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出版品分級說明會(師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北平東路二十八號九樓之一
承辦人:闕伶真
電 話:二三九六○八○○
傳 真:二三九二○八○九
受文者:台北縣各出版發行商、供應商
速 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佐版評字第○○九三○二一七六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本會承行政院新聞局委託,擬訂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下
午二時正假國立師範大學綜合大樓召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台北
縣出版業發行商、供應商說明會,敬邀漫畫小說租售業者、一般書局(店)、
便利商店、量販店及唱片行(店)等相關業者踴躍出席與會,請 查照。
說明:
一、「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業經行政院新聞局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發布,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二、為讓出版、發行、供應等出版品業者充分瞭解本辦法內容及相關法源政策,避免
業者誤觸法令違反規定,特辦理本說明會。
三、本說明會攸關出版業發行商、漫畫小說租售店業者、一般書局(店)、便利商店
、量販店及唱片行(店)等相關業者權利與義務,謹請台北縣上述等相關業者準
時出席與會。
四、本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如左列:
(一)召開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二時正。
(二)召開地點:國立師範大學綜合大樓二樓二○二演講廳(台北市和平東路一
段一二九─一號)。
五、檢附相關法令表乙份,請卓參。
正本:台北縣各出版發行商、供應商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兒童局、內政部警政署、台北縣政府新聞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條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
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
物品。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陸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十二款規定出版品、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
事業主關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
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業經行政院新聞局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
日發布,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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