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AD分享] No.15:水銀燈
※ 引述《shiawase (インパルス水銀燈)》之銘言:
:--
: 討論一下MAD的分享..
: MAD應該不太算版權物吧?(可是畫面跟音樂都是..)
: 到底該怎麼界定比較好?
MAD這樣的作品,視創作所具備的創作性而定,有可能構成著作物的改作物,
創作性較低的,則可視為原作之重製物
光是剪輯一堆卡通裡面的畫面湊成一個影像檔,難脫重製的範疇
但若是剪輯以外再加上美工字幕配音特效,
則有可能成為獨立著作而受法律保障
原作者對著作物本身擁有各種著作財產權
(出版權 改作權 重製權 編輯權 公開展示權 公開傳輸權 公開播送權..等)
改作權即為其中之一
也就是說原作者擁有"將著作物改由其他形式呈現"與"重製其著作"之權
嚴格講起來要製作MAD必須要經過原作者同意的
不過一般而言,這些衍生著作有助於提高原著的曝光及推廣
等於是免費的廣告
除非是改作作品嚴重影響原作者的名譽或侵害其利益
不然作者是不會介入的(例如無間道CD-Pro2被腰斬案,大慟!)
同好間製作MAD可以引著作權法裡面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像是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
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何謂"合理範圍",各種著作不一,
學界有見解認為不超過著作物1/3為合理範圍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重點在"在合理範圍內" "非營利"與"個人使用"
簡單講就是客氣一點低調一點大家比較好講話XD
但是最好是製作前先獲得原作者同意這樣比較沒有瑕疵..
即使再不行,最好在MAD裡註明出處..
如果改作人獲得原作者同意,就該改作物而言,
改作人擁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這篇跟看板主題沒什麼關係.. :)
不過著作的合理使用是促進文化進步的推手之一
所以大家多多來合理使用一下,讓大家都有美美的MAD看吧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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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KKCity掛了我就會來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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