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司法院(X)咒術院(O)已回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M4Tank)時間5年前 (2021/06/24 18:02), 5年前編輯推噓9(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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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這篇講的是所謂「不能未遂」 舉個例子 一花為了讓風大郎成為自己專屬 所以下藥企圖迷暈風大郎 只是她用砂糖就能迷暈人 所以泡了一杯甜死人但不會真的死人的茶給風大郎喝 風大郎喝下去自然是沒事 這種有著手(進行犯罪行為)但既遂必定不會發生的未遂就被稱作「不能未遂」 主要規範案例是這樣啦 甲要殺乙 不知手上拿的是把BB槍 依然拿著BB槍去射乙 乙自然不會被射死 但是旁人來看依然會覺得甲的行為很危險 所以才有不能未遂的討論 實務想法是這樣啦 一般人角度看整體行為是否覺得危險 有危險=依然有可罰的危險=普通未遂處理 無危險=無可罰的危險=在構成要件直接阻斷 不成立犯罪 實務結論會是「必須」減輕 通說(德派)邏輯是安捏啦 一般人用「行為人」的角度去看整體行為是否覺得危險 有危險=依然有可罰危險=普通未遂處理 無危險=重大無知=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後討論並阻斷 德派想法是這樣 所有的不能未遂都有可罰的可能 只是有些情況是一般人也認為是自始不可能發生 如果行為人依然去做的話就是「重大無知」 太笨/太粗心才會去做 那麼就沒必要處罰 但依然有處罰的可能性 所以德派在重大無知的案例會主張有裁量性選擇是否減輕 然後德派還有一種叫迷信犯 簡言之就是相信自始不能達到犯罪的行為能完全犯罪 舉例:皮老闆相信抓水母能讓蟹老闆心臟病發 然後皮老闆瘋狂抓水母 蟹老闆依然壓榨海綿寶寶跟派大星 這種情況 德派會認為根本不成立犯罪 也沒必要處罰 理由是:只有笨蛋才會相信 上天已經給他這樣的腦子了 所以沒必要「再」額外處罰笨蛋 大致上是這樣吧 俺是習慣用通說邏輯思考啦 雖然大學老師是教實務/日派思維QQ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4528949.A.B52.html

06/24 18:05, 5年前 , 1F
...我以為來西洽不用再被刑法荼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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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體危險說 2. 重大無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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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是主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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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德派」其實未必精確,譬如德國波昂大學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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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會從康德法權的思想開展主觀歸責領域,並認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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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重大無知」說其實存在相當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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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通說對於未遂犯的法理基礎乃立基於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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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但印象理論本身就是把「制裁規範」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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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倒置;理應以保護法益作為目的的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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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處罰未遂犯時以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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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感」為核心,使原本的刑法目的一分為二,進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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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保護法」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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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補充的是,德國通說區分「應罰性」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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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性」,並認為重大無知乃具備應罰性但無需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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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不僅誠屬不必,更有循環論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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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邏輯上必然得先確認不法論,才能進一步討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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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論;但德國通說卻在未遂犯這個不法論的階段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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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論的思維去區分出「應罰性」,這樣的思路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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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邏輯斷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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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上述德國波昂學派,法蘭克福學派雖然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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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差異頗大,是站在結果不法的角度去論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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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學派的看法與結論就會比較像日本通說,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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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觀不法為出發點去建構未遂;因而所謂的重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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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對他們而言也是「不能犯」,自始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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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時候就算說「德派」,也未必均是同樣見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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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了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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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484要考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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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也研究地太透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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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80.217.251.54 臺灣), 06/24/2021 19:05:45

06/24 19:55, 5年前 , 28F
你迷信犯的定義很不精確,套用到不能未遂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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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17, 5年前 , 29F
我的看法跟angryfatball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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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23, 5年前 , 30F
二樓收下我的膝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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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24, 5年前 , 31F
我也覺得是迷信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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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2:41, 5年前 , 32F
洽眾:嘖嘖,又瘋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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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r5WrjI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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