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嚎:等同被下令關站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冷靜的魚)時間1年前 (2022/08/19 06:42), 編輯推噓3(302)
留言5則, 3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22/28 (看更多)
剛剛稍微看了一點草案條文, 沒有全看、細看, 講一下我的想法。 條文引用自己打的有一點不完整, 可自行去找草案法條來看。 第26條的問題是實務執行上, 能否確保認證舉報者 (我比較喜歡用檢舉或舉發, 但既然草案用語如此我就尊重它) 超然獨立中立客觀公正。 要不然就會發生下列情形: 1.甲上網發表挺同言論遭聽命於A反同團體之子舉發 (當然可能A、子間關係隱秘外人一開始無法查知, 以下不再贅述。) 2.乙上網發表B化工廠長期偷偷排放污水廢氣之言論 遭聽命於B化工廠之丑舉發。 3.丙上網發表C醫院發生醫療行為過失或醫療器材 採購弊案遭聽命於C醫院之寅舉發。 4.丁上網發表D上市公司發生財報不實或內線交易 遭聽命於D上市公司之卯舉發。 ______ 37條為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 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協同自律機制成員應訂定自律規範。 38條為應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 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機關代表。 39~45條為專責機構相關規定 但是捐助設立之創立基金、維運基金來源 、董監事職位等,皆與主管機關或 其他政府機關有關。 且主管機關得要求專責機構立即通知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辦理移除違法內容、 限制接取資訊等。(第45條) 因此實務執行上,政府可能對專責機構 有實質影響力或實質控制力。 搭配39條專責機構目的是促進數位中介 服務提供者自律。 我會認為實際上自律準則、機制、規範等 之訂定、建立、加入,執行等, 需要看政府的臉色、意思, 或者至少可能會出現揣摩上意, 自我審查、限制的情形, 而不能全照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 自由意志。 ______ 以下見解可能較天馬行空,大家自己斟酌, 我覺得專責機構法律定位或許 有點像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也就是介於政府、主管機關(金管會) (vs.政府、主管機關(NCC)) 與證券商、上市(櫃)公司 (vs.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間。 至於實際上相似程度如何, 還需要看人事權、 章則制定、核可、變更權、 處罰、處分權, 實質影響、控制力等而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100.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60862556.A.CCF.html

08/19 08:22, 1年前 , 1F
基本上跟對岸網路長城比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吧! 真的有人
08/19 08:22, 1F

08/19 08:22, 1年前 , 2F
會天真的相信會公正的去判決嗎?操作空間這麼大
08/19 08:22, 2F

08/19 08:39, 1年前 , 3F
要學中國各平台揣摩上意那套 任何內容都有機會擴大解
08/19 08:39, 3F

08/19 08:39, 1年前 , 4F
08/19 08:39, 4F

08/19 09:08, 1年前 , 5F
超然獨立中正客觀?看最近的各種操作 實在不能信任
08/19 09:0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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