : 源)分開解讀,並無道理可言。 : 同時按照前開法院見解,「亂源」應非攻擊性用詞 : 因此無法藉由被檢舉人的五字推文內容,直接判斷原案被檢舉人確實有針對性人身攻擊的 : 違規事實。 : 以上回應。 好 馬來板主對真他媽亂源五個字的見解是要看後文 完全忽略掉了真他媽三個字的原意是嗎? 因為法院沒教你亂源所以你去查教育百科對吧? 那我也幫你查一下好了 台灣的法官有因為真正亂源判妨害名譽 檢察官也因為有人指稱人家是亂源去提起公訴 我想這兩個案子很明顯說明亂源是貶意 足以妨害名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858 號刑事判決 有原告為「本大樓的真正亂源,為諾貝爾所不恥」之足以貶 損原告個人社會評價內容之公告,造成原告名譽、人格、商 譽、生意及家庭均嚴重受損,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 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等語。 查本件原告遭被告誹謗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無訛, 是原告名譽權受被告不法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堪認定。 從而原告依前開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因名譽權受侵害所受之精神上損害,核屬有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以 「…形容她(指告訴人陳沂,下同)是人渣抬舉她了呢!」、 晚上10時31分接續前揭犯意以「…她根本是社會亂源跟毒瘤!」 等文字內容(下合稱系爭二則留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 我的貓咪哪有這麼可愛! 說好的有貓咪就給推呢 :( https://imgur.com/7uNlo4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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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97.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38626808.A.8ED.html

12/04 22:28, 2年前 , 1F
你直接上告法院啊何必委屈在這個小版規上
12/04 22:28, 1F

12/04 22:30, 2年前 , 2F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你可能不懂吧
12/04 22:30, 2F

12/04 22:32, 2年前 , 3F
你這樣回不就是在委屈你自己了嗎?
12/04 22:32, 3F

12/05 07:10, 2年前 , 4F
法律跟版規又不同
12/05 07:10, 4F

12/05 07:11, 2年前 , 5F
很委屈可以上法院討公道
12/05 07:11, 5F

12/05 08:24, 2年前 , 6F
說這些太遲了 誰叫馬板主也跟著拿法律來說
12/05 08:24, 6F

12/05 08:43, 2年前 , 7F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 這講法過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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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41, 2年前 , 8F
BM板有夠像訓練未來律師的地方,板務申訴
12/05 11:41, 8F

12/05 11:41, 2年前 , 9F
都能拿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來當引例......
12/05 11:41, 9F

12/05 14:08, 2年前 , 10F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可是板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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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4:34, 2年前 , 11F
其實法律一直都能很不道德,課本都亂講XD
12/05 14:34, 11F

12/05 20:28, 2年前 , 12F

12/05 20:28, 2年前 , 13F
同110年判決書上字第352號,亂源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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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8, 2年前 , 14F
構成不法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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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9, 2年前 , 15F
https://reurl.cc/6Dzd3b 詳判決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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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9, 2年前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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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9, 2年前 , 17F
那是因為原告亂來阿 如果我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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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9, 2年前 , 18F
請板主依據規定水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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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39, 2年前 , 19F
不然亂源就是一種攻擊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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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0:30, 2年前 , 20F
我要提醒您的是,板主還是可以用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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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0:30, 2年前 , 21F
得跟他的決定來判,法律只是參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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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0:30, 2年前 , 22F
像我上次要判例一樣。人不是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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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0:30, 2年前 , 23F
不是百分百正確的。
12/06 00:30, 23F
文章代碼(AID): #1XgtNuZj (C_Cha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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