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這個就以前刑235是否違憲的老問題了。
: 而猥褻刊物是否能陳列販賣散布,來達到出版自由與
: 避免不特定人的不能忍受而排拒之問題,則為釋字617號解釋。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8&rn=-28051
: 即必須要有限制級的限制隔離措施。
其實你仔細看釋字617
大法官把色情分兩個等級
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
2.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如果是屬於2.
只有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才會有事
但若是1.
就算是有安全隔絕措施 一樣有罪
再來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39條
用字是「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似有和一般色情區隔
上升到與性虐待、人獸交相比擬的情形
又看第39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
品......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立法者就是認定為價值觀偏差
需要輔導導正到「正常性癖」
這大概是當初保守團體去遊說立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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