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已刪文
※ 引述《levs (我愛太魯閣)》之銘言: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
: : 民視新聞網2023/12/13 12:19:59
: :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本名廖孟彥)前往中國發展,不過去年下半年開始失聯,傳出他
: : 遭中國判12年徒刑,中國國台辦今日首次回應,僅回說「相關案件依法辦理中」。
: :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圖/翻攝畫面)
: 看到這篇好奇請問一下
: 假如在中國以外的地方出版限制級的創作或任何禁書
: 這樣也有可能被中國抓嗎?
: 以去年李延賀的例子來看
: 他是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是禁書的書籍(非色情、是歷史相關讀物)
: 不是在中國出版 但是人回去中國就被抓了
: 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們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的禁書(包括限制級娛樂類作品)
: 就有可能被中國政府逮捕?
: 因為以中國法律來說我們是被當成中國人?(屬人主義?)
認真回一篇好了
這個不管任何國家,以國際法來說,其實都差不多
以法律來說,基本上就屬人和屬地兩種基本原則
屬人:被害者、加害者、相關者,只要和該國的法律牴觸,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屬地:犯罪地點在該國家,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所以不管在哪邊犯罪,只要人、事、地、物關係到該國家,該國家都可以調查、判罪
你在美國賣小黃書給中國人,基本上中國可以抓補
和
你在美國詐騙中國人,基本上中國補可以抓補
一樣的觀念
但是實際上各自國家會互相尊重,所以中國的警察、公安、城管......
除非經過美國同意,不然不能在美國執法
要請求美國警察執法、抓人、引渡到中國才行
因為這樣跨國執法成本太高,而且不確定性太高
所以除非重大案件(殺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不然很少會要求跨國執行
比較有名的就像是孟晚舟,被美國通緝,路過加拿大時被加拿大引渡到美國
還有個港仔男女朋友來台灣旅遊,男的殺人後,把女的裝到行李箱丟掉,人回到香港
香港那邊不接受台灣給的證據,殺人部分無罪釋放
女方家屬則一直要求到台灣受審,這個就是屬地主義的狀況
案發地點的國家,有資格要求引渡,但是對方不一定會同意
所以都是雙方司法機關先私下講好,確認要引渡,才由當地執法機關抓捕
東南亞、柬埔寨詐騙集團引渡,也是一樣道理
至於美帝直接派軍隊到阿富汗斬首賓拉登,
基本上是不合國際規則的,應該由阿富汗引渡
但是你也知道阿拉伯國家的鳥樣子,包庇是正常的,引渡才有鬼
至於闖紅燈、逆向行駛、沒簽聯絡簿等級的問題
跨國執法和引渡,基本上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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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中,賓拉登去阿富汗作客,美國要求引渡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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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通用一點的是看加害人國籍決定由哪邊審判
或是在中國判完執行後,再送回台灣,看看要不要再判一次
加害人是台灣人,通常送台灣審理
加害人是香港人,通常由香港審判
原因也很簡單,香港人在台灣通常沒有資產,
判刑頂多關起來,等刑滿後,驅除出境
比如說某香港販毒狗,很難扣他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
但是當地法院比較有能力查扣犯罪者動產、不動產
不過也有另一種狀況
某些太平洋的觀光國家,潛水時禁止觸摸某些野生動物(比如海龜)
被抓到會罰30-50萬
繳不出錢的禁止出境回國(回國交通只有飛機而已)
等到你自己或家人湊出罰金才能回國
還有刑度夠高,就不會送回原來的國家
比如余天的弟弟余福星,在中國因為毒品案被捕
直接在中國槍決了
其實真正遇到後,狀況很多
另外還有刑度不一樣的問題
比如說某人跨國犯罪重大,在台灣判10年,在香港判20年
台灣關了5年後驅除出境,香港仍然可以再關15年
不過這個看各國法律規定
也有反過來,台灣賣大麻判刑坐牢,回到泰國賣大麻無罪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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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較像台灣以前十姊妹(鳥)的故事,或者大家比較熟的狂樂鬱金香
在幾十年前有一群港商跑到台灣,用高價要收買十姊妹和文鳥
他們先用高於市價好幾倍的價格買了一批小鳥
藉由宣傳和畫大餅,引發一群人跟風,
十姊妹和文鳥就這樣被炒到了原來的幾十倍
這群港商乘高價倒貨,狠賺了一筆差價
過了1-2年,才發現根本沒人負責對外賣小鳥
十姊妹和文鳥瞬間價崩到連成本都不夠
送去烤鳥仔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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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lbs (123.205.107.16 臺灣), 12/14/2023 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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