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司法院(X)咒術院(O)已回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Heavy is Dead)時間5年前 (2021/06/24 17:07), 編輯推噓18(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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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112364983768638/posts/323798609291940/ 部分原文: 日本漫畫銷量僅次於鬼滅之刃的作品:咒術迴戰,故事的主軸圍繞在因為人類的負面情 緒累積後,會產生咒靈而對人類產生危害,必須依靠咒術師拔除這些咒靈。然而也有一 群頑劣分子,他們也會使用咒術,但卻反過來運用咒術幫助咒靈傷害人類的詛咒師。 如果詛咒師對人類施放咒術,那會構成犯罪嗎? 首先在暸解下詛咒會不會犯罪前,阿司要先介紹刑法上很重要的概念:「未遂」。 大部分會發動刑法情況,都是因為有「犯罪結果的發生」,像是有「傷害行為」→「有 人受傷」或是「毀損行為」→「有東西壞掉」,刑法才會介入處理,因此如果小明想讓 小華受傷因此攻擊小華,但小華毫髮無傷,此時因為沒有小華的受傷結果產生,因此刑 法原則上是不會處罰小明。 但是,很多行為雖然沒有產生結果,例如「殺人行為」→「無人死亡」或是「竊盜行為 」→「開鎖時就被抓」,這些行為都沒有產生相對應的結果,但刑法認為這些行為「不 處罰會危害法律秩序與安定」,以及有「實現結果的風險」,所以雖然是未遂犯,還是 要出動刑法。 不過如果這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根據刑法第26條 這樣的行為是不 罰的喔!例如在仇人的飲料裡面加糖希望仇人胖死,但是這樣的行為「犯罪不可能成功 」+「犯罪也不會嚇到人(沒有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這樣的行為被稱為不能未遂, 刑法不處罰(也有學說認為這時候不處罰是因為行為人是出於重大無知,以為糖可以把 人胖死)。 回到劇中,詛咒師的詛咒行為(或是紮草人插針、下降頭)在現實社會中,並沒有辦法 證明詛咒本身能夠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沒有「危險」,所以刑法不處罰。但也有 學說認為行為人以人類力量所無法掌握的迷信手段,而著手實行犯罪,這樣的 #迷信犯 ,因為迷信本身就是一種不可支配的行為,充其量只是一種「單純的許願」,而不是一 種犯罪行為,因此連是不是未遂犯或有沒有成立不能未遂都不需要討論。 不過,如果現實社會中,真的有咒術師或詛咒師的存在(有科學驗證),同時他們也能 控制咒力達成犯罪的結果,那當然刑法就必須出動囉!另外詛咒他人去死或是下降頭, 雖然在目前的社會上不會構成殺人罪等等,但還是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強制罪或是恐 嚇罪喔! 備註: 奇怪的知識增加了.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2.1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4525654.A.D66.html

06/24 17:10, 5年前 , 1F
口罩不會戴不要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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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1, 5年前 , 2F
相信咒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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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1, 5年前 , 3F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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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1, 5年前 , 4F
我怎麼記得死筆那時就有類似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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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2, 5年前 , 5F
這類重點都是證明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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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6, 5年前 , 6F
高層攀親帶故的裙帶關係 我是說咒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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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8, 5年前 , 7F
以前還有「刑法第59條並不是戰鬥力破表的烈空座神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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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召喚,即可克制阿爾宙斯而解除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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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9, 5年前 , 9F
如果真要入法,殘穢的證據力應該足夠,但前提是社會能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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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9, 5年前 , 10F
到詛咒是真實存在的力量,還要有能調查的組織,漫畫裡沒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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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19, 5年前 , 11F
告天下所以只有不受監督的私刑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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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20, 5年前 , 12F
黃昭元現在還在當大法官 不是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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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21, 5年前 , 13F
法律也不會明文說傷害是透過哪些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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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21, 5年前 , 14F
所以只要有因果關係就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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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22, 5年前 , 15F
加糖胖死有罪所有蛋糕店都要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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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27, 5年前 , 16F
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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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36, 5年前 , 17F
襯衫沒超過3件不公布名單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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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39, 5年前 , 18F
因果關係也是基於認知成立。認知不成立就跟下降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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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39, 5年前 , 19F
不會被視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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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40, 5年前 , 20F
現實目前介於信與不信的就是精神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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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40, 5年前 , 21F
蹭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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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43, 5年前 , 22F
客觀沒有危險,主觀重大無知,成為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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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44, 5年前 , 23F
或者說構成要件致始客觀不成立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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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50, 5年前 , 24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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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52, 5年前 , 25F
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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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59, 5年前 , 26F
是在複習刑法總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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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7:59, 5年前 , 27F
小編東吳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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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8:10, 5年前 , 28F
臺南喜歡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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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56, 5年前 , 29F
現實世界存在這事兒就不會進入司法審判了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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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1:15, 5年前 , 30F
這不就魔法律事務所
06/24 21:15, 30F
文章代碼(AID): #1Wr4jMrc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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