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翻譯] 上海アリス幻樂団創作物の二次創作說明
看板Touhou (東方同人遊戲)作者babylina (babylina)時間11年前 (2013/03/25 21:40)推噓10(10推 0噓 27→)留言37則, 6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雖然蠻早之前就看過簡中版本,不過也只是約略挑重點看過而已。
趁板上終於有完整的翻譯,我想藉機把一些已經沉積在心裡很久的問題提出來...。
就是...神主對藉於東方本家與二次創作之間的「1.5次詮釋性創作」和「零設考據」
在態度上到底如何?
因為原文太長,我僅節錄阿帕大的翻譯部分,比較方便閱讀。
中間部分其實也可以直接END略過...最後有把敝人問題再簡單的表達一次。
※ 引述《ShikiEiki (四季のこまち)》之銘言:
: 標題名稱太長使用了別稱,全名是
: 「上海アリス幻樂団創作物の二次創作・使用関連ページ」
:
: 注意:本文章的翻譯者是 阿帕 apaapa
: 發文者只是委託翻譯並且代發的....
: 原本轉自
: http://www.geocities.co.jp/Playtown-Yoyo/1736/t-081.html
:
: 上海アリス幻樂団様の場合の著作権の基本概念
:
: ============================================================================
: 因為就法律上可能會有代表意義的不同,所以本文對「二次創作物」和「二次使用」採
: 用下列的定義。
: ============================================================================
: 二次創作物
: 以原作品(此指上海愛莉絲幻樂團的作品)作為原型所作成的製作物。雖然原本的素材
: (基本旋律、角色、故事等等)是上海愛莉絲幻樂團的作品,但製作物的一切都是以不
: 同方法從頭開始製作。例如:自己所畫的角色圖、自己聽過之後所複製出的曲子、再編
: 曲、以東方的世界作為舞台的小說/遊戲等等。
: ============================================================================
: 二次使用
: 對上海愛莉絲幻樂團的作品不加更改,或者是做了更改之後,用作別的用途。
: ============================================================================
零設考據應該不用再多作解釋,搜敝人ID就可以看到幾篇本於此敝人所自創名詞及精神,
所寫下的具體文章。姑且稱為甲類創作。
1.5次詮釋性創作則可分為兩類:
一種是像 #1GYZUfzG #1GreXOgA #1FziEbST 這幾篇,用於嘗試解答官方故事所遺留的
問題而擬的推敲文,如上面兩篇一是推論何以好孩子妖夢可以在月都躲著不被發現、二
則是推測風神一家的幻入時點、第三篇則是猜測永琳是否已成為蓬萊人。
此類暫稱為乙類創作。
另一種則是像 #1HCnkGyV 這篇討論八雲紫在本家中的人物形象,或是類似於
http://www.ptt.cc/bbs/C_Chat/M.1323414490.A.92D.html
這篇,從特定觀點分析原作故事,並進一步詮釋與評論。
此類就定為丙類創作吧。
(雖然該文不是討論東方物,但反正也是同人奇蹟之一的暮蟬鳴泣時,就借用一下XD
或許哪天有靈感時也能來對妖妖夢寫篇類似的東西(?))
又像年齡考一文則是兼具0設考據與1.5次詮釋的混合文章。
甲乙丙這三類的共同點在於,雖然實質上它們也是再創作的一種,即已經過新作者所主
導的思考脈絡、轉譯建構後,方能誕生的原作延伸產物。
然而,從形式上他們顯然不是很符合本文對於二次創作的定義,因為他們並不只是將原
作品奉為原型或素材,而是不加更改(也無法更改,畢竟改了就失去研究本意而變成純粹
二次設定了)地直接引用作內文的一部分。
換言之,這三類都是非依賴二次使用,即根本無從立基的寄生蟲式創作物(?)。
而這顯然會違反後面關於禁止使用事項的規定...
: ============================================================================
: 然後,以前述的基本解釋為基礎,以所謂「上海愛莉絲幻樂團從以下的想法出發,對關
: 於各種二次創作物的許可(※)做出了回答」的想法來說明。
:
: ※不是「二次使用」,僅針對「二次創作」。「二次使用」因為會牽涉到不法複製的問
: 題,絕對不能採用「和二次創作相同的條件」。
: ============================================================================
: ・雖然所謂「常識內的範圍」這種名詞有可能會出現,但這沒辦法下一個完整的定義。
: 不過如果要說個「大致上的概念」的話,那就如下所述。
: ・不懷有惡意
: ・沒有造成他人困擾
: 以結論來說,只要恪守以上兩點,就不會引發問題吧。
: ============================================================================
這應該就是一般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目的」的神主版本。
不懷有惡意這點通常不是問題,畢竟就算是二次創作也必須經過相同的檢視。
然而上述甲乙丙三類比較可能碰上的問題是第二點:・沒有造成他人困擾
誠如敝人每次寫文章時都得一再強調的「本文係筆者個人見解,不代表官方說法」
但由於此三類文章的寄生蟲特性,相較於二次創作物明顯的非官方色彩,這三類確實很容
易讓人會先入為主地產生「阿~原來神主就是這樣想」的誤會。
甲類創作即零設考據可能還好,畢竟多半也只是間接推論,多欠缺直接證據,就算能確認
其關聯,實際上也對本家沒啥影響,可能神主還巴不得大家都來猜他私下想捏甚麼梗。
=>不過他想不想讓人破梗則是另一個問題了...,且同樣會面臨和丙類的相同困境:原作
取材。
但乙丙類問題就比較嚴重,尤其乙類創作即問題推論,因為這類問題多半是神主在作品中
刻意留給二創作者們的空白,係永遠不會有官方解答的故意為之。現在有人拿他所寫下的
文字設定來自問自答,如果只是在討論區自娛娛人就算了(先不論筆戰爭執可能),一但哪
天真出了個名為「東方Project300題」之類的本,確實即易造成認知上的混淆。
=>簡單說...用二創去解答問題ok,因為那不會讓人以為是神主說的話;但僅用一設來寫
解答本就可能被誤會成官方立場了。不過說真的這種本大概也不可能有人想買啦XD
丙類創作即詮釋評論,雖然應該較不會產生乙類的問題(這部分也難說,畢竟此等詮釋都
必須以一設資料為基底,拿捏不好亦即可能產生錯認),但卻會面臨另一個層面的麻煩,
即下述的「禁止使用規定」。
: 總之,沒辦法下判斷的時候,「從周圍的朋友或是網路上的討論版來聽取他人意見」不
: 就好了嗎?查詢一下是否有前例也是一個好方法。這樣還搞不清楚的話,就只能詢問原
: 作者(ZUN)了。
: ============================================================================
: 不是「以自己為基準」而是「以原作者為基準」這樣的想法,以及對原作者的敬意非常
: 重要,千萬不能忘記。這樣的話,就不會發生問題了吧?
: =============================================================================
所以小的現在就來問了Q_Q
: ============================================================================
: 1.禁止使用除了遊戲擷圖以外的遊戲內資料
:
: 包含圖像資料、音樂資料、文字資料、程式等,不論是直接或是印刷、錄音等利用方法
: 都是禁止的。另外遊戲擷圖的使用條件在之後的Q&A裡有寫。
:
: ============================================================================
: 7.關於文字,禁止轉載有關結局的東西。
:
: 以結局的內容進行二次創作雖然沒有問題,但禁止照抄轉載結局的文字。
: ============================================================================
這兩點會是甲乙丙三類作品會面臨的最大困境。
不同於標準的二次創作,除神主已明文公告許可的人物、世界觀外,幾乎都是另行創作
(包括用繪畫、編曲、撰寫等方式)出一個於官方無甚相關的獨立故事。
然而甲乙丙這三隻寄生蟲卻如前述,本身就是立足於一設,再去重新解析建構後的另一種
觀點產物,若無法使用一設中的文字資料(如對白、人設附檔)那根本不用玩了...。
尤其結局部分,其實我蠻不能理解為什麼神主會這麼堅持結局禁止外流這點...
畢竟東方Project本家作品並不是賣故事導向,而是一個標準的彈慕STG。
真的會來玩的應該也不會因為被結局劇透了什麼就憤而棄玩;想研究故事的倒可能反
會因為這個限制而綁手綁腳,甚或是笨拙如我連E模式都無法破關的情形,那根本是永
遠都看不到結局了...。
而且,結局當然是任一完整故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一個沒有結局的故事,就如發文不
附圖,此方不可長...(大誤),是殘缺而無從解釋的。例如沒有萃夢想結局,則我們無從
知曉八雲紫到處打家劫舍搶人酒的背後原因;沒有妖妖夢結局,那春將永無來臨之日。
更重要的是...神主幾乎都把他在該作中想表達的寓意都放在結局文字了...囧
是以,若想要深度詮釋一個作品,討論其結局在全劇中的地位,是無可避免也相當關鍵
的一個切入點。但這勢必撞上神主所堅持的不可跨越限制...Orz 其實我還是第一次看
到這麼堅持這點的作者,另外兩家龍騎和蘑菇似乎也沒禁止過結局劇透..., 雖然他們
才是完全靠賣劇情吃飯的。
只能說這就是神主的個人堅持了(攤手),但對於甲乙丙三類文創真的殺傷力很大:(
再加上禁止照抄轉載結局的文字這句話其實...解釋上是有模糊空間的。
若按狹義解釋當然是禁止「直接照抄轉載結局的文字」,那...省略缺漏幾個字可以嗎?
換句話說可以嗎? 重新編排可以嗎?
若按神主原意即「避免劇透以促使人們自己全破」這個出發點,即從廣義觀點看當然是
都不行。但這限制範圍又是多廣? 我只用兩句話講完一個結局可以嗎? (像是那句經典的
「靈夢,妳宅爆了耶」─透緋想天八雲紫結局XD,是說這句好像也出自板友創作)
還是老話一句,原作者神主對其作品當然有完全的限制權力,即對該限制的解釋權,只
是我總覺得這個堅持有些...怪怪的。
: ============================================================================
: 關於上述的已公開文章,由於欠缺了以下的本質意識的記述所以在此追記。
:
: 首先,請體認到ZUN對於關於東方音樂的使用,絕對不推薦這一點。作為其根據的想
: 法乃是因為「二次創作作品在身為二次創作之前,本質上也是創作」這種想法。
:
: ZUN推薦二次創作的理由之一,就是所謂「希望能享受到創作的樂趣」這一點。以下
: 是從ZUN的信件中轉載。
:
: 為什麼我會不推薦將內部資料做二次使用,除了著作權方面的問題之外,還包含著「希
: 望能享受到創作的樂趣」的意思在內。
:
: 註:這邊應該是補上ZUN之所以提出上述條件的動機。
: ============================================================================
所以甲乙丙類到底算不算「創作的樂趣呢」?
畢竟這概念可說是神主架構整個二次使用條款的「最上位命題」。
在解釋上是必須優先考量的要件。
乙類姑且不論,畢竟那個連我自己都覺得應該無法通過審查。
但甲類丙類在本質上,仍然是帶有相當高層面的新作者個人色彩及創見在裡頭,特別是
丙類上,深度詮釋本身其實也極為要求新作者本身的獨立思考與創新發想,並不輸給二
創作者。 不然就不會有「紅學」「金學」這種東西出現了,甚至一本論語,光其各種詮
釋或考據,就能夠統治中國近兩千年之久...。
要形容的話...若說二創作者是站在幻想鄉的大地向上建構出嶄新的樓房;那0設考據與
1.5次詮釋者們則是戮力於向下向外,挖掘拓展幻想鄉的基礎。
雖然文學評論和文學創作者有時候也常水火不容,甚至到謬視彼此啦...XD
這就不多提了...。
: ============================================================================
: <ZUN的回答>
: 東方香霖堂的版權問題到底是如何呢?
:
: 先不論本來香霖堂的文和圖都是一般向,其刊載的雜誌上有18禁的作品所以讀者範圍因
: 而受限。
: 不過這本來就比18禁還要18禁啦(笑)。大致上來講,像這樣悠哉的異世界,如果不是
: 拐彎抹角的大人是沒辦法享受其中的樂趣的。本來讀者範圍就很狹小,跟18禁沒什麼關
: 連。
:
: 不附圖以及說明文,將這樣的產品發佈出來(例如雜誌的下一期販賣後),有可能嗎?
: 這是禁止的。情報經常受到媒體的影響。因此,以我不打算採用的方法複製的話,內容
: 也會因而改變。不過,或許哪天我會親手搞出一些讓別人在某處也可以閱讀的方法也說
: 不定,所以差不多就這樣。
:
:
:
: 博麗幻想書譜 2008-12-10
:
: 阿帕:我把前面的閒話家常去掉了
:
: ============================================================================
因為香霖堂畢竟還是商業出版物,不能隨意複製其文字內容還可理解。
:
: ===
: 代發者結語
: 這翻譯其實收到的時候是2010,很抱歉這份稿子放了三年才重現天明
: 當看到它時,重新跟阿帕君取得了聯絡,再略做修改後終於發出了
: 之所以請求這份翻譯,無非是希望大家在創作東方二次創作物時
: 能夠尊重神主Zun先生的想法,同時去明白「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不妥的」
: 當參與者(不管你是創作者亦或是欣賞者)都能明辨黑白,遵守規則時
: 我想大家也能玩得更盡興吧
: 感謝看完本篇,同時也祝福你在東方的世界裡,能暢快地享受其中
: ShikiEiki 2013.3.25
最後把問題作個具體總結好了:
如果(我必須強調..這單純是假設性問題)我今天要在FF出三個同人本:
甲:東方諸少女考─大概就像板上那樣著重零設原型的推測解釋。
乙:東方未解之謎100題─自問自答許多一設劇情上的BUG或空白及問題。
丙:東方深度解析─用類似紅學書籍那種人物評論、劇情詮釋方式寫的散文集。
這三類創作是否當然構成違反神主此二創規定之條款?
我相信一定有很多日本同好前輩想過甚至作過類似事情,畢竟東方自紅魔鄉迄今也過10
年矣,不知道有沒有任何對此問題的的官方回答,或至少是傾向與表態?
然後...真的非常辛苦阿帕大肯投注心力翻譯這篇官方文告了>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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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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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王那本根本全篇睜眼說瞎話...
而且我覺得那本大概沒經過授權-_-
且如果是商業作當然不能隨意引用,只是好奇神主對這塊灰色地帶,是否和對二次創作
一樣抱持開放態度?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40.112.121.239 (03/25 22:03)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40.112.121.239 (03/2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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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說起來確實可能不算
不過丙類(詮釋向)呢?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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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心得沒錯,不過像金庸也出過一大堆心得文集本啦(?) http://0rz.tw/te4xX
更不用說紅學那種學院派作品了。
當然我明白這種玩意本質上的寄生蟲性質啦...所以它終究和二次創作相去甚遠。
也不應相類比而等之。
只是說起來,許多二創作品某程度上也多半係本於對官方作品的某部份心得作於核心命
題,和純粹心得比起來,有時也只是表達上的差異?
恩嘛..純閒聊討論而已,敝人沒有要戰的意思 先打個預防針XD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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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可能內文表達不清被誤會了...對不起Orz
它不會是海貓的同人創作,其實嚴謹的說法應該是"它不會是海貓的二次創作"。
但他有可能是"關於海貓的一個同人創作"。
同人的原始定義就只是一群有同好的人集合起來,不遵循商業出版而自行出書。
所以同人誌也可以是原創的,也可以是二創的。
神主目前的規制基本上是商業向不管一創二創,非經授權,絕對禁止
但對於二次創作的同人出本則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或須經報備。
那像這種所謂必須引用原作內文的灰色地帶(心得文,或說寄生蟲作品)...,似乎
就有解釋上的疑慮?
雖然個人認為...應該是不會認可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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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其實是我刻意幫反對方找可能成立的理由(汗),
我個人當然是不認為會因為一家詮釋就變官方立場啦...那太瞎了 囧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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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沒辦法下判斷的時候,「從周圍的朋友或是網路上的討論版來聽取他人意見」不
就好了嗎?查詢一下是否有前例也是一個好方法。
這兩點要先做呀XD
而且我不太相信敝人會是第一個想到這問題的...畢竟東方也有十年歷史了...
還是因為有牽扯到原作,所以是想當然爾不可以?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6 00:25)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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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如夜夢大所說,網路上討論收集就夠了,不會有人想掏錢買吧(?)
畢竟目前還是以劇情小說、漫畫/畫冊、音樂CD、遊戲、周邊物
這幾種佔主流同人產品,還真沒聽說過有出過其他類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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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許只是神主覺得網路資訊就不太想管,睜隻眼閉隻眼這樣XD
感謝夜夢大還肯撥冗和我聊這異想天開的假議題呢...m(__)m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1.248.30.23 (03/26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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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實際看過,不過印象中蘇我屠自古沉默不語本身就是作者利用他深厚的歷史底子,
去建構一個用了大量零設但又不違反一設的二次創作。
而神靈廟本身也是零設典故用最多的一代,所以若真的要挑有何違反本篇規章的毛病時
,大概也不好說出什麼具體違反的地方 XD ?
只是這作者本身功力要非常強大阿...Orz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40.112.158.40 (03/2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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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看過一本從ACG談社會學的半學術書,裡面也有一章有約略提到東方。
不過他也只是提到作品名(主要是風神錄),其他原作部份就只用很含糊的方式帶過。
(我猜作者大概也不是真的很懂東方人物、故事之類的吧XD 主要是討論其影響)
我是不知道日本如何,不過以台灣著作權法來說,基於學術目的適度引用是可以的。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只是何為「合理範圍內引用」,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會考慮到引用量、作品目的與被引
用作之間的牽連關係、引用者本身原創部份多寡等,需個案判斷之。
(實際上判斷起來也很麻煩,不然也不會這麼多授權與否和學術抄襲爭議了)
像《當代文學研究》這種大概不會有問題;但《東方神靈廟典故研究》可能就會有問題吧
我也只是上過課而已...對實務的態度到底如何不是很懂就是了Orz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53.151 (03/29 21:32)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53.151 (03/2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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