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已刪文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喵嗚)時間1年前 (2023/12/14 01:37), 1年前編輯推噓13(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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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vs (我愛太魯閣)》之銘言: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赴中發展失聯 國台辦證實逮捕:案件處理中 : : 民視新聞網2023/12/13 12:19:59 : :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 : 台灣網路作家「羅森」(本名廖孟彥)前往中國發展,不過去年下半年開始失聯,傳出他 : : 遭中國判12年徒刑,中國國台辦今日首次回應,僅回說「相關案件依法辦理中」。 : :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圖/翻攝畫面) : 看到這篇好奇請問一下 : 假如在中國以外的地方出版限制級的創作或任何禁書 : 這樣也有可能被中國抓嗎? : 以去年李延賀的例子來看 : 他是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是禁書的書籍(非色情、是歷史相關讀物) : 不是在中國出版 但是人回去中國就被抓了 : 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們在台灣出版中國認定的禁書(包括限制級娛樂類作品) : 就有可能被中國政府逮捕? : 因為以中國法律來說我們是被當成中國人?(屬人主義?) 認真回一篇好了 這個不管任何國家,以國際法來說,其實都差不多 以法律來說,基本上就屬人和屬地兩種基本原則 屬人:被害者、加害者、相關者,只要和該國的法律牴觸,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屬地:犯罪地點在該國家,基本上都可以調查 所以不管在哪邊犯罪,只要人、事、地、物關係到該國家,該國家都可以調查、判罪 你在美國賣小黃書給中國人,基本上中國可以抓補 和 你在美國詐騙中國人,基本上中國補可以抓補 一樣的觀念 但是實際上各自國家會互相尊重,所以中國的警察、公安、城管...... 除非經過美國同意,不然不能在美國執法 要請求美國警察執法、抓人、引渡到中國才行 因為這樣跨國執法成本太高,而且不確定性太高 所以除非重大案件(殺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不然很少會要求跨國執行 比較有名的就像是孟晚舟,被美國通緝,路過加拿大時被加拿大引渡到美國 還有個港仔男女朋友來台灣旅遊,男的殺人後,把女的裝到行李箱丟掉,人回到香港 香港那邊不接受台灣給的證據,殺人部分無罪釋放 女方家屬則一直要求到台灣受審,這個就是屬地主義的狀況 案發地點的國家,有資格要求引渡,但是對方不一定會同意 所以都是雙方司法機關先私下講好,確認要引渡,才由當地執法機關抓捕 東南亞、柬埔寨詐騙集團引渡,也是一樣道理 至於美帝直接派軍隊到阿富汗斬首賓拉登, 基本上是不合國際規則的,應該由阿富汗引渡 但是你也知道阿拉伯國家的鳥樣子,包庇是正常的,引渡才有鬼 至於闖紅燈、逆向行駛、沒簽聯絡簿等級的問題 跨國執法和引渡,基本上不可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07.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2489023.A.290.html

12/14 01:38, 1年前 , 1F
沒簽聯絡簿等級..
12/14 01:38, 1F

12/14 01:40, 1年前 , 2F
要雙方接受啊
12/14 01:40, 2F

12/14 01:40, 1年前 , 3F
賓拉登最後不是在巴基斯坦嗎?
12/14 01:40, 3F
記憶中,賓拉登去阿富汗作客,美國要求引渡被拒

12/14 01:41, 1年前 , 4F
漲知識。 香港那個讓我嚇到
12/14 01:41, 4F

12/14 01:42, 1年前 , 5F
如果反過來。 台灣人去香港殺害。也會一樣結果嗎 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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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1:42, 1年前 , 6F
罪嗎
12/14 01:42, 6F
比較通用一點的是看加害人國籍決定由哪邊審判 或是在中國判完執行後,再送回台灣,看看要不要再判一次 加害人是台灣人,通常送台灣審理 加害人是香港人,通常由香港審判 原因也很簡單,香港人在台灣通常沒有資產, 判刑頂多關起來,等刑滿後,驅除出境 比如說某香港販毒狗,很難扣他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 但是當地法院比較有能力查扣犯罪者動產、不動產 不過也有另一種狀況 某些太平洋的觀光國家,潛水時禁止觸摸某些野生動物(比如海龜) 被抓到會罰30-50萬 繳不出錢的禁止出境回國(回國交通只有飛機而已) 等到你自己或家人湊出罰金才能回國 還有刑度夠高,就不會送回原來的國家 比如余天的弟弟余福星,在中國因為毒品案被捕 直接在中國槍決了 其實真正遇到後,狀況很多 另外還有刑度不一樣的問題 比如說某人跨國犯罪重大,在台灣判10年,在香港判20年 台灣關了5年後驅除出境,香港仍然可以再關15年 不過這個看各國法律規定 也有反過來,台灣賣大麻判刑坐牢,回到泰國賣大麻無罪的狀況

12/14 01:42, 1年前 , 7F
法律是這樣 不過社會事社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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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1:48, 1年前 , 8F
香港那個更多的是政治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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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1:49, 1年前 , 9F

12/14 01:49, 1年前 , 10F
簡單的例子
12/14 01:49, 10F
這個比較像台灣以前十姊妹(鳥)的故事,或者大家比較熟的狂樂鬱金香 在幾十年前有一群港商跑到台灣,用高價要收買十姊妹和文鳥 他們先用高於市價好幾倍的價格買了一批小鳥 藉由宣傳和畫大餅,引發一群人跟風, 十姊妹和文鳥就這樣被炒到了原來的幾十倍 這群港商乘高價倒貨,狠賺了一筆差價 過了1-2年,才發現根本沒人負責對外賣小鳥 十姊妹和文鳥瞬間價崩到連成本都不夠 送去烤鳥仔巴

12/14 01:57, 1年前 , 11F
沒簽聯絡簿會動搖國本,罪不可逭
12/14 01:57, 11F
※ 編輯: allbs (123.205.107.16 臺灣), 12/14/2023 02:20:04

12/14 03:12, 1年前 , 12F
桂民海的案子可是活生生去國外被失蹤...
12/14 03:12, 12F

12/14 03:43, 1年前 , 13F
沒簽聯絡簿這國安問題,法令不容
12/14 03:43, 13F

12/14 06:33, 1年前 , 14F
案例真多,長知識了
12/14 06:33, 14F

12/14 07:44, 1年前 , 15F
沒簽聯絡簿這麼嚴重竟然不能
12/14 07:44, 15F

12/14 08:51, 1年前 , 16F
推 長知識了
12/14 08:51, 16F

12/14 08:59, 1年前 , 17F
沒簽聯絡簿應該直接死刑不會再引渡回國了吧
12/14 08:59, 17F

12/14 10:06, 1年前 , 18F
沒簽聯絡簿太嚴重了
12/14 10:06, 18F

12/14 11:01, 1年前 , 19F
長知識了~不過中國有他自己的玩法,到處在他國設立[警察
12/14 11:01, 19F

12/14 11:01, 1年前 , 20F
局]到處抓人或是<勸說>回國投案又是另一件事了~
12/14 11:01, 20F

12/14 12:20, 1年前 , 21F
感謝回答
12/14 12:20, 21F

12/14 14:23, 1年前 , 22F
正常法律應該會劃出範圍跟但書,沒有到「都」可以那麼
12/14 14:23, 22F

12/14 14:23, 1年前 , 23F
跨張吧
12/14 14:23, 23F

12/14 20:42, 1年前 , 24F
香查了一下香港那個港府還一直叫犯人來台灣自首 不
12/14 20:42, 24F

12/14 20:42, 1年前 , 25F
知道後續怎處理
12/14 20:42, 25F
文章代碼(AID): #1bUUk_AG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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