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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嚎:等同被下令關站
共 28 篇文章

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Lb1916 (冷靜的魚)時間1年前 (2022/08/19 06: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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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稍微看了一點草案條文,. 沒有全看、細看,. 講一下我的想法。. 條文引用自己打的有一點不完整,. 可自行去找草案法條來看。. 第26條的問題是實務執行上,. 能否確保認證舉報者. (我比較喜歡用檢舉或舉發,. 但既然草案用語如此我就尊重它). 超然獨立中立客觀公正。. 要不然就會發生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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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KOGADOU (大河武)時間1年前 (2022/08/19 07: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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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 利益團體。. 三、可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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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mart0eddie (smart0eddie)時間1年前 (2022/08/18 21: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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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使用者已經反覆提供明顯違法內容且重大,如某帳號已利用程式大量散布兒少私密照平台,能不能直接訂合理期間暫停服務,答案是不可以的,如果做了依47條處平台50萬到500萬罰鍰,而且違反者還可以依24條尋站內機制異議。”. 這是要歡迎那些在絕大多數國家都違法的犯罪集團來台灣使用平台進行犯罪嗎.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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