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1dt-TYaL (C_ChatBM)
※ [本文轉錄自 black80731 信箱]
作者: Psytoolkid (基德)
標題: Re: [申訴]#1dt-TYaL (C_ChatBM)
時間: Wed Mar 26 23:26:10 2025
black80731板主你好,
針對black80731板主表示:板友 差了一年有點太離譜了
我想既然我無法公開答辯,那私信你進行答辯應該是唯一且合理的做法。
還請公開此篇站內信對該申訴進行回文,以利回文答辯權之行使。
請確認我敘述客觀檢舉歷程與底下幾點答辯之後,再請四位板主重新思考判決是否合理。
檢舉歷程:看到[板務]從業人員、VtuberACG點認定之系列文關注到內文自帶
點定義之紛爭->看到此篇公告:#1dtwr-cl (C_Chat)
指出此文:https://i.imgur.com/5Dozou7.png

被桶深感驚訝->思考就我印象
所及,「很婆」標題的文章有許多都是類似文體->3/23於C_Chat板搜尋「很婆
」並跳過具有作品名、角色名及圖片之文章->找到#1btNt_60 (C_Chat)與該水
桶判決同樣文體之文章->提出檢舉以上操作,該被檢舉文僅為倒數第10篇,並
非推文宣稱數萬找一,也是所有看到此莉成者皆可複現之操作。
因此篇文僅倒數第10篇,我未意識到時間問題。此歷程僅為因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以下列出我的答辯及對此不適當判決之疑問:
第1:你們用的判決理由是檢舉超出追訴期,但引用條文是B-2-1,但追訴期已
有明文A-1規範不受理可引用,僅為程序性規範,若要以此為理由進行懲處請針對追訴期
加上積極性處罰規定。
上開陳述已明確指出板主多數已違反臺灣公民該有的罪行法定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常識
也是PTT上位法中華民國各項法律的立法精神。
第2:laptic前板主也在推文明確說到,之前超出追訴期的檢舉就是依照板規
進行程序上不受理,以此看來你們對我的處分根本不是單純照板規而是依照你們心證任意
套用亂板的理由對不適用個案進行水桶併退文的處分。
第3:板主團隊並不是不知道程序性不受理如何處理,請見我受到的另一個檢
舉:https://i.imgur.com/mBwEfJT.jpeg

這篇檢舉是檢舉人應注意是私信而未注意,結果立刻以不受理結案並立刻將狀態轉為S
,請問本質上應注意時間而未注意應用A-1處理與此例有何不同?為何此篇檢舉就不用亂
板處置?
第4:相較第3點案例,我的檢舉文一發出便被M文:
https://imgur.com/AjTtrYO.png

當時我一開始以為有新增超過追訴期的罰則就立刻推文說那被桶也沒辦法,接下來再去確
認板規,的確針對追溯日仍只有為程序性不受理之規範,請問我的態度有像要亂板嗎?
底下S板主直接定調為我是在出作業而不是以不符程序性規範做不受理結案:
https://imgur.com/BzqBczc.png

我說會申訴,a板主直接回呵呵:
https://imgur.com/vBPUaCM.png

請問本質同樣的違規卻明顯採用與第3點案例不相同之處置之雙重標準依據何來?看板主
於推文之回復很明顯不是要依照板規遵照公平正義之原則處理,我只能推論,板主是要以
此做為藉口進行殺雞儆猴,使心證淪為恣意。
第5:與我被板主定義之所謂「出作業」雷同的文在此僅舉一個檢舉理由與我
一樣者:#1dtyuLsF (C_ChatBM)
有關此類4-1檢舉目前在板上已族繁不及備載,這篇文和諸多4-1雷同文若同樣屬於所謂出
作業,但又沒被判違規,而我所犯的追訴期超過14日又已有明確表示程序上不受理之A-1
規範,不管實質內容而言還是程序上而言我所受之待遇究竟有何理由屬於B-2-1之亂板做
處理而不是以不受理結案?
第6:退一萬步來說,你們板主群心證要對我處以B-2-1,我是第一次在C_Chat
BM發文,沒有前科也沒有洗板瘋狂檢舉,檢舉之實質內容也符合板主群最新標準,在是否
要退文的選擇上直接判水桶併退文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不是嗎?
綜上所述,我認為B-2是給與板主群行政裁量彈性,而不是使你們心證淪為恣意的墊腳石
,b板主說隔一年真的太長了,但板規並無受予你們因個人情感判我亂板的基礎,尤其照
我方法複現查詢歷程,該文僅為倒數第10篇,以在C_Chat經歷一天好幾十篇的發文量的人
來說,實際只看10篇文體驗是否會感受到這篇文有隔一年之久?我並沒有感覺到此篇隔一
年也因此未注意日期,a板主第一時間看到我的檢舉文也未察覺日期問題,由此可見不小
心沒察覺日期不只是我會犯之錯誤,諸位板主一時對板規有所疏漏或在推文一時判決錯誤
也所在多有,由於板主之職責負責維護板上之公益,與國會議員一樣在這方面板眾會認為
板主有一定免責權,不會因板主有一些小疏失就認定板主不適格,難道四位板主會在自
己犯一些小疏失時認為自己亂板嗎? 若不會,那認為我這個檢舉歷程為亂板的心證何來
?
關於判我B-2-1的板主心證之不合理性以及對我判決之不正當性就先論述至此,關於四位
板主心證之正當性基礎,甚至需結合對公益性之侵害來論理,但我想目前回文已足夠補充
說明對我判決之矛盾所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40.158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lack80731 (126.15.85.58 日本), 03/27/2025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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