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歲還想做聲優哈哈」遭性侵女被笑 已回收
※ 引述《defendant (被告)》之銘言:
: 教主其實有講到點上啊
: 在這世道
: 強姦與雇傭是相同東西
: 妓女與女聲優都是將自己女性特質拿來賣
: 只是差別在藉由聲音或肉體去體驗到那特質罷了
: 而強姦與雇傭的差別在於
: 利用巨大暴力或金錢差異去取得那女性特質(顯然不是在強姦或買女性學歷嘛)
: 保有女人的尊嚴、意願啥的,市場哪管你這麼多
: 保有女人的尊嚴、意願啥的,強暴哪管你這麼多
: 所以說女森希望藉由把自己變成暢銷商品(聲優)來取得成就感
: 就像跟強暴者談戀愛一樣
: 你要說那不是戀愛
: 沒辦法絕對否定
: 但既然都決定要談了
: 就要知道社畜是沒尊嚴的
你好
你看起來很喜歡概念置換,那很好,我會用概念置換的方式來跟你討論這個議題
首先,我們就用你置換的工作<=>性交易來做概念置換
A普通的工作,正常的領薪 <=>A'性交易(這邊合法為前提)
所謂的普通的工作正常領薪水,姑且設定在符合勞動基準法,正常上下班,如果加班則
需要給付加班費。
另一方面,性交易則設定在付出多少費用則可以進行到甚麼程度的性交。付出額外的費用
則可以進行肛交或是口交等等的服務。
B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且薪水很低(姑且把這個狀態稱之為你所定義的社畜)
<=>
B'不合理的性交易<(比方說明明沒有說好可以肛交或口交卻被凹,如果不從就不進行
這次的性交易,又或是事後沒有給或少給費用)
設定好了以後我們再來回到你的論點
>妓女與女聲優都是將自己女性特質拿來賣
>只是差別在藉由聲音或肉體去體驗到那特質罷了
姑且不論你的難聽名詞,這邊的意思是A=A'
但是
>強姦與雇傭是相同東西
這邊恕我不能苟同
我認為
C'強姦
是
C你工作下班了以後,有個你不認識的人拿刀搶了你今天辛苦賺的錢還捅你一刀
你的論點是
> 而強姦與雇傭的差別在於
> 利用巨大暴力或金錢差異去取得那女性特質(顯然不是在強姦或買女性學歷嘛)
但是要知道一點。不管是再怎麼樣的不合理的雇傭關係,都是經由當事者雙方
同意之下所產生的。就算當事者心理不願意,不情願這樣不合理的雇傭關係,
基礎上建立上他"同意"維持這樣不合理的雇傭關係才得以成立。
但強姦是建立在被害者不願意的情況下被侵犯。我認為跟雇傭關係是差距甚大的。
因此,我認為
你故意把C'(強姦)跟B(不合理的雇傭關係)錯誤置換,並且想要將本次事件
1.30歲的女生想要當聲優
2.想要當聲優的女生被強姦
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用這樣的方式連結並且錯誤置換,疑似誤導他人認同
>所以說女森希望藉由把自己變成暢銷商品(聲優)來取得成就感
上面這句的說法
換句話說
> 就像跟強暴者談戀愛一樣
> 就要知道社畜是沒尊嚴的
你的這個言論,雖然你沒有明確說出來,雖然你有可能不是這樣想,
但是你通篇文章所導向的,給觀者傳達的就是
你認為這個女生因為年紀大,但是她用自己的身體交換成為聲優的機會,最後爆出來
是因為這件事情爆出來所致。
不管你真正的想法如何,
我的想法與回應如下
1.強暴這件事情對當事者是非常嚴重的。
對一個被強暴者指控他是自願的是非常噁心且嚴重的指控。
> 就像跟強暴者談戀愛一樣
更不用說暗示被強暴者被強暴是"活該""沒尊嚴"
> 就要知道社畜是沒尊嚴的
2.如果你是有意想要這樣誤導觀者,我認為此舉並不可取。
3.如果你不是有意,但是你的確是認為本次的受害者是"活該""自找"的原因是因為
你本身的社畜經驗的話,或許你可以考慮換份工作。而不是一面上班一面覺得
自己被強姦。畢竟你要不要選擇被雇傭是你可以決定的。但希望你能理解
被強暴的受害者是無法決定自己要不要被強暴的。
--
「唉,貧乏到必須以十塊錢的章魚燒或是7-11的黑輪度過晚餐,但是卻把BL同人誌當早餐
的麵包來買,以精神食糧就可以過活的妳,現在卻因為必須保持少女的矜持、掩飾想要
把我揍一頓的心情而微微發抖,這樣子極力的壓抑自己真正的心情跟行為的表情跟動作
真是可愛到讓人想把妳一口吃掉呀」少年因為強烈的感動而不住顫抖臉紅心跳。
等到你的等級達到「即使拋棄少女的矜持也要揍你一拳」時,我一定要殺了你 少女心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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